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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信息服务协议

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信息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缔约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于北京市朝阳区缔结。
本协议由协议正文、附件及公示于京东东家(下称“东家”)的各项规则所组成,协议附件及规则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规则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公布生效日期或签署日期在后的文件为准执行。

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或术语应当具有以下定义:
1.1京东:指北京长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18层1815号,为京东东家的管理者及运营者。
1.2京东东家(下称“东家”):指由京东运营并管理的,域名为http//dj.jd.com的网络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东家为其实名注册用户提供网络化公司股权投融资服务。
1.3用户:指通过东家实名认证审查,参与私募股权投融资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包括融资人和投资人。
1.4融资人:指通过东家实名认证的个人或单位。融资人应履行东家《私募股权融资融资人规则》中的相关义务。融资人在融资项目通过东家初步审核后应与京东签署本协议。
1.5 融资项目:指由融资人发起并通过东家展示的需要投资人注资的项目。
1.6投资人:指经东家实名认证并具备《私募股权融资投资人规则》要求的合格投资人资格的个人或单位。
1.7平台规则:指在东家上发布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服务协议》、《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信息服务协议》、《京东东家融资人规则》、《京东东家投资人规则》、《京东东家融资人信息披露规则》等任何经东家公示及生效的规则。
1.8目标募集金额:指融资人在本轮融资时计划向投资人募集的资金的最低数额,包括本轮融资中已经达成意向或拟达成投资意向的领投人或其他投资人的投资总额。
1.9实际募集金额:指领投人、跟投人以及其他特殊跟投人(合称时为“投资人”)在东家上的全部出资金额,以投资人实际打款金额为准。
1.10本轮融资:指乙方签署本协议后,融资项目本次放在东家上向投资人推介以募集资金。
1.11 募集成功:指在不超过投资人数上线的情况下,投资人在东家线上认购的总金额不低于双方于融资项目上线前协商一致并在东家上展示的目标募集金额;或募集期届满时,投资人在东家线上认购的金额大于或等于目标募集金额的80%但未达到目标募集金额的,经领投人或项目方首次申请补单后实际认购总额达到或超过目标募集金额的。
1.12 募集失败:指募集期内,投资人认购的金额小于双方于融资项目上线前协商一致并在东家上展示的目标募集金额的80%;或募集期届满时,投资人在东家线上认购的金额大于或等于目标募集金额的80%但未达到目标募集金额的,经领投人或项目方首次申请补单后实际认购总额仍未达到目标募集金额的。
1.13融资成功:指募集成功后投资人在打款期内实际打款的总金额不低于前述目标募集金额。
1.14融资失败:指募集成功后投资人在打款期内实际打款的总金额低于前述目标募集金额。
1.15本轮融资完成:指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融资成功并且已经与东家上的投资人达成融资交易、完成投资交割。
1.16后续融资:指乙方在本协议约定融资项目在东家上本轮融资完成后,后续通过东家或者通过京东线下金融服务或者其他融资渠道进行的融资。
1.17投后估值:指本轮私募股权融资完成后,融资人项目公司的整体估值。投资人在项目公司的股权占比为投资金额除以投后估值。

第二条 协议主体

2.1 本协议的甲方为京东,其运营并管理域名为http//dj.jd.com的京东东家。
2.2  本协议中的乙方是            公司,注册地址为               ,/乙方是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号为:               。乙方融资项目的组织形式变更不影响其在本协议中的主体地位。
2.3 除非协议中另有约定,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

第三条 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

3.1 乙方在阅读、理解本协议内容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后,自愿注册成为东家的会员。乙方应该按照东家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经东家审核通过后,乙方可以通过东家按照东家规则发布融资项目信息。
3.2  甲方将尽最大可能通过东家为乙方提供如下互联网金融服务:
     (1)网络信息平台服务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
     (2)线上投资融资文件制作指导服务;
     (3)东家委托第三方办理线上投资款项的清算及交割服务;
     (4)在线对接或选择投资人服务;
     (5)在线展示、约谈、路演(路演时间一般为10天至3个月)或在线股东会服务;
     (6)提供交易流程及交易规则;
     (7)在线社交服务;
     (8)在线信息披露服务;
     (9)推荐财务顾问服务;
     (10)甲方提供的其他相关服务。
      为避免异议,甲方不就融资成功或最终融资金额对乙方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和承诺。与此同时,甲方与乙方签署或者甲方出具的任何文件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上述承诺或保证。
3.3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上述服务,并同意为完成上述服务而尽最大努力的配合甲方工作。

