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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眾號侵犯陳喬恩肖像權 江陰一商場被判賠3萬

因在微信公眾號的服務軟文中使用了明星陳喬恩的一張圖片,江陰某商場被陳喬恩起訴至法庭。記者23日獲悉,江陰市人民法院現已審結了這起案件,判決商場賠償陳喬恩經濟損失3萬元及維權費用3083元。

2015年4月,江陰某商場在微信公眾號上發布文章,文中以“陳喬恩”作為宣傳點,並配上陳喬恩的照片作為配圖提交。2015年6月,陳喬恩向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就包括上述文章在內的22篇文章進行了保全。

2016年5月,陳喬恩委托律師向江陰某商場發出《律師函》,認為該商場微信公眾號的文章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了其照片進行商品宣傳推廣,要求商場方麵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公開道歉、賠償經濟損失。

江陰某商場辯稱,涉案服務宣傳軟文及配圖等內容,均是百麗鞋業(上海)有限公司創作、提供並要求被告發布的,故百麗鞋業(上海)有限公司才是實際侵權人,而且原告無證據證明被告從中獲得直接經濟利益,其並非以營利為目的,不應當構成侵權。

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該起案件中,商場是構成侵犯陳喬恩的肖像權的,商場的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文章中使用了陳喬恩的照片,是通過商場的微信公眾號發布出來的,那麼商場應當是照片的使用人;商場使用陳喬恩的照片並沒有經過陳喬恩本人的同意;商場發布該文章的目的是為宣傳其商場內所銷售的百麗女鞋,想以此借助陳喬恩的知名度來提高百麗女鞋的關注度,招攬顧客,顯然係以營利為目的。

最終,法院結合涉事商場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影響範圍、損害後果及陳喬恩的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確定商場賠償陳喬恩經濟損失3萬元以及維權費用3083元。

本案承辦法官提醒:微信公眾號已經成為發布信息的重要平台,所以微信公眾號發布者應當對其發布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當發布的信息違反真實性原則,侵害他人私法權益時,則構成侵權。

最後更新:2017-08-23 19: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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