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公職人員注意:微信收紅包、商家銷售記錄、銀行不正常存取款記錄都在核查範圍
讓貪腐“防不勝防”
名品專賣店消費銷售記錄成了調查渠道
商家必須配合!
新華社長沙10月4日電(記者劉良恒)茅台專賣店開出的發票名目竟然是汾酒,這是怎麼回事?這要從湖南瀏陽市紀委的一次節前“四風”明察暗訪說起。
9月30日上午9時許,瀏陽市委大樓的一間會議室內,瀏陽市紀委常委徐昭明就當天的“四風”檢查做了簡要布置,從鄉鎮和相關部門抽調的20多名工作人員分成4個明察暗訪組和1個票據檢查組。
出發時,每個暗訪組都拿到了一個信封,裏麵有當天被暗訪單位的名單。徐昭明著重說:“考慮到聯絡需要,今天就不收大家手機了,但是嚴禁通風報信、跑風漏氣。”
記者跟隨的票據檢查組由瀏陽市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主任吳小豐帶隊,另外3名成員分別來自執紀、國稅和市場部門,出發後直奔位於瀏陽城區圭齋東路的國酒茅台專賣店。
“我們是瀏陽市紀委的,今天是來節前檢查,看有沒有公款消費,請你們配合調查。”亮明身份和證件後,檢查組要求店員將裝有稅控開票軟件的電腦交給工作人員核查。
“我們隻負責銷售,開票的事情我們不管,我們不知道稅控機在哪裏。”麵對檢查組的要求,一名店員麵露難色。
“你們趕緊給老板打電話,告訴老板紀委要檢查,請他配合。”吳小豐說。
在打過幾個電話後,一位店員將檢查組帶到門店後麵的庫房,稅控機和裝有稅控開票軟件的電腦就在這間庫房裏。來自國稅部門的檢查組工作人員迅速打開電腦,登錄軟件,調出這家茅台專賣店的開票記錄,其中8月2日的一條記錄引起檢查組的注意。
將發票存根打印出來後,一位檢查組工作人員向記者指出了“玄機”:開票單位是瀏陽市某開發區,而發票名目居然是汾酒,單價258元,數量24瓶。
在這家茅台專賣店裏,記者沒有看到汾酒。一位店員告訴記者,最常見的500毫升的53度“飛天茅台”,現在每瓶賣1299元。
“在招商引資活動中飲酒是允許的,但是按照要求也不能用高檔酒。”吳小豐對記者說,“茅台專賣店裏開出了汾酒發票,這就讓人有點疑惑了。”
聞訊趕來的店老板向檢查組解釋,說是客戶提出需要購買汾酒,這批酒是從別的地方調來的。
長沙市某國企辦公室工作人員對記者說,現在中央嚴令公務活動禁止消費高檔煙酒,把單價調低後開票是慣常的“操作方法”。
“現在有的‘四風’問題越來越隱蔽,調查起來難度也越來越大。對這條疑似的線索,目前還不能下定論,節後還要進一步調查核實。”吳小豐說。
檢查結束後,店老板遞過來四個禮盒,檢查組工作人員拒收後徑直離開
(全麵反腐不僅可查你個人消費記錄,還能從購物消費場所尋找腐敗線索,這是要讓一些商家老板哭啊)
紅包反腐勢在必行

個人不正常存取款記錄進入監控範圍?
