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流氓”售後政策】客服法盲式售後服務
今家中次臥小米盒子Mini出現故障,無法開機,嚐試多種方法無果後決定去小米授權維修點修理,因該產品購買使用至今已2年,很清楚過了保修期,維修是需要收取費用的。臨出發前特地查詢手機小米商城的網點服務範圍,如圖1,確認有小米盒子服務後開車出發。
至小米服務網點後,工作人員告知小米盒子Mini過保修期後,無法提供維修服務,目前小米盒子類產品隻有除小米盒子Mini以為的以舊換新政策,即以舊產品更換目前的小米盒子3(官方新機售價3C-229元;3S-329元),需再補差價199元。對此政策表示不太理解,售後網點工作人員告知讓我聯係小米官方客服谘詢。
聯係官方客服後,詢問其小米盒子Mini過保後的維修方案,其回答與售後網點一致。故我提出三點質疑:
質疑一:在小米官網及小米商城APP中的售後網點服務範圍並未注明不能維修小米盒子Mini這個產品,導致我驅車來回50公裏仍解決不了問題,即浪費時間精力,也浪費路途成本,需小米公司承擔。
質疑二:小米公司在推出小米盒子Mini這款產品時,未在銷售過程中告知消費者此產品超過保修期後將無法提供維修服務,現小米公司單方麵告知不提供售後維修服務,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麵,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故小米公司售前未能明確告知此產品售後維修政策,存在隱瞞實施,誤導消費者購買的嫌疑。說的直接點,提前告知這個產品過保修期之後無法提供維修,我當時就可以不買這款產品。
質疑三:小米公司售後政策,對售出產品不予維修,且其客服人員堂而皇之告訴消費者“公司就是這麼規定的,我們隻保修1年”。現在小米公司的公司規定已經淩駕於法律之上了啊。要知道《消保法》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第二十六條 明確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製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製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綜上所述,小米公司售後服務人員(包含他們所謂領導),對於《消保法》一無所知,並且反複強調小米公司已提供1年保修政策,保修期超過之後沒有維修服務很正常。
我隻想說,你小米公司如果在我購買前明確告知我這個產品過保後沒有維修服務,我到是可以理解。既然你銷售時沒有明確告知,那就請別拿企業規定來規定消費者,並不是每個消費者都那麼好欺負的。我從小米第一代手機開始就購買小米產品,家裏有小米電視、小米家庭影院、小米AI音箱、小米手環、小米手機(先後8部)、小米盒子(3台)、小米空氣淨化器、小米車載淨化器,以及其它N多配件,一直向身邊朋友推薦小米智能家庭的產品和理念,一方麵能支持下國產,另一方麵確實產品和服務與同價位的比較有很大優勢。沒想到今天這麼小的一件事情,就能看出這家企業在成長壯大之後,已經與曾經的創業理念所背道而馳了,說實話挺讓人寒心的。上述事件讓我無法想象家中那麼多小米產品,當過了保修期之後都有可能遭受到無法維修的尷尬情況,任何電子產品都有生命周期,你可以提供有償服務,也可以提供政策調換最新型號供消費者選擇。但這種不提供解決方案的不負責任做法實在無法讓一個米粉所接受,你們捫心自問下,還是不是當初客戶至上的小米!!!
最後更新:2017-10-13 22:4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