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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社違約責任

1、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注等費用),並按下列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出境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出境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遊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遊者辦結退還全部旅遊費用的手續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遊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出境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出境社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遊者采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出境社承擔;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未經旅遊者同意,出境社轉團、拚團的,出境社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遊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遊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出境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要求出境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遊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

6、與旅遊者出現糾紛時,出境社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最後更新:2017-01-14 20: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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