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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貸治理“堵邪門” 非銀監會批準持牌機構不得提供

校園貸之治

2014年以來,校園貸業務發展迅速,同時也蘊藏著風險,多頭借貸、無力償還、暴力催收、裸條借貸等等亂象層出不窮。個別學生甚至被逼走投無路選擇結束生命,令人惋惜。校園貸之亂已到了不得不治的地步。如今,銀監會、教育部和人社部三部委聯合發文,明確“未經銀監會批準設立的機構不得進入校園為大學生提供信貸服務”。本報記者從監管的角度、平台業務的角度分別詳細解讀了這個整治措施將產生的效果和影響。

有不完全統計顯示,截至去年底,大約有170多家機構發放了100多億的校園貸,其中P2P有100家左右。去年互聯網金融整治的效果還是很明顯,約有65家P2P退出了校園貸市場,有些做校園貸的P2P也在轉型。

“陷入高利貸”、“暴力催收”、“裸條貸款”等違法違規現象在校園貸中屢見不鮮。

為規範校園貸的管理,6月28日,銀監會、教育部和人社部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校園貸規範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為了堵住不良校園貸款的邪門,要求“一律暫停網貸機構開展在校大學生網貸業務,逐步消化存量業務”。

除了P2P網貸機構等,還有一些其他的非金融機構也不同程度地介入到校園貸,並且這也是監管的難點。為此,新的通知中還對校園貸的準入設置了門檻,明確“未經銀監會批準設立的機構不得進入校園為大學生提供信貸服務”。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法與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濤認為,這為校園貸業務確立了較高的行業準入門檻。此舉將高利貸、線下貸款公司及一些不正規的民間放貸機構擋在校園之外。

暫停P2P開展業務

人民大學法學院楊東教授認為,原來高利貸主要局限於熟人圈子,隨著互聯網金融技術的發展,一方麵,民間高利貸減少,逐漸陽光化、透明化,另一方麵,高利貸的不良做法如暴力催收、裸貸等通過技術滲透到部分大學生群體中。這是一種新的現象,可以說是負滲透。所以有必要對此進行整治。

為了治理校園貸的這些亂象,三部委本次下發的通知中,一是叫停了P2P網貸機構的校園貸業務,對於存量校園網貸業務,根據違法違規情節輕重、業務規模等狀況,製定整改計劃,確定整改完成期限,明確退出時間表。二是設置了隻允許銀監會批準的持牌機構提供校園貸的門檻,也就意味著隻有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能提供校園貸款。

楊東教授認為,通知讓銀監會批準的持牌機構去做校園貸的業務,而對於非持牌機構,不應該認為是永遠不讓做,而是應當理解為暫時禁止。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教授表示,暫停網貸機構從事校園貸業務,隻是說不能做增量,存量的借貸關係還是繼續履約。各地方也在緊鑼密鼓研究怎麼推進文件落實,讓網貸平台有序退出,而不是一下子徹底叫停,也並不是說不能再做與校園有關的金融服務,隻是校園貸暫停。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也坦言,由於統計口徑的不同,存量校園貸業務並沒有一個準確的數。有不完全統計顯示,截至去年底,大約有170多家機構發放了100多億的校園貸,其中P2P有100家左右。去年互聯網金融整治的效果還是很明顯,約有65家P2P退出了校園貸市場,有些做校園貸的P2P也在轉型。

黃震也認為,P2P平台一方麵要暫停P2P的貸款業務,不做資金業務。另一方麵,可以轉向為銀行提供服務,成為助貸機構。校園貸有用戶基礎,可以為銀行提供用戶導流,並可以進行用戶篩查、評價等輔助工作。正規金融機構應該回歸校園貸平台,為用戶提供服務,在此基礎上P2P平台和銀行形成互補。過去P2P平台和商業銀行在校園貸領域的競爭關係將不複存在。

疏堵結合綜合管控

三部委下發的通知中明確,在堵邪門的同時為校園貸“開正門補服務”。鼓勵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應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有針對性地開發高校助學、培訓、消費、創業等金融產品,向大學生提供定製化、規範化的金融服務,合理設置信貸額度和利率

楊東教授認為,個人信用體係、個人大數據征信的完善是治理校園貸的根本。在大數據、移動互聯網興起的時代,大學生的消費、培訓、創業的需求都是剛需,這些正常的需求應該要考慮到,關鍵在於個人畫像。現在各種社會場景也越來越多,個人大數據征信健全以後,將能改善這些剛需和金融服務不足之間的矛盾。

通知中也要求,“現階段,應向每一名學生發放校園貸風險告知書並簽字確認”。

同時,三部委也將建立對校園貸的整治排查機製。比如,未經校方批準嚴禁任何人、任何組織在校園進行各種校園貸業務宣傳和推薦,及時清理各類借貸小廣告。未經校方批準在校宣傳推介、組織引導學生參加校園貸或利用學生身份證辦理不良校園貸款的教職工和在校學生,要依規依紀嚴肅處理。

在尹振濤看來,通知也明確了各部門的職責和分工。針對校園貸業務的監管主體以銀監會及分支機構和當地金融辦共同負責。各地教育主管部門和高校要做好校園貸的第一道防火牆,杜絕違法違規機構進入校園。而各地人力資源部門則要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培訓機構監管,杜絕無牌機構開展信貸服務。同時,各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和經驗交流,形成監管合力。

對於本次整治排查,通知中要求各地區有關部門要認真梳理管轄內校園貸規範管理工作落實情況,並於2017年6月30日之前書麵報告給銀監會、教育部和人社部。

(原標題:校園貸治理“堵邪門” 非銀監會批準持牌機構不得提供)

最後更新:2017-06-29 08: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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