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支付寶微信錢包理財的財產怎麼分割
婚房合買後離婚 丈夫人財兩空
婚房是雙方家長買的,婚後一次激烈的爭吵中,為了哄老婆開心,老公說,要麼房子就登記到老婆一個人名下好了。之後,老公和老婆還正兒八經辦了過戶手續。兩年後,妻子起訴離婚,丈夫麵臨人財兩空……
兩家合資買的婚房,吵架後丈夫說房子歸老婆獨有
這對小年輕夫妻當時結婚的時候,婚房是雙方家長買的,男方出了70元,女方出了10萬元。80萬元在建德市區買了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父母們把房屋產權登記在小兩口名下,係他們夫妻共同所有。
但小兩口婚後感情並不好,常常吵鬧。2015年12月,兩人又吵了起來,女方一氣之下要離婚。為了挽回婚姻,讓老婆消消火,男方跟女方說,“要麼房屋歸你獨有。”於是,兩人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並在未通知父母的情況下辦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2017年年6月,女方來到法院起訴離婚。
離婚後幾經周折,男方給女方45萬元拿到房子
男方不同意離婚,說自己沒有不良嗜好,兩人間也沒有什麼實質性的矛盾。
不過,聽說出資70萬元的房子現在歸女方所有,女方還提出了離婚,男方家長痛心疾首,“人財兩空,人財兩空呐”。
根據婚姻法第19條規定,本案中雙方作出書麵夫妻財產約定,約定房屋歸屬女方一人所有,係雙方自願,也無證據表明附加條件,應為合法有效。也就是說,如果女方執意離婚,房子也不納入談判,男方確實有可能麵臨人財兩空的局麵。
好在女方表示,隻要男方同意離婚,房子可以再談。
最後法院判定孩子由女方撫養,房屋歸男方所有,但男方須在三個月內給女方房屋款45萬元,款項付清後辦理過戶手續,若違約,違約方再支付對方違約金5萬元。
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期間個人所有,這些概念怎樣判定真得搞清楚
不是說隻要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管老公老婆誰賺的多,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這則新聞裏,男方把房產劃歸到女方名下,當時女方還是他老婆,難道就不算夫妻共同財產了?這就牽涉到夫妻共同財產和婚姻財產分割這兩個法律問題。
專家律師則稱,哪怕婚姻關係內,也可以有個人獨有的財產。
就像本案例。雙方家長出資買房是在小夫妻結婚登記之後,又登記在小兩口名下,那麼房產屬於夫妻共有。如果雙方家長出資是在小兩口登記之前,那麼又另當別論了,即便房產證是做在小兩口名下,也就是說男方女方名字都在上麵,但是他們倆擁有的房產份額也是不一樣的,根據各自家長的出資份額來。比如像本案,男方家長出資70萬,女方家長出資10萬,那麼兩人如果要離婚,各自所有的份額,男方是7/8,女方是1/8。這在法律上叫“按份共有”。
問題回到婚姻存續期間,夫妻怎麼再分割財產。
像本案中,男方跟女方說,房子歸她獨有。其實從法律上來說,就是男方把自己所擁有的這套房產的1∕2份額“贈與”女方。贈與合同是實踐性,而非承諾性的,必須通過“房產過戶”或者“婚內財產約定公證”這兩種法定手續才能正式“生效”。這對小夫妻直接辦了過戶,那麼盡管當時他們仍舊是夫妻,但是房子就是算女方一人獨有了。一旦離婚,房產就是女方的個人財產。
夫妻離婚時,餘額寶理財,網店等新型財產怎麼分?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類似於網絡理財、網店等新型財產越來越普遍。一旦婚姻出了問題,這些財產如何分割?
支付寶微信錢包餘額寶
隨著快捷支付方式的普及,支付寶、微信錢包等APP幾乎成為人們手機中的必備軟件。其周邊產品如餘額寶、理財通是當下門檻最低的理財方式,許多人特別是年輕人習慣將餘錢存入餘額寶進行理財。
那當夫妻離婚時,餘額寶裏麵的錢怎麼分呢?
類似於分割銀行存款
法官認為支付寶、微信錢包除了作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便捷支付服務外,同時也具備一定的儲蓄功能。存入餘額寶的款項雖是購買基金,但因其具有可隨取隨用或直接用於購物的特點,具備理財和儲蓄的雙重功能。當事人在離婚案件中均可主張對支付寶、微信錢包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內餘額進行分割,也可主張對餘額寶等理財產品的餘額進行分割,這類財產在分割時與銀行存款的分割類似。
淘寶京東網店
網絡上注冊店鋪開辦成本少、入行門檻低,因此開辦淘寶店鋪已作為許多家庭選擇的兼職甚至專職,故而婚案件中也出現了要求對網店進行分割的訴求。
可競價取得繼續經營權並付補償金
法官表示,針對淘寶、京東等網絡店鋪的分割要求主要集中在三部分:一是網絡店鋪進貨即庫存;二是買家所付貨款;三是淘寶店鋪經多年經營,本身存在的價值。
第一項庫存屬有形資產,第二項買家的貨款也較易查實屬於夫妻共同存款的金額,而針對第三項網絡店鋪本身的價值,雙方往往爭議較大。當事人多主張網絡店鋪已積累一定的客戶、信譽、好評率等,應具有一定價值。可網絡店鋪價值如何確定,目前尚無統一的評估標準。目前淘寶網、京東網等第三方交易平台並不提供店鋪估值服務。
法官認為,實際分割這類財產時,雙方可參照網絡查詢價值予以協商。在雙方均要求分得網店的情況下,也可通過競價方式取得網店的繼續經營權利,並按照競價金額向另一方支付補償金。
公司股票期權
一些企業特別是知名外企在公司內部設立期權激勵方案,向骨幹員工發放期權。期權作為一種財產性權利,一些當事人在離婚案件中也主張分割。
分割的是期權財產利益
對夫妻持有的期權分割處理時,法官認為應著重審查三方麵:
首先,分割前提是一方持有的期權利益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判斷應綜合考慮取得期權時間、行權條件等因素,而非單純以行權時間作為判斷標準。
第二,分割對象應為行權後獲得的財產利益,不宜直接對期權份額進行分割,不宜直接確認配偶的期權份額。
第三,分割條件應在具備行權條件或實際行權後。期權是一種可在未來實現的權利,其財產價值是通過行權行為得以實現的,未具備行權條件時,財產價值並不能確定。因此在未實際行權前,不宜對此分割,但可以在判決中明確這項夫妻共同財產內容。
金盛君發現近年來的離婚率是直升不降,小年輕夫妻遇到問題就容易直接離婚,而現今父母出資買房的情況很多,房屋產權登記或產權份額的約定要謹慎。婚姻不僅僅是兩個人的事情,也是兩個家庭的事情,父母出資給孩子置辦財產的,應多與父母溝通交流。婚姻不是兒戲,房屋加減名字,房屋產權約定,也不是兒戲,都需要謹慎再謹慎。
對於婚姻中夫妻共同的財產這個概念,也不是人們所簡單地認為“結婚期間,丈夫和妻子的財產就一人一半”如何簡單,而現代的共同財產的形式也是越來越多,除了房子,車子等有形資產還有越來越多的虛擬資產的分配,同樣也值得人們注意。
對此,你有什麼想說的呢?
最後更新:2017-08-28 01:5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