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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籌平台發起人協議

京東眾籌平台發起人協議

 

本協議由眾籌項目發起人(以下簡稱“發起人”)與京東眾籌平台的運營管理者及其關聯公司(以下簡稱“京東”)共同簽署。
發起人應在簽署本協議前認真閱讀協議全部內容,尤其是以加粗標示的有關責任限製或免除、違規處理、管轄法院等條款。發起人勾選本協議或使用本協議項下服務的,表示發起人已閱讀並理解本協議所有內容,同意受本協議約束。

 

第一條    術語和定義

 

除非本協議正文另有明確約定,在本協議中所用術語定義如下:
1.眾籌:指發起人與支持者共同完成項目、實現夢想的行為。在這一過程中支持者出資支持發起人,發起人完成項目並按承諾向支持者發放回報。
2.京東眾籌平台:指由京東現在或將來擁有合格權限運營/管理的,提供平台網絡空間等技術服務的網絡服務平台,包括但不限於域名為z.jd.com的眾籌信息服務平台、京東關聯方運營/管理的網絡服務平台,及未來可能新設或合作的網絡平台等。
3.京東:指京東眾籌平台的運營管理者及其關聯公司。
4.發起人:指在京東眾籌平台上發起眾籌項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5.支持者:指出資支持眾籌項目,與發起人一起實現夢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6.眾籌期限:指發起人確定的眾籌項目的募集時間。
7.募集總金額:指眾籌期限屆滿時所募集的資金總額。
8.眾籌募集成功:指項目眾籌期限屆滿且達到預定募集金額。
9.眾籌失敗:指眾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9.1眾籌募集失敗,即眾籌期限屆滿但未達到預定募集金額;
9.2發起人由於能力限製、市場風險、法律風險等各種因素,在眾籌期限屆滿前取消項目;
9.3發起人由於能力限製、市場風險、法律風險等各種因素,在眾籌募集成功後明確表示無法發放回報。
10.項目成功結束:指發起人向支持者發放所有回報完畢。

 

第二條    簽約主體和效力範圍

 

1.本協議由京東眾籌平台的運營管理者及其關聯公司與發起人共同簽署。協議中約定應由京東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可由京東內部相應職能及業務範圍的相關公司分別享有或履行。
2.京東僅為發起人和支持者之間的眾籌行為提供平台網絡空間、技術服務和支持等服務。京東作為平台方,並不是發起人或支持者中的任何一方,眾籌僅存在於發起人和支持者之間,使用京東眾籌平台產生的法律後果由發起人與支持者自行承擔。
3.本協議內容包括協議正文、附件及京東網站(包括但不限於www.jd.com及京東眾籌平台)上已經發布和將來可能發布的各類規則(包括但不限於《京東眾籌回報服務規則》、《京東眾籌平台募集款項、平台服務費和保證金規則》)、操作流程。所有規則、流程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另有特殊約定的除外)。
4.發起人勾選本協議或使用本協議項下服務的,即表示發起人同意與京東達成協議並接受本協議的所有內容,受本協議約束;此時發起人不得以未閱讀理解本協議的全部內容等理由,主張本協議無效,或要求撤銷本協議。
5.京東有權不時修改本協議及相關規則、流程,如本協議有任何變更,京東將以公示形式通知,修改後的協議內容及相關規則成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發起人繼續使用京東眾籌平台服務的,即視為已閱讀並接受修改後的協議,受協議內容的約束。
6.發起人應按照本協議要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發起人不能接受本協議約定,包括不能接受修改後的協議內容、相關規則、操作流程的,應立即停止使用京東眾籌平台提供的各項服務。

 

第三條    眾籌項目和項目回報規範

 

1.項目應具有創新性質且具有可執行性,項目目標應當明確、具體、可衡量,如製作一個實物、拍一部微電影或完成一件藝術創作等。
2.發起人不得在無實質項目內容的情況下純粹發起募捐,或發起類似“資助獎學金”、“資助我去旅遊”等為滿足發起人個人需求的眾籌項目。
3.項目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3.1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違禁品,如毒品、槍支彈藥及管製刀具相關;
3.2色情、賭博、暴力、恐怖、反動、政治與宗教相關;
3.3彩票、博彩相關;
3.4開辦公司、網站、店鋪等相關;
3.5其他國家法律規定和京東網站規定的禁限售等違禁品信息。
4.項目回報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4.1應當明確、具體,並與項目具有關聯性。
4.2不得包含股權、債券、利息、分紅等具有投資回報性質的內容,也不得為現金或用於流通的貨幣。
4.3不得將已經完成生產的商品進行銷售,公益眾籌項目和特殊項目除外。
5.項目及其回報須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京東有權對項目和項目回報提出特殊要求。