第四条 服务期限

4.1  本协议服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直至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后届满:
(1) 乙方融资项目被东家项目评审组评为7分(不包含)以下、6分(包含)以上的,且乙方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乙方未作通知的,本协议继续有效;
(2)乙方融资项目被东家项目评审组评为6分(不包含)以下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3) 乙方融资项目通过东家内部审核之日起3个月内无法进入线上募集期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自甲方的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4)乙方在东家上进入项目募集期后满3个月,未能按照东家规则融资成功的,任何一方有权以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协议;
(5) 东家上的乙方融资项目在国内外任何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本协议终止;
(6) 甲方主体资格丧失或因任何政策变动等导致甲方无法提供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7)乙方因任何原因丧失东家会员资格的。
第五条 服务佣金

5.1  甲方及东家为乙方提供有偿服务,收取服务佣金。除特殊情形外,融资成功后,服务佣金应根据乙方实际融资金额按以下比例采取阶梯收费,具体如下:

白名单投资人以乙方在融资项目上线前书面披露给甲方的名单为准。乙方应保证其白名单投资人实际打款的账户名称与白名单所示一致,并向甲方提供白名单投资人的真实、有效的打款证明。如因任何非甲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核实白名单投资人的投资款的,甲方仍有权就相应的投资金额收取佣金。
5.2  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将收取的服务佣金按照本轮融资后乙方公司投后估值折价增资入股乙方,或与甲方平台投资人一起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间接向乙方投资。乙方应在融资项目融资成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先将服务佣金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会将收到款项向乙方注资。如甲方单独入资,甲方有权与其他投资人一同与乙方签署《增资入股协议》(或其他名称的类似协议、文件或安排)。乙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与该变更登记相关的所有其他政府部门、机关团体等的审核、批准(下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3  甲方因行使选择权而取得的融资项目股权的,无论是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其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及承担的股东义务与其他投资人一致。
5.4  协议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所涉及的税项和费用,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各自负担。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6.1 甲方声明并承诺其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6.2  甲方有权利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金额及方式向乙方收取本协议约定的服务佣金,并在发生乙方违约等情形时,向乙方追索违约金及佣金。
6.3 甲方承诺并保证运用东家为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创业融资服务,并利用其专业经验对乙方的融资业务进行指导,但甲方不对乙方的融资或其他交易的达成作出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保证。
6.4  甲方有权在投资交易完成后,要求乙方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乙方所披露的信息在东家平台上向融资项目的投资人进行披露。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声明并承诺其具有合法的签约主体资格或经过合法授权,并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形式的组织,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7.2  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使用甲方提供的东家技术服务以及东家金融服务。
7.3  乙方承诺并保证遵守本协议以及其与甲方或甲方指定方签署的其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东家上公示的所有东家规则。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维护甲方东家的正常运作及其公信力,不得实施有损于甲方或东家的行为。
7.4  乙方承诺并保证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甲方按时、足额支付服务佣金,并在甲方行使股权认购或股权转让权时,无条件同意甲方的股权认购或股权转让指令,并配合甲方完成对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7.5  乙方承诺若进行后续并购重组过程中,乙方优先选择东家企业用户进行交易洽谈。
7.6  乙方承诺并保证按照东家规则或甲方工作人员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同时乙方承诺并保证其提供或发布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信息、申报项目信息等)是真实、准确、完整的,符合中国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乙方承诺及时对已发布的信息进行更新、维护和管理。对于项目申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估值、领投人信息、领投金额以及、目标募集金额、募集人数上限等)上线后不得要求进行修改或删除(错别字或明显错误的除外)。乙方进一步承诺,对于与平台投资人同一轮进行投资的领投人或其他特殊跟投人同等估值对待。
7.7  乙方承诺并保证其提供或发布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信息、申报项目信息等)不存在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利的情形。
7.8  乙方承诺,其已就本次融资交易以及本协议的签署得到了公司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的批准,且现有股东均已放弃优先认购权。乙方应在融资成功后无条件接受跟投人的投资,并促成现有股东以及本轮的其他投资人接受东家跟投人的投资。
7.9  乙方承诺在融资成功后三个月内与跟投人(或包含跟投人在内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形式的投资平台)签署相应的《增资入股协议》(或其他名称的类似协议、文件或安排)。并应在融资成功后的六个月内完成本轮融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7.10  乙方承诺并保证在其完成本轮融资以及每一次后续融资后,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东家的要求充分且持续性的披露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保证募集资金符合项目融资计划投向,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及时召开股东会,并承诺将上述披露信息及时提交给甲方,由甲方在东家平台向融资项目的投资人进行披露。直至东家平台的所有跟投人均退出项目公司为止。
7.11  乙方承诺并保证若其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而给甲方、东家或甲方关联公司造成损失,乙方同意对甲方、东家或甲方关联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在本轮融资前的全体股东承诺对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7.12 融资项目上线前,乙方可将自行对接的投资人以白名单的形式披露给甲方,针对白名单投资人的投资金额,甲方不再收取佣金。该白名单投资人的投资款项可直接打给乙方的收款账户而无需通过东家平台,并由乙方在融资成功后向甲方提供该类投资人真实有效的打款证明。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实际打款人与白名单不符的,甲方仍有权就该部分投资金额收取佣金。
7.13融资项目上线前,乙方可向东家申请开通特殊跟投人绿色通道,即针对投资款项达到设定金额的跟投人,可以以该投资人的名义直接进入乙方股东名册,而不再通过由领投人及其他跟投人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间接持股。乙方应在项目正式上线前与甲方协商一致,将特殊跟投人的拟定数量及最低起投金额以书面形式递交甲方并在线上展示。且乙方应在路演过程中如实披露该安排,并公平合理地对待所有潜在的投资人。
所有特殊跟投人的投资金额总和应按照东家规则合并计算在融资总额中,不论该类特殊跟投人的投资金额是否通过东家平台,甲方均有权就该笔融资金额收取相应的佣金,除非各方另有约定。

