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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MIX
河南施行國企違規經營投資追責製度 量化損失標準
19日,河南省國資委聯合河南省財政廳印發的《省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正式施行。為避免國企違規經營投資而導致國有資產損失,《辦法》針對問題集中的環節,明確了多種追責情形。
《辦法》適用於河南省屬國有企業及其各級全資、控股子企業。《辦法》明確了十大方麵65種需追究責任的情形,包括集團管控、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固定資產投資、投資並購、風險管理等方麵。
結合河南實際,《辦法》量化界定了資產損失標準:一般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價值在500萬元以下,或者占發生損失企業追索責任認定年度上年末資產1%以下;較大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價值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者占發生損失企業追索責任認定年度上年末資產1%以上3%以下;重大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或者占發生損失企業追索責任認定年度上年末資產3%以上。
《辦法》規定,省屬企業經營投資出現問題,領導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為主要追究對象。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將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製、黨政紀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
對於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情形,領導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將受到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同時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領導責任人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至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至100%的任期激勵收入並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最後更新:2017-06-20 11:3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