 

第四條    發起人資格及其行為規範

 

1.發起人應當是京東平台的注冊用戶,並在發起項目前完成必要的身份認證和資質認證,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護照等的實名認證。京東將根據申請發起的項目類型不同,對發起人需要滿足的其他資格進行限定和要求。
2.發起人應按照京東的要求開立賬戶,並按要求使用京東賬號和收款賬戶。
2.1同一發起人在京東眾籌平台僅能使用同一個京東賬號發起眾籌項目。如同一發起人使用不同京東賬號,應向京東出具書麵證明,證明不同京東賬號歸屬於同一發起人並經京東同意。如發起人私自更換京東賬號,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發起人承擔;
2.2同一發起人發起不同眾籌項目的,所有眾籌項目的收款賬戶應保持一致,發起人在平台係統預留的銀行賬戶視為接收所有款項的唯一指定賬戶。如同一發起人使用不同銀行賬戶收款,應向京東出具書麵證明,證明不同銀行賬戶歸屬於同一發起人。如發起人私自變更收款賬戶,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發起人承擔;
2.3不同發起人使用同一個京東賬號發起眾籌項目的,應向京東出具書麵說明並經京東同意。不同的發起人應就彼此發起的所有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3.公益眾籌的發起人應當是合法成立的公益組織,或與合法成立的公益組織開展合作,並在完成項目後的合理時間內上傳籌款項用於公益用途的相關憑證。
4.京東僅對發起人進行背景調查,調查通過不代表京東對發起人提交資質文件及各類信息資料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及時性的確認,發起人仍應對其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及時性,以及項目頁麵陳述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發起人應提交真實、準確的項目信息(項目信息如有任何更新,應及時向京東眾籌平台提交更新後的信息),並自主上傳、發布項目。發起人應妥善保管京東眾籌平台的賬號和密碼,任何情況下發起人須對在該賬號下發生的所有操作(包括但不限於信息披露、發布信息、上傳圖片或視頻、網上點擊同意或提交各類規則協議等)承擔法律責任。
6.發起人應自行承擔準備或發布、完成項目而發生的費用,自行繳納因從事本協議項下行為而產生的相應稅款。
7.發起人應當在京東眾籌平台披露其姓名或名稱、地址和聯係方式,並授權京東為保護支持者利益而使用、公示發起人在京東網站留存的全部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發起人留存的認證信息)。
8.項目開始眾籌後,發起人除非存在保護支持者利益等特殊理由,否則不得修改項目頁麵的實質內容。
9.眾籌期限內發起人因故需取消項目導致眾籌失敗的,需向京東提交取消申請,京東審核通過後項目取消,所有已籌集到的款項由係統退回給支持者,募集款項在3個工作日內支付給支持者,具體收款時間以銀行處理係統時間為準。
10.發起人應嚴格按照項目計劃執行,並登錄京東眾籌管理後台完成如下義務:
10.1每周及時、主動、自行更新項目進展並保證更新質量;
10.2發生與支持者權益相關的事項應當在24小時內更新項目進展情況,前述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修改項目內容、延遲發貨等;
10.3提供一個對外客服電話,保證通信暢通,以便及時處理糾紛;
10.4對話題區進行維護管理,對京東用戶的留言應在24小時內回複;
10.5支持者申請取消訂單的,應在24小時內審核取消申請;
10.6在承諾時間內發貨並在發貨之日導入快遞單號;
10.7在24小時內處理京東眾籌管理後台其他待辦事項;
10.8根據本協議及平台規則需承擔的其他義務。
11.發起人應按照承諾發放項目回報(項目衍生成果及/或相關實物、服務,為支持者開具發票等),發放的項目回報應無質量或權利瑕疵,如因項目回報發生糾紛,發起人應盡最大努力與支持者協商解決。
12.發起人應嚴格按照其承諾及《京東眾籌回報服務規則》約定的規則履行回報義務。如項目因故可能產生延期或無法按原定項目計劃執行的,發起人應及時通過京東眾籌平台及其他途徑告知支持者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13.京東將根據申請發起的項目類型不同,對發起人需要滿足的其他資格和行為規範進行限定和要求。
14.發起人應遵守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不得通過任何手段、以任何方式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如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虛假交易、自買自賣、偽造網絡用戶真實消費、體驗、刷單、虛假發貨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平台規則的行為),否則,京東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發起人承擔由此給京東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五條    發起人承諾和保證