國家為了防止客戶利用賬戶進行洗錢活動,規定了對頻繁的、大額現金存款進行監控,在規定的額度範圍,各商業銀行要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報告。新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其第二章第五條(明確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而第二十條(也同時要求)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職的反洗錢崗位,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並提供必要的資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揭秘貪官為何偏愛現金:規避腐敗行為被發現風險
國家發改委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家中搜查發現現金折合人民幣2億餘元;河北省秦皇島市城市管理局原副調研員、北戴河區供水總公司原總經理馬超群家中搜出現金1.2億元……近年來,在一些涉腐案件中,涉案官員家中搜查出的現金數額越來越大,讓人瞠目結舌。為了遏製住腐敗資金流,在今年的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王玉芝領銜提出了“製定‘現金管理法’加強對現金使用和流通監管的議案”。
“希望國家盡早出台專門立法,對現金使用和流通加強監管,從源頭上卡住腐敗資金流。”近日,西安交通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副所長李景平教授對記者說。
“財產公示法和現金管理法一般被認為是反腐敗的基本法。”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日前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隨著我國在官員財產申報製度方麵的努力,逐步推進財產申報公開製度已成為社會共識,但現金管理製度卻一直被人忽視。為有效預防和打擊腐敗,製定現金管理法是當務之急。
現金支付加大腐敗查處難度
在近年查處的貪官中,很多人對現金格外“偏愛”。有的將貪腐現金放在身邊,還有的借助道具、租房、戶外、掩埋等方式囤放。
重慶市巫山縣交通局原局長晏大彬受賄2000餘萬元,其中900餘萬元藏在了其閑置商品房的衛生間裏;廣東省疾控中心免疫規劃所原所長羅耀星租了一處豪宅專放贓款,屋內放滿了幹燥劑,但仍有1200萬元發了黴;重慶市公安局原副局長文強將2000萬元現金用油紙包住沉入一口魚塘中;海南省文昌市原市委書記謝明中將索取、收受的賄賂共計1800多萬元贓款裝滿了19個密碼箱。
“貪官喜歡收受、藏匿現金,是為了規避犯罪行為被發現的風險。”李景平告訴記者,實踐中,以現金方式保存貪腐所得是很多貪腐分子的選擇。因為他們所藏匿的現金,大部分是受賄所得,通常相對安全,一般不易查到,如果選擇在銀行存儲貪腐的款項,或者從事有價證券交易行為,則很容易留下收支記錄、身份信息等。
“現金支付的軌跡隱匿性,是貪腐犯罪猖獗和懲處難度大的重要原因之一。”2013年曾領銜提出“關於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法’的議案”的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告訴記者,在檢察機關和紀檢監察部門查處的腐敗案件中,因行為人行賄和受賄行為都是在私下進行,他們手中大量可支配的現金財產不直接反映在賬麵上,查處難度很大。
在朱列玉看來,大量的貪腐犯罪涉及大額現金,說明我國現金管理製度存在嚴重問題。他研究發現,在美國、英國、意大利、俄羅斯等國家法律中,均對大額現金的使用作出了嚴格限製。如意大利將現金交易上限規定為1000歐元,超過1000歐元的交易,必須通過非現金支付的方式;美國《銀行保密法》及《銀行保密法的規定》對現金的存取交易報告製度作了相關的規定,金融機構對超過1萬美元的現金存款、取款和貨幣兌換都需要在交易完成後15天內向聯邦金融犯罪執法網遞交現金交易報告。
“建議借鑒國際上一些有益做法,進一步規範和限製大額現金使用,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法’。”王玉芝代表領銜提出的議案中這樣表述。
現金管理立法的“遏製”效應
2010年“十一”長假期間,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副總工程師張曙光與其情婦羅某在北京一家商場看中了一塊瑞馳邁迪(RICHARD MILLE)表,表店說如果付現金可以打7折。於是,張曙光打電話給商人楊某。楊某隨即去商場附近的招商銀行提取了50萬元現金,然後趕去為張曙光、羅某付錢買表。