第八条 独家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服务代理

8.1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为乙方的独家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服务代理人,乙方不得将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的融资服务委托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8.2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及其关联方不可绕过甲方直接与甲方安排的投资方洽谈交易。如乙方违反本款约定,仍须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甲方全部融资服务佣金。
8.3  在本协议签订后的6个月内,乙方绕过甲方在其他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发生的任何融资行为,乙方仍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服务佣金。在本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乙方在东家成功完成本轮融资并完成全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乙方在东家以外进行的其它融资,甲方不再收取服务佣金。若乙方在尚未做完成本轮融资的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同时在其他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平台进行融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4  乙方成功完成本轮融资后,若下一轮仍采用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方式融资,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选择在甲方及东家进行融资。

第九条 不可撤销的融资要约

9.1  乙方进一步承诺并保证,自融资项目上线之日起,除非因不可抗力,其不得撤回融资要约,且应严格按照东家上所展示的项目信息配合东家完成融资,并履行其义务。
9.2  融资项目融资成功后,乙方应与跟投人(或包含跟投人在内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形式的投资平台)、领投人签署相应的投资协议或其他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9.3  如乙方在融资项目上线后要求撤销融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股东会出具了相反意见的决议或公司有其他重大变更等),或者其后续签订的协议内容与提交给东家的项目信息不符的,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即使乙方撤销本次融资的原因被判定是合理的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对于协议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对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要求补救。除非违约方在十日内采取及时、充分的补救措施,否则要求补救的守约方有权就其所受的损失要求违约方赔偿。
10.2 若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将服务佣金折价入股乙方,乙方拒不配合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向甲方支付该笔服务佣金的100%作为违约金,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0.3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九条的约定,导致融资项目终止或失败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如已经融资成功(以最终达到目标募集金额的投资款打款完成时间为准),则乙方应按照年化10%的利息标准向投资人返还其认购的投资金额并支付利息;
(2)如融资未能成功且融资期尚未届满的,则乙方应按照年化10%的利息标准向已经打款的投资人返还其认购的投资金额并支付利息,并承担向投资人解释说明等所有后续责任。
(3)在前述两种情形下,东家均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收取服务佣金,佣金计算的基数以乙方的实际募集金额或目标募集金额孰高者为准。
10.4 若非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七条的内容,导致投资人放弃投资的或融资项目失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所募集的资金,并按照年化10%的利息标准向所有投资人支付相应期间的利息。与此同时,东家仍有权全额收取佣金且不再退还已经收取的佣金。
10.5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以及东家线上展示的规则在融资后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存在虚假披露、隐瞒等情形时,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并记入平台诚信档案:责令改正、书面警告、公开谴责、向相关部门举报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平台认为适当的其他措施。平台保留代表跟投人向乙方进行追偿的权利。
10.6如由于乙方原因而使融资项目无法完成(为避免歧义,指项目虽然融资成功,由于乙方原因无法与东家上的投资人达成融资交易、完成投资交割。),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实施本次融资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财务尽职调查的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无论乙方是否收到募集资金,均应按照年化10%的利息标准向已经打款的投资人返还其认购的投资金额及支付利息(从投资人的资金进入甲方开立的项目募集账户起计算计息期限),并承担向投资人解释说明等所有后续责任。与此同时,甲方仍有权向乙方收取佣金或不再退还已经收取的佣金。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1.1  乙方应向甲方寄送其签署盖章后的本协议。乙方未成立公司的,还需签署并提交《全体发起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甲方收到协议并签署后以电子邮件形式(扫描件)发送至乙方。本协议自甲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乙方随即具有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权利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11.2  乙方签署本协议应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1)若乙方已成立融资项目公司,本协议应由融资项目公司加盖公章并由融资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2)若乙方未成立融资项目公司,全部现有发起人应共同委托一名发起人或第三方作为授权代表人,本协议由该授权代表人代表全体发起人签字。
