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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
美國拒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 依據竟是70多年前一部“家法”
摘要
最近,美國正式向世貿組織(WTO)提交文件,稱美方反對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
最近,美國正式向世貿組織(WTO)提交文件,稱美方反對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
具體而言,美方此次在WTO提交的這份文件是其作為第三方參與中國訴歐盟反傾銷“替代國”做法一案而提交的書麵陳述意見。
第一財經記者拿到的上述文件顯示,這是美國首次在WTO就此問題提供詳細的法律觀點,其核心論據在於援引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第6條,通常稱《反傾銷協議》。
美方認為,GATT第6條及第6條的第二項補充規定(下稱“注釋二”)為把中國繼續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NME)”提供了法律依據,為此美方認為WTO的規則允許美國在反傾銷案件中繼續把中國當作非市場經濟來對待。
其邏輯關係是,美方認為,即便《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下稱《入世書》)第15條明確規定,自2016年12月11日起,在對華反傾銷中采用替代國價格計算傾銷幅度的做法必須終止,中方仍應遵守GATT框架下的法律,而由於GATT第6條覆蓋了替代國問題,因此使用替代國方式依然有效。
美國另一主要依據是70多年前其本國的《關稅法》,裏麵有關於市場經濟的六條標準,但這些標準並不存在於WTO多邊規則中。
美方此舉是“狡辯”。清華大學中美關係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周世儉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在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上,美方是占了便宜的,現在還要耍賴,“替代國是一把有彈性的尺子,是圍堵中國產品的最後一道防線。”
加速否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
外交部發言人耿爽在12月1日主持例行記者會時則指出,根據《入世書》第15條,反傾銷“替代國”做法需嚴格依照中國加入議定書的規定如期取消,與中方是否滿足所謂市場經濟地位的標準沒有關係。某些國家和人員試圖將兩者加以聯係,明顯是混淆視聽。
周世儉對記者指出,以目前的進展看,美方是緊緊抓著市場經濟地位和非市場經濟國家這件事情不放了。
事實上,早在2016年7月,美國駐WTO團隊就拒絕自動授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在7月14日的世界貿易組織(WTO)貨幣貿易理事會正式會議上,當中方提醒各方《入世書》第15條(a)規定將在2016年12月11日到期後,美方首次對中方的聲明作出回應:一、到期並不意味著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自動授予;二、中國市場經濟改革尚未達到預期,特別是在鋁業和鋼鐵行業,還存在著產能過剩等問題。
當時,第一財經記者在日內瓦獨家采訪了美國駐WTO大使鵬克(Punke)。他就簡單幹脆地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不覺得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是可以自動獲取的。他還稱,美國做出決定,並不基於日曆上特定的一天。
隨後美國政府換屆並重新評估有關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相關事宜,據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在WTO的多輪內部會議中,美方也一直沒有進一步的實際行動。而在醞釀了近10個月後,美方加快了步伐:10月30日,美國商務部公布了其在鋁箔反傾銷調查中有關“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調查結論,仍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並表示在對華反傾銷調查中將繼續適用“替代國”做法;近一個月之後,美向WTO提交文件,稱美方反對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
在一份205頁的備忘錄中,美國商務部詳述了為何美方判定中國仍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原因:根據美國1939年的《關稅法》,一個國家符合美國對於市場經濟地位的六條標準時,美國將承認對方的市場經濟地位。這六條標準為:該國貨幣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轉換成其他國家的貨幣;該國的工資水平在多大程度上是由勞動和管理層之間的自由談判決定的;該國允許來自其他國家的公司開設合資企業或進行其他投資的程度;該國政府擁有或控製生產資料的程度;政府對資源配置的控製程度以及對企業價格和產出決策的影響;美政府認為適當的其他因素。美國商務部得出的結論是,中國尚未符合這六條標準,因此仍然是非市場經濟國家。
但是,美方所堅持的“非市場經濟國家”概念,其實並不存在於WTO的多邊規則中。
模煳的GATT
如前文所述,美方此次提出的核心論點是GATT第6條及其“注釋二”為繼續在反傾銷案件中對中國使用“替代國”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據,無論中國《入世書》第15條作何規定,這條都長久有效。
實際上,GATT對於“市場經濟”這個概念沒有進一步的文字表述,且GATT第6條注釋二也隻是籠統地提出:“人們意識到,當進口商品是來自一個貿易由國家完全壟斷或幾乎完全壟斷的締約方,而且價格在這些締約方也是由政府控製時,根據GATT第6條第1款確定的比較方式——將(出口締約方)的價格與(進口締約方)的價格進行嚴格比較有特殊困難。”
然而,GATT和WTO都沒有就這一補充規定做出更詳細解釋,而“非市場經濟國家”,多年來也並非法律命題,而是源自各協約方的實踐。
由歐洲議會的研究機構——歐洲議會研究服務所撰寫報告《授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對於WTO法和篩選中的WTO成員政策的分析》,也對為何在中國入世時進行市場經濟地位劃分談判,進行了全麵的回顧和更細致的法條說明。
從上個世紀四五十年代開始,以東歐轉型期經濟體為主的國家開始向國際貿易開放,同時期,歐美國家特別是美國,也開始在國際貿易法體係中推進建立非市場經濟國家和市場經濟國家之間的區隔,這一點在反傾銷(AD)調查中的相關法律中體現得尤為明顯。
最終,在1954年至1955年GATT審議期內,各締約方在決定為GATT第6條增加一個“注釋”,即“注釋二”,其主要作用在於為GATT的締約方在後來的反傾銷案件中使用“替代國”方法確立了國際法基礎。
實際上,轉型期的經濟體國家是在發展中逐步走向健全市場經濟體係,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嚴格定義,如果舉證起來,對於進口國而言是非常困難的。因而,歐洲議會研究服務機構在報告中提出:“也許是由於這種困難,一些國家的入世談判協商嵌入了一些特別的條款,這其中就包括中國(《入世書》第15條)。”
據第一財經記者了解,此次美方在陳述意見文件中,援引的案例也均為波蘭、羅馬尼亞和匈牙利在上個世紀60~70年代期間加入GATT時使用的條款和情形。
正如中方所強調的,所謂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概念,隻是個別WTO成員在冷戰時期的國內產物,WTO的164個成員中有此國內法的成員寥寥無幾。這與全麵、徹底履行WTO國際條約義務,不能混為一談。
如果說在上個世紀70年代曾經因為曆史原因出現過GATT第6條中有關非市場經濟國家的一些考量尚有情可原,在中國的產品已經大規模市場化的當下還使用此條款,就是不承認中國物美價廉產品的優勢,開始胡攪蠻纏了。
(原標題:美國拒認 中國市場經濟地位 依據竟是70多年前 一部“家法”)
(責任編輯:DF372)
最後更新:2017-12-05 07:5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