這是張曙光的刑事判決書中所載明的一項內容。該事實被張曙光、羅某、楊某從不同角度給予確認,並被法庭最終認定。
“很顯然,如果我們有大額現金收支的有效監管機製,類似楊某這樣隨意發生的行賄行為就會得到一定程度的遏製。”李景平分析說,當前我國有大量現金在社會上流通又缺乏有效監管,為腐敗分子實施貪汙賄賂等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
王玉芝認為,通過製定現金管理法,可以強化對現金流通的監管,從源頭上“遏製”腐敗犯罪發生,在四個方麵產生積極的效應:通過嚴格限製大額現金的使用,可以大幅減少社會上的現金流通量,有利於壓縮權錢交易的空間,從根本上遏製和減少以現金支付為手段的各類腐敗犯罪;可以促使人們更多地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銀行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有利於司法機關及時發現腐敗犯罪線索、收集證據,有效打擊犯罪;有利於及時發現大額現金流通中的異常動向,防止腐敗分子利用立法差異向境外轉移非法所得;可以有效落實《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關於建立健全腐敗資金轉移預防與監測機製和追回機製的要求,有力打擊和預防跨國腐敗犯罪。
李景平也十分讚同盡快製定統一的現金管理法。他分析說,完善現金管理製度,可以有效減少社會上的現金流通量,一定程度上能遏製通貨膨脹;有利於防止私設小金庫、隱藏收入、虛列支出等行為發生,客觀真實地反映納稅人的財務狀況,避免偷稅、漏稅;還可以降低貨幣生產、運輸等方麵所耗費的社會資源,減少製售假幣、搶劫等犯罪行為發生。
實行大額現金收支分級審批
如果製定“現金管理法”,該怎樣對現金的使用、流通進一步加強監管呢?
王玉芝代表在議案中提出,要立法規定大額現金收支的分級審批製度、大額交易報告等製度。即分別對單位客戶和個人現金使用的範圍、額度標準以及有關收支要求、對支取大額現金進行收費等作出規定。單位除特殊地區、特殊事項外,均應限製使用現金;對於個人使用現金的,確定一定的額度標準(如人民幣5萬元),超出額度的必須轉賬,確需使用現金的也必須經過嚴格審批。
朱列玉也在議案中建議:開戶單位和個人當日累計提取現金5萬元以上的,應至少提前1天以電話等方式預約。其中,當日累計支取10萬元以上大額現金的,開戶行需嚴格執行分級審批製度,並應單獨登記,於5個工作日內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對公民個人使用大額現金加強審批監管,使公民個人的收入支出進一步規範化、透明化,有助於切斷腐敗資金流,從而預防和打擊腐敗犯罪。”李景平認為,在審批過程中,公民個人應對大額現金的用途,如就醫、買車、購房等給予說明,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審批過程也可以成為金融機構協助個人更審慎理財、避免詐騙風險的服務過程。
廣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研究中心主任盧漢橋持有不同觀點。“立法規範單位的現金收支行為是合理的,特別是對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這可以防止公共資金的使用產生監管漏洞。但是對公民個人使用大額現金的審批問題,應進一步斟酌合理性、可行性等問題。”盧漢橋表示,現在我們應集中精力重點關注公權力機關使用資金的監管問題,對公民個人的消費行為不宜“全麵出擊”式監管。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也認為,建立公民個人大額現金收支審批製度,要考慮國人喜歡現金消費的習慣、文化心理,“如電影《天下無賊》中的返鄉民工,他就喜歡帶著現金回家”。
“誰來審批,時效多長,如何避免審批過程中再滋生腐敗,都需要深入考量;金融機構對非現金交易也要提供更優質的服務。”莊德水分析說,盡管隨著電子商務的推廣,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了非現金支付方式,但是也有個別的醫療機構、商家因需要繳費而拒絕為客戶提供POS機刷卡服務。
完善禁止代幣卡發行等配套製度
“立法規範現金收支確實有難度,我們國家國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老百姓有用現金的習慣。但是,非現金消費、大額現金收支管理也是大勢所趨。”朱列玉說。
