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證券交易所報告製度的若幹規定(試行)
關於證券交易所報告製度的若幹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對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劃歸中國證監會直接管理的通知》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報告製度,是指交易所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報批、報備和報告各類事項應當遵循的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報批,是指交易所將其擬決定事項報證監會批準的程序。
本規定所稱報備,是指交易所將其已決定事項報證監會備案的程序。證監會接到報備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內不提出異議的,交易所可以執行其決定。
本規定所稱報告,是指交易所將其報批、報備事項之外的決定或工作以及證券市場的有關情況等告知證監會的程序。
第四條 交易所向證監會報批、報備和報告各類事項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規範。
第五條 報批、報備和報告文件應當為文件正本,緊急情況可使用正本傳真件,並按照本規定分別注明報批、報備、報告字樣。
報批事項應當寫明報批的具體內容、原因及可能存在的問題。需要事先征求有關方麵意見的,應當寫明征求意見的結果。
第六條 《辦法》已規定的報批、報備和報告事項,交易所必須認真執行。
第二章 報批事項
第七條 以下各事項應當報證監會批準:
(一)交易所任免總經理助理,總監、副總監,財務部、人事部經理,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
(二)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財務預算、決算方案應當在交易所理事會審定後,交易所會員大會審議前報證監會批準;
(三)交易所設立和調整證券市場中各種收費的收取標準,應當在報收費管理部門批準前報證監會批準;
(四)交易所發行、上市每一隻證券及其他交易品種;
(五)證監會要求報批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報備事項
第八條 以下各事項應當報證監會備案:
(一)交易所任免須報批之外的部門經理級人員;
(二)交易所製定、修訂須報批之外的製度性文件;
(三)交易所更換交易、結算和通訊係統的主要設備;
(四)交易所每年第一季度內考評上一年度部門經理級以上人員的結果;
(五)交易所召開所外有關方麵參加的非例行重要會議;
(六)交易所預算外的重大開支項目;
(七)證監會要求備案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報告事項
第九條 交易所應當將所務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和其他重要會議的會議紀要報送證監會。
第十條 交易所應當在每周前兩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報送上一周的交易所工作動態,內容包括:
(一)主要工作和重要活動;
(二)內部規章製度製定、修訂情況;
(三)內部機構職能調整和部門經理級以上幹部的人事調整。
第十一條 交易所應當在每月前五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報送上月的交易所市場監管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市場異常情況分析;
(二)投訴和監控係統報警情況及調查處理;
(三)透支、賣空情況;
(四)涉嫌違規案件的調查處理;
(五)其他監管工作。
第十二條 交易所應當在以下事項發生、發現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報告:
(一)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的或有負債、或有損失;
(二)日常監管中遇到超出交易所職權範圍的事項;
(三)上市規則中列明的報告事項。
第十三條 交易所應當在以下事項發生後立即向證監會報告:
(一)根據《辦法》第五十七條履行職權;
(二)交易、通訊係統出現故障,全部或者部分證券營業部不能正常接收即時行情或者不能正常交易;
(三)發生影響交易所正常工作的突發事件或異常情況;
(四)證監會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股價指數大幅波動時,交易所應當在每日閉市後立即向證監會報告市場情況,內容包括:
(一)市場概況;
(二)股價指數大幅波動的因素分析;
(三)實時監控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交易所應當根據證監會的要求調整報批、報備、報告事項的內容和方式。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最後更新:2017-01-14 13: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