 

1.發起人承諾不從事任何違反法律法規或侵犯任何第三方權利的行為,包含但不限於不得自行或允許任何第三方使用發起人的賬號通過京東眾籌平台從事與下述相關的行為或發布與下述相關的信息:
1.1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肖像權或其他合法權利,或違反任何法律或合同的;
1.2發起人的行為或項目信息是虛假的、誤導性的、不準確的;
1.3發起人的行為或項目信息涉嫌非法、威脅、辱罵、騷擾、誹謗、中傷、欺騙、欺詐、侵權、淫穢、冒犯、褻瀆或侵犯他人隱私的;
1.4未經接收方允許而向接收方發布任何郵件、宣傳材料或廣告信息;
1.5進行任何危害信息網絡安全的行為,故意傳播惡意程序或病毒以及其他破壞、幹擾正常網絡信息服務的行為。
2.發起人承諾維護支持者的獨家權益,在眾籌項目運營管理中不從事以下行為:
2.1眾籌募集期間,在其他任意平台進行眾籌或銷(預)售;
2.2項目回報量產後沒有最先發放給該項目的支持者;
2.3自項目開始眾籌之日起至項目成功結束之日止,在項目頁麵、推廣宣傳和提供的回報實物(服務)中,使用任何其他平台或與其他平台標識相混淆的標識,該標識包括但不限於其他平台及平台商家的名稱、商標、專屬符號和圖像、二維碼、包裝、裝潢。
3.對於發起人通過京東眾籌平台發布的涉嫌違法或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權利或違反本協議的信息,京東有權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屏蔽、刪除等技術處理。
4.發起人違反本條第1款規範對任意第三方造成損害的,發起人均應當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所有的法律責任,並應確保京東免於因此產生損失或增加費用。
5.發起人從事本條第2款任意行為的,京東有權中止、終止發起人的平台使用權或采取其他限製措施,且發起人承諾向京東支付募集總金額扣除平台服務費後金額的20%、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違約金。眾籌期限內發起人從事前述行為的,所有募集款項由係統在3個工作日內退回給支持者,具體收款時間以銀行處理係統時間為準。

 

第六條    募集款項交付、平台服務費和保證金

 

1.京東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對募集款項進行代收代付,並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收取平台服務費。
2.發起人使用京東眾籌平台服務,京東向發起人收取募集總金額3%的平台技術服務費。
2.1眾籌募集失敗,或眾籌期限內發起人取消項目導致眾籌失敗的,不收取服務費。眾籌募集成功後,支持者要求退款或存在其他糾紛的,不影響京東收取的服務費。發起人與京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2.2京東按照《京東眾籌平台募集款項、平台技術服務費和保證金規則》,根據項目運營管理的具體情況調整平台服務費金額。
2.3項目成功結束後,京東按照實際收取的平台技術服務費向發起人開具合法發票。
3.眾籌募集成功後,發起人自行在京東眾籌商家後台管理係統確認首款結算金額和匯款賬戶,確認無誤後申請結算首款。京東在發起人申請結算首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發起人匯出首款。首款計算方式為:(募集總金額-平台技術服務費)×70%(發起人最終收到款項的時間依照銀行最終處理時間為準)。剩餘款項作為項目保證金,並在項目回報發放完畢後,將剩餘保證金支付給發起人。首款與保證金的發放比例及支付流程,具體按照《京東眾籌平台募集款項、平台技術服務費和保證金規則》執行。
4.根據市場與技術的發展,京東保留變更保證金及服務費金額的權利。在變更前,京東將以適當的方式通知發起人變更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在京東網站上公示。發起人有權選擇接受或拒絕接受,如果發起人選擇拒絕的,應立即停止使用京東眾籌平台的服務;發起人繼續使用京東眾籌平台的,即視為發起人同意京東的費用變更。該變更後的收費比例對已經發布的項目無溯及力。

