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18 返回首页    go 小米 go 小米6


“微信组团游”不可“游”于法律之外

摘要:如今,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组织开展拼团旅游的模式越来越火暴,火暴的同时,这一旅游经营模式产生的风险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本报记者 路彤报道

如今,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组织开展拼团旅游的模式越来越火暴,火暴的同时,这一旅游经营模式产生的风险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日前,《广东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于时下热门的微信、博客等社交平台从事组团活动做出了明确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组织旅游的名义,利用微信、博客等社交平台或者行业协会、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从事旅游经营业务。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个人,不得从事导游、领队业务。”

违反上述条款的,《条例》中也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如:无资质搞网络旅游经营者,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无资质做导游、领队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价格便宜 形式多样

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使旅游市场日趋火暴。

“我们所说的是利用微信拼团游的情形,不包括一般亲朋好友、同事等熟人之间偶发的、自助性的、不盈利的结伴组团旅游方式。”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毅沣博士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利用微信等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旅游经营模式主要是指组织者利用微信等社交平台发布旅游信息,以低价、自助旅游等条件吸引旅游者,利用从景区及商家获得更为优惠的价格,从中赚取差价,名为自助旅游,实为商业运营,同时利用法律法规监管漏洞及旅游执法部门执法困难等因素逃避监管。”

微信拼团游是一种新出现的旅游模式,通过微信群、QQ群和论坛等网络社交平台组织的,可以在短时间内聚集很多人,拼团游受大家追捧,相较于参加旅行社出游具备许多优势。

业内人士认为,相对于传统旅行社组团,微信应用广泛且朋友圈里大多都是生活中的熟人或朋友,由个人在微信群里发起一次自助旅游,很容易一呼百应。且自发形成的“微信组团旅游”多实行AA制,不带盈利性质,不仅价格相对便宜,而且颇为灵活多样,因此在大众旅游市场上越来越火暴。

有分析认为,在旅行游览过程中,旅游者在时间安排和旅行节奏方面有较多的自主权,旅游舒适度能够较好体现;旅游人数达到一定数量也比单个人出游在景区门票以及食宿价格上有更多优惠,价格成本可控;而且,拼团游还可以寻找合适的旅伴,使旅途增添无穷乐趣。不管是网上拼团还是同事、亲友之间的拼团,成团之后的旅游者在兴趣爱好、个人素养、文化品位等方面相对更具有一致性,旅途也会比较愉快。

问题很多但不能“一刀切”

“微信组团旅游”便捷、灵活,但是否真的是一场完美的旅行呢?出现安全问题能否及时解决呢?

中国旅行社某分社负责人称,其实旅游就是在住宿和交通方面花钱,其他的门票通过内部渠道可以以很低的价格拿到。特别是去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地旅游,全程花费基本上就是机票和酒店住宿费用,那里的景点几乎不收钱。“微信组团旅游”就像代购和微商一样,风险很大而且很不安全,出了事情没有谁能负得起责任。

相关人士也坦言,“微信组团旅游”不好做,如果开设国际游风险就更无法估计。

不同于这些旅行社,邓毅沣对记者详细介绍了微信旅游会出现的问题:“一是微信等拼团旅游活动发起人的素质良莠不齐,缺乏必要的监管,无法保证旅游体验;二是很多组织者组织活动时,缺乏应对灾害天气、安全事故等突发险情时的安全保障措施,无法保障旅行安全;三是参与拼团游的人员鱼龙混杂,发起人与游客之间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管理、控制关系,甚至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也难以保障;四是这类活动发生安全事故时,事故责任主体难以界定;五是拼团游会产生旅游监管盲区,使旅游监管部门无法事前获知消息,给旅游执法取证带来困难,难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盈利性质的拼团游问题很多,那是否应该禁止相关活动呢?

对此,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拼团游这种新的旅游形式,不能一出现就一刀切地令行禁止,既然这种新的旅游形式是适应社会需求而产生的,那么就必然有其受众群体。“可以作一些变通考虑,试着将这部分具有经营性质的拼团游组织纳入到合法经营的范围内,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来进行管理,这样一来,行业更加规范,也更加便于管理。”

中研普华研究员揭小兰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通过社交媒体招徕游客拼团游,在市场上已经形成了一种现象,这也从侧面反映了中国旅游市场的需求旺盛。对这样的经营行为也不能一禁了之,可以采用一种疏导的方法,可以敦促其申请旅行社经营许可,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交保障金,将其合法化。”

亟待法律规范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关于微信旅游出现安全事故的案例比比皆是:如,户外旅游爱好者田某通过微信群参加拼团游,在游玩过程中不幸造成腰椎体急性压缩性骨折,向旅游组织者索赔时遭拒。法院判决,组织者不以赢利为目的,田某由于坐姿不对造成受伤承担全部责任。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这类旅游往往没有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甚至没有购买相关保险,就连费用也是随意转出转进,发票更加无从获取,即使游客的权益受到侵害,往往也投诉无门,多是游客吃哑巴亏,损失无法挽回。所以一旦发生事故,旅游者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急需通过立法进行规范。

对此,邓毅沣博士说,“《广东省旅游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对利用微信等社交平台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行为所做的具体规定,有利于规范旅游市场主体的准入,对相关从业人员及旅游者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更好地维护和规范旅游行业市场秩序,保障大众旅游消费者的财产人身安全和正当消费权益,值得其他地方借鉴参考。”

他补充,“无论是国家层面的法律还是地方的规定,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经营旅行社业务均持否定态度,且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现有法律并未对“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含义进行明确,而且利用社交平台拼团的活动难以监管、取证,使得一般意义上的组团自助旅游与利用微信等从事旅游经营业务难以区分。所以,相关部门应该对“旅行社业务”、“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含义作出具体规定,明晰 “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边界,既为旅游业服务提供者提供明确的指引,也便于执法部门监督、执法。”

业内人士表示,虽然“微信组团旅游”乘上了“互联网+”的快车,属于一种旅游新业态,但“微信组团旅游”始终没有改变旅游需要规范的本质属性。对其设置必要的业务资质门槛,让其不游离于法律法规的约束之外,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最后更新:2017-10-08 00:28:22

  上一篇:go 微信聊着聊着竟被老妈拉黑!女儿都怀疑自己不是亲生……
  下一篇:go 死磕余额宝?微信推出新功能:零钱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