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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6
微信群“玩笑”的6個字,結果被判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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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跟我加入ISIS!”就因為在群裏的這一句玩笑話,他被判處了9個月的刑罰,外加1000塊的罰金。
31歲的外來工張強(化名)怎麼也沒想到,因為自己在微信群裏發了一句開玩笑的話,卻被追究刑事責任。“一句玩笑話惹這麼大麻煩,真後悔。”日前,他對記者說。
2016年9月4日晚,張強在北京昌平區回龍觀半壁店一出租房內玩微信。當他使用“本·拉登”頭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時,一個網友說了句“看,大人物來了”。於是,張強就順著這句話,發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大家沒有任何回應,繼續聊其他話題。
然而,2016年10月13日,北京市昌平區公安分局依法傳喚了張強,以其涉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將其抓獲歸案。
警方回查他的手機和電腦,發現除了微信群發布的那句話外,張強沒有其他關於恐怖主義的言論。
記者注意到,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
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律師時福茂對記者表示,根據《刑法》第120條的規定,以製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017年5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張強涉嫌“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一案。6月13日,該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強法製觀念淡薄,在300多人的公共微信群內以發布信息的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其行為已構成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其被抓獲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無違法犯罪記錄,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但不能認定為情節輕微。最後,法院判決張強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無獨有偶。今年1月15日,打工者王某將一段含有暴力恐怖等內容的視頻在自己的QQ空間內發布,引發多人次瀏覽、轉發、評論。3天後,王某被警方查獲歸案。
王某表示:“我發視頻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自己空間的點擊率,得到心理上的滿足,並非故意宣傳恐怖主義。”
今年8月,北京市二中院一審以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近日,臨沂市平邑縣一男子林某微信群散布"要弄點炸彈去炸天安門"的個人極端言論,由於該言論涉嫌實施爆炸犯罪,民警迅速開展調查。
經查實,該網民為溫水鎮24歲的男子林某。隨後,溫水派出所經縝密偵查,一舉將林某抓獲歸案。目前,公安機關依法對林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散布極端言論會受哪些處罰呢?
民事責任: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的,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行政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事責任:如果散布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過以上案例,所有人都應該引以為戒。在公共場所、公共網絡平台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否則就有可能觸犯法律甚至構成犯罪。”
1、政治敏感話題不發
2、不信謠不傳謠
3、所謂的涉密內部資料不發
4、涉黃、涉毒、涉爆等不發
5、有關港澳台新聞在官方網站未發布前不發
6、軍事資料不發
7、有關涉及國家機密文件不發
8、來源不明的疑似偽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視頻不發
9、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信息不發
來源:工人日報、人民日報、山東商報
最後更新:2017-10-08 12:4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