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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方正保利來終身壽險(萬能型)-產品合同 - 服務大廳 - 支付寶

此合同及告知項共分兩部分:第一部分是保險合同,包含合同條款、產品說明書、健康告知及重要告知聲明、投保提示書、領取聲明;第二部分是招財寶客戶特別聲明,請客戶仔細閱讀。

 

北大方正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保利來終身壽險(萬能型)條款

(2014年3月)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與我們(北大方正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條  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申請書、聲明、批注及其他約定您和我們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麵文件構成。

本合同的英文簡稱為EVLSP。

第二條  投保範圍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為出生滿三十天至六十五周歲釋義1

第三條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終身。

第四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

在我們同意承保、簽發正式保險合同並收到您交付的首期保險費的條件下,我們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合同生效日釋義2的次日零時開始,至本合同約定情形發生時終止。如果我們已經同意承保並簽發保險合同,但因為您的原因導致我們未能在和您約定的時間內收到首期保險費的,本合同自始不生效,我們自始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五條  猶豫期

您收到本合同並書麵簽收之日起,我們給予您十日的猶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間瀏覽本合同。

如果您確定本合同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猶豫期內以書麵形式向我們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請,同時提供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並退還本合同及首期保險費發票原件。

自我們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的書麵申請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我們自始不承擔保險責任。我們將無息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如果被保險人曾接受過我們的體檢,體檢費用須自行承擔。

 

第二部分  我們提供的保障

第六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險期間內,我們將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

如果被保險人不幸身故,我們將在正式收到保險金受益人的理賠申請書及相關理賠申請材料時退還個人賬戶價值,並按該個人賬戶價值的5%給付身故保險金,同時本合同終止。

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在被保險人成年之前,各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被保險人死亡時各保險公司實際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均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二、全殘保險金

如果被保險人不幸全殘釋義3,我們將在正式收到保險金受益人的理賠申請書及相關理賠申請材料時退還個人賬戶價值,並按該個人賬戶價值的5%給付全殘保險金,同時本合同終止。

第七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我們不承擔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製措施的;

(3)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後複效日(以較遲者為準)起兩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釋義4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釋義5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釋義6、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釋義7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釋義8的機動車釋義9

(6)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汙染;

(8)被保險人從事潛水釋義10、跳傘、攀岩釋義11、蹦極、駕駛滑翔機或滑翔傘、探險釋義12、摔跤、武術比賽釋義13、特技表演釋義14、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我們向受益人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若投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且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情況下,則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第(2)至(8)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我們向您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

 

三部分  如何申請領取保險金

第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全殘保險金的受益人默認為被保險人本人。

您或被保險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您或被保險人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麵通知我們,由我們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我們對因變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糾紛不負任何責任。

您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若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身故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第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當在知道保險事故釋義15發生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我們。

如果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條  申請資料

一、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在符合保險責任有關規定的條件下,由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的原件向我們申請給付保險金:

(1)申請書;

(2)保險合同;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5)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及遺體火化證明;

(6)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文件。

二、全殘保險金的申請

在符合保險責任有關規定的條件下,由全殘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的原件向我們申請給付保險金:

(1)申請書;

(2)保險合同;

(3)申請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醫院釋義16或鑒定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鑒定書;

(5)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及時一次性以書麵形式向您告知需要補充的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  保險金的給付

我們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將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我們將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是對於下列情形,我們將在六十日內作出核定:

(1) 須由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

(2) 涉及調查與核實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

(3) 保險事故發生在投保所在地地級人民政府行政區劃以外的地區的。

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確認給付保險金數額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

我們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申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將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如果在六十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我們按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以支付,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如果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生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於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三十日內退還我們已支付的身故保險金。

第十二條  訴訟時效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四部分  如何交納保險費

第十三條  保險費的交納

本合同的保險費分為一次性交納保險費和追加保險費:

1、一次性交納保險費

您在投保時一次性交納保險費,交納金額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約定的保險費交納金額必須符合我們當時的投保規定。

2、追加保險費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險期間內,經我們同意,您可以交納追加保險費,每年交納追加保險費的次數、時間及每次追加保險費的金額必須符合我們當時的投保規定。

 

第五部分  保單費用的收取

第十四條  保單費用的收取

本合同不收取初始費用和保單管理費。

 

第六部分  個人賬戶權益

第十五條  個人賬戶

我們將自本合同生效日為本合同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建立時的個人賬戶價值等於已交保險費。

