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服务大厅 - 支付宝
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四月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经2014年4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364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投资对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象流动性并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23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25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2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十、基金的投资管理 35
十一、基金的财产 4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42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4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49
十七、风险揭示 5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6
二十三、备查文件 8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封闭期:指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或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包括该日)起至次年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如次年对日为非工作日,则该日的下一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至次年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次年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交易申请
32、开放期: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内均可办理申购业务,但仅在开放期第一个工作日对赎回申请进行受理
33、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每个开放期的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的行为。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赎回申请日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0-41层
4.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7.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8.联系人:袁江天
9.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兆中小板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二十只基金
10.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1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杨光裕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历任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伟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北京兵器工业部计算机所、深圳蛇口工业区电子开发公司、深圳蛇口百佳超市有限公司等公司,1993年2月起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主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拟任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范小新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86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副处长,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助理,重庆对外经贸委美国公司筹备组组长,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副主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经理。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梁宇峰先生,中共党员,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助理、研究所副所长、所长,2012年2月起兼任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干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信贷一处副处长。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
金树良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1989年2月参加工作,曾任职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系。1992年7月起历任海南省证券公司副总裁、北京华宇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及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王连洲先生,山东人,1964年从山东财经学院财政金融专业本科毕业,分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制管理局工作。1983年调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历任办公室财金组组长、办公室副主任、经济法室副主任、研究室负责人、巡视员,是中国《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2000年退休。
谢志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湖南国营大通湖农场教师、湘西自治州商业学校教师、北京商学院(现北京工商大学)副院长、北京工商大学校长助理。2003年至今任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
刘杉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华工商时报社海外部编辑、副主任、中华工商时报财经新闻部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金融早报社总编辑,中华工商时报社总编辑助理,现任中华工商时报社副总编辑,兼任北京工商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研究员。
鄢维民先生,经济学学士。历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发展室副主任,深圳市体改委宏观调控处、企业处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公司审查处处长,招银证券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深圳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熊科金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银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南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证券总部负责人,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江西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11年7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2)监事
吴礼信先生,中共党员,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历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3年进入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财务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并担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曾广炜先生,高级会计师,1992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职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2003年1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张令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副科长、科长、副总会计师、上海浦发银行信托证券部科长、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
黄魁粉女士,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2002年7月进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务中心工作。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
袁江天先生,管理学博士,曾就职于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国海(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营业部、总裁办、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王燕女士,中共党员,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2007年5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在运行保障部登记结算室从事基金清算工作。2010年8月进入综合管理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现任公司财务经理。
张静女士,中共党员,2005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员,2007年5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熊科金先生,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彭洪波先生,武汉大学(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工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深圳东园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公司电子商务筹备组项目经理,公司审计部技术主审。2002年3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
桑煜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2002年8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开发部业务主管、运行保障部副总经理、运行保障部总经理、市场开发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开发部总经理。
车君女士,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处、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等职务。现任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史彦刚先生,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学士及硕士。具有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评估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一部,中信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6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1年11月至今任“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月起至今任“长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4月至今任“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熊科金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秦玲萍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钟光正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徐九龙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65558812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2、主要人员情况
朱小黄先生,中信银行行长,高级经济师,并获中国政府特殊津贴。1982年湖北财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1985年北京大学经济法专业专科毕业,2006年中山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博士毕业。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现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党委书记及行长 。
曹国强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曾担任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计划资金处副处长,招商银行深圳管理部计划资金部总经理,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总经理,中信银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助理。
刘勇先生,中信银行托管中心总经理。男,1965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中信银行贸易结算部副总经理,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信银行国际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兼风险主管,中信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7年6月至今,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负责全行托管业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3年9月30日,中信银行已托管30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总托管规模逾1.7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0-4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259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作为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0-41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张真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一号A座12层
负责人:张利国
经办律师:刘洪蛟、胡婷
电话:0755-2399338
传真:0755-86186205
联系人:胡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周刚
联系人:李妍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4月2日证监许可[2014]364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1年。本基金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或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包括该日)起至次年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如次年对日为非工作日,则该日的下一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交易申请。
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内均可办理申购业务,但仅在开放期第一个工作日对赎回申请进行受理。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系统进行,暂不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作为此项业务的办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本基金自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5月9日进行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规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七)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2、认购原则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认购金额限制
(1)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的整数倍。
(2)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八)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这1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50.00份基金份额。
(九)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的保管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环境、产品特点等情况综合评估基金在下一封闭期的风险收益,决定基金进入开放期或暂停进入开放期,并提前公告。如本基金决定暂停进入开放期,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出现暂停进入开放期的情形,本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前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在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全部基金份额按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将在该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投资人。
基金暂停进入开放期以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开放期和封闭期的安排,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后,进入下一开放期的申购。
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在某个开放期的最后1日的净申购款计入基金资产后,如基金资产净值低于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则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出现上述情况时,开放期最后1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将在该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投资人。
基金暂停封闭期运作以后,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可决定下一开放期和封闭期的安排并提前公告。
3、本基金暂停进入开放期或暂停封闭期运作期间,基金合同不终止,本基金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基金运作的相关账户继续保留,本基金财产不进行清算。暂停进入开放期或暂停封闭期运作期间所发生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或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包括该日)起至次年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如次年对日为非工作日,则该日的下一工作日为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至次年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次年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等交易的申请。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内均可办理申购业务,但仅在开放期第一个工作日对赎回申请进行受理。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三)基金份额折算
每个开放期的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如出现暂停进入开放期的情形,本基金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四)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4月10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2014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10日。第一个开放期自2015年4月13日开始,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即不超过2015年4月24日);若第一个开放期为10个工作日,即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4月24日,则第二个封闭期为2015年4月25日至2016年4月25日,以此类推。
再如,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4月17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2014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17日。由于2015年4月18日、4月19日为非工作日,第一个开放期自2015年4月20日开始,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即不超过2015年5月4日,假定2015年5月1日至5月3日为非工作日);若第一个开放期为10个工作日,即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5月4日,则第二个封闭期为2015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5日,以此类推。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系统进行,暂不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作为此项业务的办理机构,并及时公告。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等业务。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对赎回申请进行受理。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交易时间之外提出申购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销售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申购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后提出有关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在开放期第一个工作日的申购、赎回按照“确定价”原则处理,即申购、赎回价格以该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开放期第一个工作日以外的申购按照“未知价”原则处理,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可选择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到期时自动赎回或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投资人可变更上述选择,即将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到期时自动赎回变更为转入下一个封闭期,或将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到期时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变更为自动赎回。投资人在封闭期最后一日交易时间结束前作出上述变更方为有效。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成立和生效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成立。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即成立。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申请即生效。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申请即生效。T日提交的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赎回款项的支付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每笔申购申请不得低于1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的整数倍。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单笔认购或申购确认的份额应一次性全部赎回。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不设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购本基金50,000元,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2元,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50,000/1.002=49,900.20份
即投资者申购本基金50,000元,若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2元,则其可获得49,900.20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元,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额,其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5=10,05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额,若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05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0,05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最后更新:2016-12-28 0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