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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社解除合同情況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出境社解除合同的,應當采取書麵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出境社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注費用);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製止的;

(5)法律規定的影響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麵等形式通知旅遊者,按照旅行者解約條款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最後更新:2017-01-14 20: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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