 

第七條    糾紛處理

 

1.京東不對眾籌項目的回報發放或回報質量進行任何的擔保,若支持者因項目及項目回報問題與發起人產生糾紛,京東不承擔連帶責任,發起人應與支持者友好協商並妥善處理。
2.發起人應當盡其最大可能解決糾紛,應指定專人維護其發起項目頁麵中任何話題區內支持者或其他京東用戶的留言,該維護包括但不限於線上回複及線下溝通等。
3.支持者以投訴形式要求退款的,發起人應與支持者協商處理,不得危害支持者的合法權益。發起人怠於處理糾紛或處理糾紛不符合京東相關規定的,若項目保證金尚未支付給發起人,京東有權利用保證金處理支持者糾紛。

 

第八條    違規處理和違約責任

 

1.對於違反本協議或京東眾籌平台規則的發起人,京東有權對是否涉嫌違規做出單方認定,並根據單方認定結果中止、終止對發起人的使用許可或采取其他限製措施。京東有權視違規情節單方確定違約金數額,無需征得發起人同意,違約金可以從保證金中扣除不予返還。
2.為盡量避免發起人出現違規或違約,京東將在發起人涉嫌違規時通過郵件或其他形式向發起人下發工單,發起人應指定一個郵箱用於接收工單,並自京東發出電子郵件之時起24小時內將工單處理完畢。
3.因發起人原因導致眾籌失敗的,京東將視情況有權不再與發起人合作。
4.發起人嚴重違反本協議、京東眾籌平台規則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京東將終止與發起人在現階段和未來的一切合作,如涉嫌犯罪,京東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5.發起人涉嫌違反有關法律或者本協議之約定,應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相應金額的違約金。如上述行為使京東及/或京東的關聯公司遭受任何損失,或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賠,或受到任何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發起人應當賠償京東因此遭受的損失及/或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京東對終端客戶的賠償、行政罰款、為避免損失擴大的支出費用如律師費、交通費、工作人員薪資、名譽損失及京東為主張這些權利而發生的全部費用。京東有權從保證金或其他由京東控製的款項中扣除不予返還。
6.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違反其於本協議項下的陳述、保證或承諾,而使另一方遭受任何訴訟、糾紛、索賠、處罰等的,違約方應負責解決,使另一方發生任何費用、額外責任或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如一方發生違約行為,守約方可以書麵通知方式要求違約方在指定的時限內停止違約行為,要求其消除影響。如違約方未能按時停止違約行為,則守約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協議。如因京東自身原因造成發起人的損失,京東向發起人承擔的最大總體責任和賠償限額不應超過在本協議項下京東已向發起人收取的平台服務費總額。


 
第九條    知識產權


1.發起人承諾通過京東眾籌平台發布、上傳的所有內容擁有合法權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肖像權、隱私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合法權利及其他合同權利。
2.發起人通過京東眾籌平台發布、上傳的任何內容,發起人授予京東及其關聯公司非獨家的、可轉授權的、不可撤銷的、全球通用的、永久的、免費的許可使用權利,並可對上述內容進行修改、改寫、改編、發行、翻譯、創造衍生性內容及/或可以將前述部分或全部內容加以傳播、表演、展示,及/或可以將前述部分或全部內容放入任何現在已知和未來開發出的以任何形式、媒體或科技承載的作品當中。
3.京東向發起人提供的服務含有受到相關知識產權及其他法律保護的專有保密資料或信息,亦可能受到著作權、商標、專利等相關法律的保護。未經京東或相關權利人書麵授權,發起人不得修改、出售、傳播部分或全部該等信息,或加以製作衍生服務或軟件,或通過進行還原工程、反向組譯及其他方式破譯原代碼。

 

第十條    協議終止及爭議解決

 

