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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笔记本
微信贩枪,票据诈骗……多人涉嫌犯罪被追究
以案说法
图为活动现场
8月11日,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来到该县门古寺镇石垭村,对一起相对不起诉的滥伐林木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告,并大力宣传了国家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林业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剖析了常发易发的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案例,为当地干部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
现场,房县人民检察院、县林业局工作人员还发放了100余份 《农村地区预防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小贴士》《林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手册》《拒食野生动物倡议书》等宣传资料。
据悉,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预防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房县人民检察院与该县林业局联合,于7月至9月集中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专项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加大宣传报道力度、以案释法、庭审观摩等方式,增强群众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预防、遏制林业违法犯罪活动。(来源:十堰日报 通讯员 李兵 郑刚 汤静)
微信贩卖管制枪支 落网
图为提审现场
8月16日,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对樊某、褚某2人依法批准逮捕。
据悉,2016年10月以来,樊某在微信上与名为 “A某”的人联系,先后从“A某”手中多次购买气枪零部件,组装成成品气枪后贩卖给他人谋利。2017年初,犯罪嫌疑人褚某利用微信与另案犯罪嫌疑人庞某互加好友。后褚某通过微信向庞某购买枪支、弹药,后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枪支。2017年6月,褚某在微信等网络聊天平台购买一把高压气枪,后侦查人员在其西安暂住地搜查出该气枪及铅弹927发。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气枪系非制式气枪,认定为枪支。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来源:十堰日报通讯员 陈莹)
评议返还财产案
图为监督评议现场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职能,8月15日,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易敬全、胡华平、曾义平对该院控申部门办理的张某申请返还财产案进行了监督评议。
评议会上,案件承办人向参会人员汇报了具体案情,并就案件不同环节的犯罪事实认定及主要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阐述了拟作出返还财产处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经过近一个小时紧张有序的评议和独立表决,三名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该院的拟处理意见。(来源:十堰日报 通讯员 刘梦云)
漏网之鱼获刑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起错综复杂的票据诈骗案,细心的检察官在审查批捕时发现,还有2名涉案人员参与该犯罪活动,但没有被提请批准逮捕。近日,竹溪县检察院依法追捕到案的这两名涉案人员,被法院一审以票据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5年。
去年4月,湖北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到竹溪县公安局报案,称公司因假银行承兑汇票被人诈骗450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雷某某、夏某某以涉嫌票据诈骗罪,向竹溪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而此时,承办检察官却发现,还有两名人员李某某、李某共同参与了票据诈骗行为,遂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对李某某、李某报捕,并密切跟踪案件进展,积极引导侦查。
2016年6月17日、2016年7月7日,李某、李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经审查认定,2016年2月4日,夏某某安排李某等人在山西太原机场,以30万元的价格从李某某手上购得一张面值为500万元的烟台银行承兑汇票。随后,夏某某、雷某某、李某拿着这张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十堰找人抵押借款,但被告知该汇票是“假票”。在明知“假票”的情况下,他们又赶到竹溪县,以4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湖北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汇票到期后,该公司会计持票到银行承兑时,才知道该票据系“克隆票”。
日前,该起票据诈骗案4名被告人被法院同时宣判。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雷某某、夏某某、李某某、李某已构成票据诈骗罪。检察机关追捕到案的李某某、李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5年,被并处罚金10万元、5万元;雷某某、夏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9年,被并处罚金20万元、10万元。(来源:十堰晚报 记者 何利 通讯员 贺鑫)
不起诉决定
图片来源于网络
男子爬楼行窃,在作案过程中受到惊吓而坠楼摔成瘫痪。事后,该男子自己报警并承认了犯罪事实,不过最终,检察机关并未对其作出起诉。
去年12月12日凌晨,张湾区花果派出所出警处置一起坠楼事件,民警抵达现场发现报警人严重摔伤。经现场勘查,民警判断,该名男子系盗窃时摔伤,随后男子被送往医院抢救。原来,当日凌晨,25岁男子闫某上完网后来到附近某居民小区,采用攀爬防护网翻窗入室的手段,先后进入3家住户,但一无所获。在闫某翻窗进入另一住户家阳台时,室内女主人听到动静,喊了一声“谁啊”。因受到惊吓,慌乱中的闫某从4楼坠落1楼,并晕了过去,待其清醒后,自己拨打了110报警求救。与此同时,一位路过的市民也帮忙拨打了120。
10分钟后,救护车和民警来到现场,经医院诊断,闫某胸部以下全部瘫痪。后经警方审讯,闫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张湾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闫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犯罪未遂;因坠楼造成胸部以下瘫痪,无生活自理能力,遂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闫某作出不起诉处理。(来源:十堰晚报 记者 何利 通讯员 宁晓颖 张伟祯)
最后更新:2017-08-27 18: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