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萬沒想到!微信紅包接龍可能涉嫌賭博罪
近期媒體曝光了國內多起利用微信群進行紅包賭博被法辦的事件,當事人/團體均是建群後作為莊家鼓勵群內成員發/搶紅包,通過設置各類賭博規則或利用相關軟件牟利。
律師提醒大家提高風險意識,謹慎參與微信接力紅包玩法。如果“如果被熟人或陌生人拉進搶紅包群,應先確認該群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可截取群裏涉及賭博的聊天內容作為證據,向公安機關舉報。”
進群搶紅包當心微信賭博
本來隻是作為娛樂的微信紅包接龍,怎麼就和賭博扯上關係了呢?通過中國法院網近日發布的一條案例點評《微信紅包接龍賺錢是否構成賭博罪》,也許可以窺見一斑。具體案情如下:
兩個月以來,有部分成員賺了4萬餘元,而運氣最差的成員則輸了5萬餘元。今年4月26日,群成員康某妻子因康某搶紅包損失金額3.6萬元到當地派出所報警。”
那麼,對於以小遊為首的19個成員的行為是否構成賭博罪,業界主要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小張等人的行為隻是朋友之間的娛樂,雖然存在不當,但不構成犯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小張等人的行為符合賭博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賭博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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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小遊等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賭博罪,筆者認為相關理由如下:
第一、賭博罪是指以偶然的事實決定財物得失的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罰金。”歸納起來,賭博罪的典型特征為: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財物賭博,其結果具有偶然性。
第二、結合到本案來看,小遊等人開設的微信紅包接龍群的遊戲規則為:由群主小遊先發紅包金額200元,紅包個數6個,設置為拚手氣搶紅包,即每個紅包金額由係統隨機,同時規定每次大家搶完之後,搶得金額最低者繼續發出相同金額的紅包。根據這一規則,對於誰能搶得紅包、搶得金額多少,均具有隨機性和偶然性。而微信紅包搶的均是金錢,且該19人組建的微信紅包接龍群在長達一個月之內長期如此反複頻繁操作搶紅包,成員輸贏多達5萬餘元,不勞而獲的意圖明顯。因此,完全符合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財物賭博,結果具有偶然性的特征。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隻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從本案輸贏的金額來看,參與搶紅包的成員輸贏多達6萬元之多,並非該司法解釋規定的“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
根據以上觀點,完全符合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財物賭博的特征。小遊等19人的行為構成賭博罪,應以賭博罪定罪處罰。”
微信紅包充斥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甚至成為現代人唿朋喚友的一種方式。稍不留神,我們自己或身邊的朋友也許就踏入了類似上述案情的紅包群中,該如何有效地回避法律風險呢?
建群發紅包如何回避法律風險?
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是認定構成犯罪或非罪的關鍵所在。
簡單認為,就是要看微信接力紅包組織者和參與者的心態和目的,是純屬娛樂還是要以此來博取較大數額的錢財回報。
此外,根據《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隻要微信紅包群的組織者或參與者是“以營利為目的”,不論是參與人數、賭資數額累計達到一定數量或規模,還是組織者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一定金額,都將涉嫌構成“賭博罪”。
同時,“如果是為了發紅包娛樂,最好不要超過微信原始設計的規則,即在200元限額內,隨機或定額搶紅包,如果額外設計規則,如帶有明顯賭博性質的抽水、設計莊家製度、比大小論輸贏等規則,則極容易涉嫌賭博罪。法律規定,組織三人以上,抽頭漁利達5千以上,行為人就構成賭博罪。”
構成犯罪的懲罰對象是誰?
結合微信紅包群和近期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關於‘群主責任製’的規定,微信紅包群如果涉賭,一般隻對群主和積極參加者追究刑事責任,其他普通參與者一般不會受到刑事處罰。”
此外,微信群的聚眾不同於以往傳統的聚眾,傳統的聚眾一般是賭完就散;而微信群一旦建立,一般不會解散群,退群現象也不多,微信群本身活躍度、群成員參與度都有不同,此種特點的不同或許決定了聚眾性質不同,也為辯護律師作無罪、罪輕辯護創造了一定的辯護空間。
在這裏,小編提醒大家,“發紅包本是一種傳統習俗,但是借助移動支付卻有淪為‘網絡賭博’工具,對於普通用戶來說,自身要提高風險意識,謹慎參與微信接力紅包玩法。如果被熟人或陌生人拉進搶紅包群,應先確認該群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可截取群裏涉及賭博的聊天內容作為證據,向公安機關舉報。
同時還要說的是,如果隻是朋友間的小額互發,沒有營利性質的,可視為贈予,不涉及違法。”
最後更新:2017-10-08 09:4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