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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及年報虛假記載 登雲股份與中介機構齊領罰單

6月23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通報,近日,證監會依法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包括2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3宗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其中,三個案子與登雲股份IPO文件及年報造假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有關。

證監會近期已公布了對登雲股份等26名責任人員、相關中介機構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時代證券”)以及廣東君信律師事務所(下稱“君信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據披露,登雲股份在中小板IPO申請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包括:2010年至2013年6月,登雲股份存在部分三包索賠費、谘詢服務費、會務費不入賬,以及票據貼現費用不入賬、提前確認收入等情形。與此同時,公司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關係及關聯交易,未有效執行資金內控製度,存在違規對外借款等情形。

不僅是IPO文件,登雲股份在上市後披露的2013年年報、2014年年報也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2015年第一季度報告少確認主營業務成本421.24萬元,導致第一季度財務報告由虧轉盈。

張曉軍表示,登雲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登雲股份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歐洪先、潘煒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23名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罰款;同時對歐洪先、潘煒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新時代證券作為登雲股份IPO的保薦機構,在執業過程中未勤勉盡責,未發現登雲股份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未發現相關公司與登雲股份的關聯關係及關聯交易;未發現登雲股份存在未有效執行資金內控製度、對外違規借款等不規範運行情形;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證監會決定責令新時代證券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1676.96萬元,並處以1676.96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程天雄、王瑋、郭紀林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30萬元、15萬元的罰款。

廣東君信律師事務所作為登雲股份IPO的法律服務機構,在執業過程中未勤勉盡責,未發現登雲股份潛在的重大債權債務法律風險,未發現相關公司與登雲股份的關聯關係及關聯交易,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證監會決定責令君信所改正,沒收業務收入195萬元,並處以195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高向陽、陳誌生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另一宗信息披露違規的案件是新三板掛牌公司楓盛陽未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披露其對外提供擔保事項、資金占用事項。天津證監局決定對楓盛陽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劉金玲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另一宗中介機構違規案為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其作為步森股份與康華農業重大資產重組項目的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虛構核實函證對象收件地址的審計程序,未能發現康華農業銷售收入、應收賬款造假的事實;未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未能發現康華農業的銀行存款造假的事實;虛構與康華農業前任注冊會計師溝通的審計程序;出具的康華農業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月至4月即三年又一期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證監會決定沒收立信所業務收入45萬元,並處以45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雲成、肖常和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6萬元罰款。

(原標題:IPO及年報虛假記載 登雲股份與中介機構齊領罰單)

最後更新:2017-06-24 14: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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