11.3  本协议至第四条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之日或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终止合同时终止。
11.4  本协议之终止不影响本协议第十二条之效力,以及双方在协议终止前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
11.5  乙方或其融资项目的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不影响本协议之效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的继承人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且甲方向乙方的承继人履行义务即视为适当履行了本协议。

第十二条 保密

协议任何一方对根据本协议获得的对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管理信息、资源,东家用户的基本信息和商业秘密等)及本协议所涉保密事项承担同等保密义务,未经协议双方许可不得擅自将有关信息、资料披露给第三方(根据法律要求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除外);如因违反本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异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约束。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协议双方应尽量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若双方于三十日内协商不能解决或任意一方不同意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过程中,除有争议的事项外,本协议应继续执行。
13.2 若发生了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任何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而不加以处罚。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十天内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13.3 本协议取代了双方就服务事项之前所达成的任何口头协议、谅解或备忘录。 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和条件构成双方完整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协议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签署的补充协议或确认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4  除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3.5 本协议各章节及条款之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不作为条款的解释依据。
13.6 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和/或享受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和/或利益,不应视为对该等权利和/或利益的放弃,且对该等权利和/或利益的部分行使不应妨碍未来对此等权利和/或利益的行使。
13.7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关于本合同履行及相关事宜的通知,通过东家发布公告、电子邮件的形式或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的形式发出;东家发布通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为送达;双方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自到达对方服务器时视为送达;双方通过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发出的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第五日视为送达。
13.8 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貮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双方基本信息

 

甲方:

名称:北京长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家域名:http//dj.j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18层1815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乙方:

融资人项目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络人:

电子邮箱:

融资项目全体股东的共同委托代表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甲方或乙方拟改变以上基本信息时,应至少提前3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签字页)

 

兹证明,双方对本协议一致同意并于本协议末尾所列日期签署本合同。

 

甲方(公章):北京长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融资项目全体发起人委托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一

《全体发起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公司全体发起人(全体发起人信息及相关出资情况见如下列表)。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受托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列表:

委托人一致同意并委托受托人作为其授权代表与京东签署《私募股权融资信息服务协议》。受托人对此处委托明确知晓,并同意接受委托。受托人签字代表对全体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 : 2016-12-21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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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16-12-30 1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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