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局提示風險 避免中小民企借外債受騙
去年5月開始,我國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全麵實施,金融機構和企業可以在與其資本或淨資產掛鉤的跨境融資上限內,自主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
政策推出後,解決了中、外資企業借外債時的公平性問題,拓寬企業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
但是,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部分中小型民營企業,因融資意願強烈但渠道有限,而且不熟悉國家的外匯管理政策,而上當受騙,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損失。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在這些詐騙案例的借款合同中,往往存在不符合現行外匯管理政策的條款,或設置一些附加條件和含煳其辭的表述,通常還要求融資企業必須辦理股權質押和資產抵押擔保及公證手續。
對此外匯局提出警示,跨境融資需求的企業保持警惕,及時發現跨境融資業務中的騙局,防範風險,免受財產損失。
借債心切遭遇騙局
去年一家中資民企A需要融資1500萬元人民幣,公司法人李某經朋友介紹向北京的B公司借款。為了吸引李某借款,這個朋友聲稱B公司已經為他融到了500萬元人民幣。
2016年8月,李某與B公司簽定了1000萬元人民幣借款合同。按要求,A公司在B公司指定的資產評估公司進行了資產評估,支付評估費10萬元,在指定的“財務評估公司”進行了“財務評估”,支付評估費用6萬元。B公司以A公司資產評估結果不符合要求為由,拒絕放款。經過雙方協商,B公司向李某介紹境外香港C公司為提供外債借款。
不過,C公司提出貸款需要:將股權進行質押、對貸款事宜進行“律師見證”、提供公司財務審計報告。
2016年11月,A公司將股權質押給C公司,並分別支付“律師見證費”和財務審計費用4萬元和1.2萬元。隨後,C公司又提出,外債審批需要相關部門的批文,他們可從中“疏通關係”,但是要李某交40萬元的“渠道費”。李某再次信以為真。
直到今年1月,李某辦理外債登記後,貸款仍遲遲未到賬。C公司又要求李某還需要找一家境內的擔保公司進行擔保,否則不予放款。而經C公司推薦的這家境內擔保公司再次向李某索要“考察費”、“擔保手續費”共55萬元。
此事引起了當地外匯管理局的注意,勸告李某這是一場騙局,而此時,B公司和C公司都已經失聯,而李某至此已經損失了70多萬元。
多數受騙企業不熟悉相關外匯管理政策
李某絕非個案,第一財經記者發現,這些受騙的案例的共性特點是:一是債務人一般是中資民營企業,大部分規模較小,融資意願強烈,在境內缺乏融資渠道。
二是債權人一般為非股東及非關聯企業,有的名稱中冠以“中投”、“高盛”、“美林”等國內外知名金融機構字樣,易讓債務人誤認為是正規金融機構,但其實僅僅是在境外設立的一般企業。
三是融資成本較高、期限長,平均融資利率高達10%,明顯高於同期市場利率水平,且一般為中長期。
四是伴有高額費用發生。如要求對資產進行評估、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對股權等進行質押,層層誘騙,騙取有關評估費、律師代理費、財務審計費、保證金等。
五是詐騙大部分發生在欠發達地區。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在這些詐騙案例的借款合同中,往往存在不符合現行外匯管理政策的條款,或設置一些附加條件和含煳其辭的表述,通常還要求融資企業必須辦理股權質押和資產抵押擔保及公證手續。如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結相關手續,則視為借款企業違約,境外貸款公司可單方麵終止。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還出現一種新型詐騙模式:外債與直接投資結合型,需要高度關注。
前述負責人稱,詐騙行為本質上依然是如上述一樣對企業層層誘騙的過程中,獲得各種名目的費用,但在形式上,已經不再局限於借用外債,而是最終以中外合資的直接投資形式呈現,表麵上是設立中外合資企業,但外方出資實際上是中方借用的外債,境外貸款公司利用共設中外合資企業為幌子進行詐騙,在操作上更為容易。並且由於中、外雙方義務出資,詐騙企業可以堂而皇之的拒不匯入資本金,在法律上也更難追責。
外債宏觀審慎政策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外債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是中國資本項目開放的一個重要舉措,其最大的紅利就是拓寬企業的融資渠道,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
過去,外匯管理部門對中資企業的外債實行指標管理模式,中資企業在指標範圍內借外債,不可以結匯使用。
2015年3月,外匯局批準了深圳前海、北京中關村、江蘇張家港3個地區實施外債宏觀審慎試點。對注冊在試點範圍內的非金融企業取消了外債審批製,采取外債比例自律,統一了中、外資企業外債管理方式。
外匯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司長郭鬆此前稱,開展外債宏觀審慎試點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創造一個公平的市場環境,拉平中外資企業在這個領域的待遇。此外,也是想辦法來解決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
第一財經記者采訪了解到,在當年的利率和匯率成本下,參與試點借外債的企業融資成本平均降低了2到3個百分點。而且大大縮短了借債流程,往往10個工作日左右資金就可到賬。
2016年5月,央行發布132號文,標誌著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製度正式在全國落地。2017年1月央行再發文,進一步提高企業上限,企業可按照2倍淨資產借入外債,而原來隻有一倍。
上述改革措施的實施,豐富了境內市場主體特別是中資企業的融資渠道,有利於企業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自主性,降低融資成本。
(責任編輯:DF134)
最後更新:2017-12-14 18: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