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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政委:資管新規強調穿透式監管

11月17日,央行聯合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部門,發布《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下稱“《指導意見》”),按照資管產品的類型統一規製,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立過渡期至2019年6月30日。《指導意見》在淨值型管理、打破剛性兌付、消除多層嵌套和通道、第三方獨立托管等方麵製定了非常嚴格的規定,再次凸顯當下“嚴監管”的趨勢,進一步強化監管的專業性、統一性和穿透性。這份文件是資管業務監管的總綱,後續還將出台一係列細則配合其中的條文。

資管新規“千唿萬喚使出來”。近年來,各類資管產品規模快速擴張(圖表1,圖表2),幾乎所有的持牌金融機構都在談論“大資管”。根據本次《指導意見》的規定,資管業務定義為“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管機構等接受投資者委托,對受托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托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而在我國分業監管的體製下,不同監管部門在促進本行業發展的理念下製定了不同的監管規則,這為監管套利打開了空間。

為了避免這樣的問題,2016年7月曾有理財新規征求意見稿出台,但隨後未有正式文件落地;2017年2月,媒體報道資管業務指導意見相關內容;2017年4月,銀監連出八道文件,針對同業、表外、理財等業務開展自查……但是在這些過程中,與資管產品統一規製相關的監管文件遲遲未落地。今日,資管新規“千唿萬喚使出來”,並從各個方麵按照資管產品的類型(圖表3)統一規製。

《指導意見》再次凸顯當下監管所強調的統一性與穿透性。整體來看,本次《指導意見》一方麵強調了統一規製,實現了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同一類型的資管產品適用同一監管標準,減少監管真空和套利;另一方麵在淨值型管理、打破剛性兌付、消除多層嵌套和通道、第三方獨立托管等方麵製定了非常嚴格的規定,強調穿透式監管。

首次要求淨值型管理。《指導意見》要求“金融機構對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實行淨值化管理,淨值生成應當符合公允價值原則,及時反映基礎資產的收益和風險。”這是監管層首次要求全部資管產品淨值化管理,意味著包括銀行理財在內的全部資管產品將向淨值型產品轉型,而當下銀行理財淨值型占比尚未達到10%,因此該規定影響深遠。《指導意見》還要求淨值生成應當符合“公允價值原則”。然而,從底層資產類型來看,非標債權資產等無活躍交易市場和實時價格的資產如何實現淨值化核算,未來仍然有待進一步明確。

打破剛性兌付。《指導意見》首次明確定義了“剛性兌付”的概念(圖表4),規定了保本保收益、滾動發行、發行機構代償等行為將被認定為“剛性兌付”。

監管此前也多次提出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征的“資金池”業務。在我們看來,“分離定價”才是資金池的本質問題所在,而前述淨值化管理則有助於從根本上解決資金池的問題。

此前監管對於多層嵌套以及通道業務的措辭表述多為“限製”、“禁止”,本次《指導意見》再次表現出了對於多層嵌套以及通道業務的堅決遏製,直接提出要求“消除”多層嵌套和通道。

最多嵌套1層。《指導意見》規定“資產管理產品可以投資一層資產管理產品,但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再投資其他資產管理產品(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這意味著除公募基金外,資管產品的結構最多有兩層,即資產管理產品A-資產管理產品B;但是針對公募FOF和MOM,《指導意見》並未明確規定。

通道業務將被全麵禁止。《指導意見》要求“金融機構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規避投資範圍、杠杆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這意味著“規避投資範圍、杠杆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業務將被全麵禁止。

資管產品第三方獨立托管。《指導意見》規定,“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資產應當由具有托管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獨立托管”,實際操作中,要實現全部理財產品第三方獨立托管十分困難,需要受托方和委托方實現業務流程對接和業務係統的搭建、實現每個理財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考慮到實際情況,《指導意見》設立了較長的過渡期(《指導意見》發布實施後至2019年6月30日),過渡期內有托管資質的商業銀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財產品,過渡期後有托管資質的商業銀行需要設立子公司開展資管業務。

《指導意見》主要在杠杆、資本和準備金計提兩方麵有具體的量化指標要求。但是整體來看,這兩方麵的要求要麼與此前其它文件政策中的規定相似,要麼達標難度不大,影響或有限。

第一,穿透統一負債要求。《指導意見》要求資管產品需要設定負債比例(總資產/淨資產)上限,同類產品適用統一的負債比例上限。計算單隻產品的總資產時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合並計算所投資資管產品的總資產。從《指導意見》對於資管產品杠杆的具體規定(圖表5)來看,整體與前期各類文件政策規定沒有太大差別(圖表6).

第二,強化資本和準備金計提要求。《指導意見》要求“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產管理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或者按照規定計提操作風險資本或相應風險資本準備。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產品餘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該規定與2016年7月份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類似,整體來看,金融機構達標難度不大。

(原標題:魯政委:資管新規強調穿透式監管)

最後更新:2017-11-18 01: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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