1.在下列情況下,京東可以單方全部或部分中止或終止履行本協議的義務或提供本協議項下的服務,直至解除本協議:
1.1發起的項目違反法律法規、監管政策或其他規定;
1.2發起的項目將引發或可能引發京東運營的重大風險;
1.3發起的項目存在或可能存在明顯危害支持者利益的風險;
1.4因不可歸責於京東的原因造成項目無法繼續進行或項目回報無法實現的。
2.如發起人在線簽署的《京東用戶注冊協議》因任何原因終止,則本協議將同時終止。
3.因不可歸責於京東的原因造成協議終止,在協議終止前的行為所導致的任何賠償和責任,發起人必須完全且獨立地承擔責任。
4.無論本協議因何種原因終止,並不影響本協議終止前已經募集成功項目的效力,發起人均應將募集成功的項目履行完畢,或依照約定或本協議的規定對支持者承擔責任。
5.本協議及本協議項下的所有行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6.協議雙方因本協議的簽訂、履行或解釋發生爭議的,應努力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應向京東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7.發起人同意應向京東提交的聯係地址作為送達地址,適用範圍包括協議發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的送達,同時包括在爭議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後的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因發起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後未及時依程序告知對方和法院、發起人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絕簽收等原因,導致法律文書未能被發起人實際接收的,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第十一條    其他


1.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整體,並與本協議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有效期至項目成功結束且雙方沒有任何爭議或爭議解決完畢之日止。



《京東眾籌回報服務規則》

 

根據《京東眾籌項目發起人協議》,為進一步規範發起人行為、保護支持者合法權益,製定本回報規則。本規則一經公示即成為《發起人協議》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適用於京東眾籌平台上公益眾籌以外的所有項目。發起人勾選《發起人協議》或使用《發起人協議》項下服務的,即表示已閱讀並理解本規則的全部內容,同意受本規則的約束。

一、回報的錯發、漏發

虛擬類回報在發貨過程中出現錯發、漏發或支持者收到的虛擬類回報存在質量問題的,發起人應在七日內免費予以重發或補發。
實物類回報在發貨過程中因非支持者原因出現的錯發、漏發等情況,按照如下方式處理:

若出現漏發情形,發起人應當在支持者告知後立即與支持者進行溝通確認,並在確認後2個工作日內進行重發或其他支持者認可的處理方式處理;
若出現錯發情形,發起人應當在支持者告知後立即與支持者進行溝通確認,並在確認後2個工作日內進行重發或其他支持者認可的處理方式處理。

二、回報的退換服務

發起人承諾自支持者收到回報的15天內提供無理由退換貨服務,支持者應保證包裝、配件完整,不影響二次使用。如支持者選擇退貨的,發起人應於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為支持者全額退款。 如支持者選擇換貨的,發起人應於收到更換貨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換貨處理。非質量原因的退換貨行為,由支持者自行承擔郵費,或雙方協商處理。
以下回報不適用於無理由退換貨:

個人定作類;
在線下載或者已經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類;
交付的報紙期刊類;
未經授權的維修、誤用、碰撞、疏忽、濫用、進液、事故、改動、不正確的安裝所造成的回報質量問題,或撕毀、塗改標貼、機器序號、防偽標記;
其他根據回報性質並在眾籌項目頁麵明確表示不適用退換貨的回報。

三、服務響應時效

在履行項目回報義務時,發起人應積極響應支持者、京東提出的各項問題和需求。對於支持者或京東以各種形式提出的問題、需求(包括但不限於紙質函件、電話、郵件、電子數據形式),發起人應於24小時內回複處理意見或對申請進行處理。

 

《京東眾籌平台募集款項、平台服務費和保證金規則》

 

 根據《京東眾籌平台發起人協議》(以下簡稱《發起人協議》),為進一步規範發起人行為、保護支持者合法權益,製定本規則。本規則一經公示即成為《發起人協議》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適用於京東眾籌平台上公益眾籌以外的所有項目。發起人勾選《發起人協議》或使用《發起人協議》項下服務的,即表示已閱讀並理解本規則的全部內容,同意受本規則的約束。