王玉芝代表也認為,立法加強現金使用和流通監管有兩方麵有利因素: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和金融體製的完善,儲蓄卡、信用卡、支票、網上銀行、支付寶等非現金支付技術已較成熟,並得到廣泛認可。另外,我國當前現金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據是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製定頒布的《實施細則》,二者的部分規定已不適應當前需要,加之法律層次低、權威性不強,亟須修改完善。
王玉芝在議案中同時建議,金融機構應建立和完善幾項製度:公民個人專用賬戶製度,個人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隻能通過專用銀行賬戶進行,禁止發行和使用具有貨幣功能的消費卡和代幣購物券,禁止單位和個人多頭建戶,禁止非基本賬戶支現;大額現金收支分級審批與交易報告製度,各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大額現金收支業務數據庫和現金業務實時查詢係統;公民重大支出和境外資產監管製度,公民個人購買大宗高額商品、向境外投資消費時,必須提供合法收入證明,並通過其專用銀行賬戶轉賬結算;金融機構與紀檢監察、公安、檢察、審判等執法司法機關的協作配合製度,實現反腐信息共享。
“對於具有貨幣功能的消費卡和代幣購物券,要深入分析其產生的原因。要判斷其是普遍的市場行為還是因為公權管理不規範才出現的。如果僅僅是交易手段之一,就不能隨意取消,否則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盧漢橋表示,在現金管理製度建設過程中,一定要考慮聯動問題,考慮總體上能否成為常態、長效機製。
“替代現金的預付卡,很容易滋生腐敗。”莊德水認為,如果真的為了交易便利,人們可以更多使用信用卡,或者電子支付方式,不必依賴代幣消費卡。
“這種代幣消費卡,對銀行卡也是一種衝擊。”李景平認為代表的建議很可行,禁止發行代幣卡、購物券,可以讓變相福利、行賄受賄行為受阻,減少“不留軌跡”的現金流轉現象發生。
朱列玉也建議完善相關的配套措施,如賦權給國家反貪腐工作部門,探索運用紅外遙感技術和紙幣圖像識別技術,對違規使用50萬元以上現金的進行監控。同時,建議在刑法中對於違規私藏50萬元以上現金的,定為私藏現金罪;對於走私50萬元以上現金的,定為走私現金罪。
王玉芝和朱列玉均強調,立法時應強化對違反現金管理規定的責任追究。他們建議,對開戶單位和個人超限額使用現金以及開戶單位超限額向個人劃轉款項等給予相應處罰。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貪汙受賄、玩忽職守縱容違法違規行為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朱列玉在議案中提出,對開戶行未進行大額交易報告的,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有權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開戶行處以50萬元至200萬元的罰款。
期待社會誠信記錄“一卡通”
在張曙光的判決書中,他所收受的賄賂,除了現金之外,還有大量的名表、瓷器、字畫等。他的情婦羅某還在商人楊某的公司“吃空餉”,掛名每月領取1.6萬元工資。河北馬超群被搜出的除了巨額現金,還有大量黃金、多個房產證明……
“現金管理固然重要,但是僅僅這一條路阻斷,還沒法根除貪官們利用其他途徑來貪腐。”莊德水認為,反腐的關鍵是要切斷“利益交換”的源頭。建議加快全體公民的社會誠信體係的建設,將個人信用與職業發展、金融活動等各方麵相掛鉤,產生更大的威懾力。
李景平建議公民的各類信用信息實現統一平台的“一卡通”,“比如身份信息、駕駛資格、社保、醫保、工資福利、護照等,可以考慮都放在一張卡上。既方便使用,也有利於國家統一管理”。
“公民的信用記錄一旦有不當行為,其信用等級就應相應下降,同時應建立黑名單製度。”莊德水認為,這樣的信用記錄一定會涵蓋公民大額現金收支記錄,從技術上便利反腐部門查詢相關信息。
盧漢橋也讚成用技術創新來推動反腐製度創新。“如公務卡的建立,因為可以實時監控消費記錄,就可以從源頭上防範貪腐行為。在我們學校,每位老師都有公務卡,隻要以學校名義消費,發票信息會立即上傳到相關監管部門的係統,實現了實時監控。”盧漢橋說。
采訪最後,朱列玉告訴記者,全國人大對現金管理立法的議案還是非常重視,相關部門在調研起草有關法律時,會吸納其中的合理化建議。
最後更新:2017-10-08 13: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