申請部分領取的金額將於領取時從個人賬戶中扣除。

我們至少每月對個人賬戶價值結算一次,個人賬戶價值將在結算期末按照我們當時宣告的結算利率累積利息。我們宣告的結算利率為年利率,我們將按照日複利方式將該年利率折算成日利率釋義17,並按照該日利率計算個人賬戶價值在對應結算期間內的累積利息。

第十六條  個人賬戶價值結算利率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險期間內,我們至少每月公布一次個人賬戶價值結算利率。該結算利率在結算期末用於計算本合同個人賬戶價值在該結算期間累計的利息。個人賬戶價值結算利率將不低於保證利率。

本條所指的利率均為年利率。

第十七條  保證利率

本合同的保證利率為2.5%。保證利率之上的收益是不確定的。

如果在尚未宣告結算利率的結算期間內,根據本合同約定需要對個人賬戶價值進行結算時,我們將使用保證利率按照該結算期間的經過天數以日複利方式計算累積利息。

本條所指的利率均為年利率。

第十八條  個人賬戶的部分領取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險期間內,您可隨時申請從個人賬戶中領取部分個人賬戶價值。我們將按領取金額的如下比例收取部分領取費用。

 

保單年度

部分領取費用比例

第1年

3%

第2年及以後

0%

 

您每次申請領取的金額和每次領取後剩餘的個人賬戶價值須滿足我們當時規定的數額要求。

您申請部分領取個人賬戶價值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材料:

1、 申請書;

2、 保險合同及交費憑證;

3、 您的身份證明;

4、 若委托代理辦理的,須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代理證明書,您的身份證明;

5、 其他必要的證明和資料。

 

第七部分  合同效力的終止

第十九條  您主動解除合同的權利

本合同猶豫期過後,您仍可以書麵通知我們要求解除本合同,並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合同終止申請書;

二、本合同原件;

三、您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如果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保險責任將自我們收到解除合同書麵申請之次日零時起終止。我們將於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合同效力終止時的現金價值。

您猶豫期後解除合同會遭受一定損失。

第二十條  現金價值

本合同的現金價值等於個人賬戶價值扣除相應的退保費用後的差額。我們將按個人賬戶價值的如下比例收取退保費用:

保單年度

退保費用比例

第1年

3%

第2年及以後

0%

 

第二十一條  合同效力的終止

本合同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將會自動終止:

(1)本合同被撤銷、解除,或發生其他效力終止的情況;

(2)因出現本合同其他條款所列情況而終止。

 

第八部分  您必須了解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我們應向您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對本合同條款中免除我們責任的條款,我們在訂立本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做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麵或者口頭形式向您做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我們可以就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向您提出書麵詢問,您應當以書麵方式如實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我們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您因重大過失沒能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我們對解除本合同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會退還您已交的保險費,並扣除您累計已領取的個人賬戶價值。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合同解除權的限製

前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我們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我們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我們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我們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變更合同內容的權利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險期間內,經您和我們協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您提出變更申請後,應當由我們在原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加以批注或附貼批單,或由您和我們訂立變更的書麵協議後,才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知悉合同狀態的權利

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險期間內,我們將根據相關監管規定在每個保險合同周年日釋義18後的45日內向您寄送保險合同狀態報告。

第二十六條  年齡、性別的確定和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周歲年齡計算。您在申請投保時,應在投保單上填明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及性別,如果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製,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我們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向您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我們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公司釋義19合同解除權的限製”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地址變更的通知

當您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有效方式通知我們,您未以有效方式通知的,我們將按本合同所注明的最後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並視為已送達您。有效方式包括書麵形式和電話變更等我們認可的形式。

第二十八條  爭議處理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約定時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 一)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 二)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部分  釋義

釋義1、周歲

:

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計算的年齡。

釋義2、本合同生效日

:

是指在我們同意承保、簽發保險合同並收到您交付的首期保險費的條件下,本合同開始生效的日期。此日期載明於保險合同首頁上。

釋義3、全殘

:

是指被保險人造成下列殘疾程度之一者:

1、

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

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6、

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2,5)

7、

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3,5)

8、

中樞神經係統機能或胸、腹部髒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注4)

注:

  •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於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並由有資格的眼科醫生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 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指的是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者。

  • 所謂永久完全係指自以上情況發生之日起經過一百八十天的治療,機能仍完全喪失,但眼球摘除等明顯無法複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釋義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是指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如有異議,由人民法院依法認定。

釋義5、毒品

: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製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釋義6、酒後駕駛

:

指經檢測或鑒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釋義7、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駕駛證駕駛;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證駕駛;
(5)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6)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無有效駕駛證駕駛的情況。

釋義8、無有效行駛

最後更新:2016-12-28 07: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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