一、平台服務費減免規則


1.京東有權對發起人的項目管理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增加或減免平台服務費的具體金額。
2.項目出現以下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屬於發起人未盡運營管理義務,京東將向發起人加收募集總金額1%的平台服務費:
2.1項目進展更新情況(本規則中指發起人采取自行、主動方式更新,平台係統自動更新的項目進展除外)未達到要求,是指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2.1.1項目上線(含上線當日)至眾籌募集成功下線(含下線當日)為階段1,眾籌募集成功下線至項目成功結束為階段2。階段1+階段2期間項目進展總更新數量<3條,或更新內容明顯欠佳、敷衍了事(內容是否合格由京東判斷);
2.1.2項目發生影響支持者權益的情況,24小時未發布項目進展公告,包括但不限於頁麵重要信息修改、項目遇到重大變故、延期發放回報等情況;
2.1.3運營關鍵節點未及時更新進展情況,如:抽獎情況、產品發貨及物流相關情況,售後服務方式或流程變動等其他與支持者權益相關的情況未發布進展。
2.2工單處理(包括但不限於客訴工單、退款工單處理等)合格率未達到要求。工單在24小時內處理完畢被認定為合格。
2.2.1客訴工單處理合格率<50%;(合格率=24小時內處理的工單數/總工單數量);
2.2.2退款工單審核合格率<50%;(合格率=24小時內處理的工單數/總工單數量)。
2.3未在頁麵承諾發貨時間內完成發貨。
3.項目同時滿足以下全部條件的,京東可以向發起人減免募集總金額1%的平台服務費:
3.1項目進展更新情況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3.1.1項目上線(含上線當日)至眾籌募集成功下線(含下線當日)為階段1,眾籌募集成功下線至項目成功結束為階段2。階段1每周(7天)更新數量≥2條且階段2總更新數量≥3條,同時每個階段更新內容需保證質量; (從項目上線當日(含)起算,第1-7天為第一周、8-14天為第二周……以此類推。)
3.1.2運營關鍵節點務必更新項目進展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抽獎情況、產品發貨及物流相關情況,售後服務流程等其他與支持者權益相關的;
3.2工單處理(包括但不限於客訴工單、退款工單處理等)合格率同時達到以下兩點要求。工單在24小時內處理完畢被認定為合格。
3.2.1客訴工單處理合格率≥90%;(合格率=24小時內處理的工單數/總工單數量)
3.2.2退款訂單審核合格率≥90%;(合格率=24小時內處理的工單數/總工單數量)
3.3在頁麵承諾發貨時間內完成發貨並導入物流信息;
4.項目成功結束(實物類回報項目以發起人發放所有回報之時為準,非實物類回報的完成標準根據項目頁麵信息確定),京東將評估發起人的運營管理情況。
4.1符合本條第2款規定的,京東將在剩餘保證金中再扣除募集總金額1%的平台服務費,並將扣除後的剩餘保證金交付給發起人;剩餘保證金已不足以支付平台服務費的,發起人應將平台服務費與保證金的差額款項支付給京東。
4.2符合本條第3款約定的,京東將減免的平台服務費金額與剩餘保證金一起交付給發起人。
5.由於發起人原因導致項目無法成功結束,且項目符合本條第2款約定的,京東有權在獨立評估項目運營管理情況並通知發起人後,在剩餘保證金中再扣除募集總金額1%的平台服務費,或直接向發起人要求支付募集總金額1%的平台服務費。
5.1由於發起人原因導致項目無法成功結束,是指發起人未按承諾將回報發放完畢,包括但不限於發起人延期發貨60天以上,或發起人以其行為明示或暗示無法發放回報。


二、保證金使用規則


1.眾籌募集成功後,支持者通過京東眾籌平台退款的金額超過一定比例或眾籌項目出現潛在風險,導致嚴重影響項目運營安全的,京東有權獨立對該類情形進行認定,並在通知發起人後調整首款和保證金的發放比例。發起人與京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2.保證金的用途:
2.1眾籌募集成功之日起,支持者通過京東眾籌平台退款的金額;
2.2因發起人未按協議約定按時履行相應的義務,致使京東及其關聯公司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項目支持者)遭受任何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因糾紛處理、投訴、行政處罰、訴訟而導致的損害,以及京東及其關聯公司為減少支持者及發起人的損失采取補償等救濟措施而遭受的損害,京東將直接從保證金中扣除;不足以彌補損失的,京東有權要求發起人補足差額,發起人應自收到京東發出的補足差額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補足;
2.3某一項目的保證金可為同一發起人在京東眾籌平台發起的不同項目提供擔保,並為與本項目使用同一京東賬號的不同發起人發起的項目提供擔保。保證金用途與本協議規定一致。


三、其他規則


眾籌募集成功後,發起人出於其自身利益需求,需要從募集總金額中扣除相關款項並支付給第三方的,京東按照發起人的通知從首款中預留該筆款項,並代付給發起人指定的收款主體。

更新時間 : 2016-12-01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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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16-12-30 11: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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