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上市和管理,規範基金交易行為,促進基金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基金上市,是指封閉式基金經批準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掛牌買賣。
第三條 本規則所涉專門用語,用《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本所依據有關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對上市基金進行監督。
第二章 基金的上市條件
第五條 申請上市的基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並公開發行;
(二)基金存續期不少於5年;
(三)基金最低募集數額不少於人民幣2億元;
(四)基金持有人不少於1000人;
(五)有經審查批準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鍵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製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範。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基金的上市申請
第六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基金上市,應完成下列準備工作:
(一)聘請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募集的資金進行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
(二)采用無紙化發行基金的,應完成其托管工作;采用有紙化發行基金的,須完成其實物憑證的分發及入庫工作;
(三)應完成的其他準備工作。
第七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基金上市須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請書;
(二)上市公告書;
(三)批準設立和發行基金的文件;
(四)基金契約;
(五)基金托管協議;
(六)基金募集資金的驗資報告;
(七)本所一至二名會員署名的上市推薦書;
(八)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對基金托管人的審查批準文件;
(九)中國證監會批準基金管理人設立的文件;
(十)基金管理人注冊登記的營業執照;
(十一)基金托管人注冊登記的營業執照;
(十二)基金已全部托管的證明文件;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請基金上市,其提交的文件應內容真實、資料完整,不存在虛假或其他可能產生誤導的陳述。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在提出申請至基金獲準上市前,未經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四章 基金的上市批準
第十條 本所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第七條所述基金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上市條件的,將審查意見及擬定的上市時間連同相關文件一並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第十一條 對符合上市條件並經批準的基金,由本所出具上市通知書。
第十二條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公司應與本所簽定上市協議書。
第十三條 獲準上市的基金,須於上市首日前三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 定的報刊上公布上市公告書。
第五章 基金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及要求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和要求編製基金上市公告書,並就基金簡稱、交易代碼、上市時間、上市場所等作以明確提示。
第十五條 基金上市公告書至少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基金概況;
(二)基金持有人結構及前十名持有人;
(三)基金設立主要發起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簡介;
(四)基金投資組合情況;
(五)基金契約摘要;
(六)基金運作情況;
(七)財務狀況;
(八)重要事項揭示;
(九)備查文件。
第十六條 基金上市公告書可列示有根據的業績資料,但不得進行業績預測。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原則和要求
第十七條 上市基金應該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公告和臨時公告。定期公告包括基金資產淨值公告、投資組合公告、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的公告,其他公告為臨時公告。
第十八條 上市基金披露信息必須在第一時間報送本所。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二十條 本所根據各項法律、法規、規定對公司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查,對其內容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基金的報告在披露前須向本所進行登記,本所對定期報告實行事後審查,對臨時報告實行事前審查。
第二十二條 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涉及財務會計、法律、資產估值等事項,應當由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審查驗證,並出具書麵意見。
第二十三條 一個基金年度內的信息披露事項必須固定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公告。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於指定報刊。基金管理人不能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基金信息披露工作,辦理基金與本所及投資人之宰的有關事宜。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基金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後三十日內公告中期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中期報告不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後九十日內公告年度報告。基金年度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定期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淨值,經基金托管人複核、審查後公告。基金資產淨值每月應至少公告一次。
第二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每三個月應至少公告一次基金的投資組合。
第三十條 遇有下列情況,基金管理人須即時向本所報告,並依規定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予以公告。
(一)基金持有人大會形成決議;
(二)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變更;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動;
(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人員一年變更達30%以上;
(五)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出現重大事件;
(六)重大關聯事項;
(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受到重大處罰;
(八)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九)基金提前終止;
(十)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 基金召開持有人大會須於召開日前30天公告,並在召開後第一時間公布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
第七章 基金的上市費用
第三十二條 獲準上市的基金須按本所規定交納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
第三十三條 基金上市初費和標準,按基金總額0.01%交納,起點為10,000元,最高不超過30,000元。上市月費按年計收,每月為5000元。
第八章 停牌、複牌、暫停交易及終止交易
第三十四條 基金的停複牌原則上由基金管理人向本所申請,並說明理由、計劃停牌時間;對於不能決定是否申請停牌的情況,應及時報告本所。
第三十五條 本所可根據實際情況或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決定基金的停複牌。
第三十六條 下列情況,對上市基金予以例行停牌及複牌:
(一)基金於交易日公布中期報告,當日上午停牌半個交易日,當日下午開市時複牌;
(二)基金於交易日公布年度報告,當日上午停牌半個交易日,當日下午開市時複牌;
(三)基金召開持有人大會,如會議期間與開市時間有重疊,自持有人大會召開當日起實施停牌,直至持有人大會決議公布當日下午開市時複牌(如公布日為非交易日,則公布後第一個交易日即可複牌);
(四)基金於交易日公布分紅派息決議和公布實施該決議,當日上午停牌半個交易日,當日下午開市時複牌。
第三十七條 下列情況,對上市基金予以停牌及複牌:
(一)在任何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與基金有關的消息,可能對上市基金的交易產生較大影響,本所對上市基金實施停牌,直至基金管理人對該消息在於少一種指定報刊上作出正式公告後,當日下午開市時複牌(如公布日為非交易日,公布後第一個交易日即可複牌);
(二)基金出現交易異常波動,本所有權對其實施停牌,直至有關當事人作出公告後複牌。
第三十八條 基金於交易日公布臨時公告的,基金管理人應向本所申請停牌,本所有權根據情況決定停、複牌時間。
第三十九條 上市基金的管理人在基金運作和基金信息披露方麵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性質嚴重,被有關部門調查期間,本所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並獲得批準後對被調查上市基金實施停牌,待有關處理決定公告後另行決定複牌時間。
第四十條 基金上市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將暫停交易:
(一)基金發生重大變更而不符上市條件;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上市;
(三)嚴重違反本所的上市規則;
(四)連續半年未繳納上市月費;
(五)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為須暫停交易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一條 基金上市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將終止交易;
(一)在暫停交易期間未能消除被暫停交易的原因;
(二)中國證監會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三)基金期滿未被批準續期的;
(四)基金經批準提前終止的;
(五)其他必須終止的原因。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於本所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經本所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最後更新:2017-01-14 13:5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