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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银行储蓄卡快捷支付业务线上服务协议 - 服务大厅 - 支付宝

本协议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我行”)与我行持卡人(“您”)就支付宝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

在您确认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快捷支付"指您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网站输入您的真实姓名、银行卡卡号、在我行预留的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由支付宝将该等信息发给我行并由我行完成身份验证后,建立指定银行卡与支付宝指定会员号(以下简称"支付宝账号")的签约关系。我行验证上述信息无误后,即视为获得您的有效授权,我行即可按照支付宝的指令从您的签约银行卡中扣划相应款项的一种支付方式。

"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支付宝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手机号码"指您与我行签约"短信提示服务"的手机号码或开立银行账户时向我行提供的手机号码。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您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您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您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您在支付宝开立的支付宝账号建立签约关系。我行将依法对您的身份验证信息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我行保留变更上述要素作为验证标准的权利。

三、您理解并同意,"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您授权我行按照支付宝的交易指令从您的签约银行卡上扣划资金,而无需进行银行卡支付密码验证等其他任何形式的验证。您进一步理解并同意,"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您在支付宝网站的相关支付页面输入快捷支付密码,即视为您确认相关的交易及相应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指令,您不应以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发送给我行的支付指令下的交易并非您本人所为或未经您本人授权同意、或者我行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要求我行承担任何责任。

四、您应妥善保管快捷支付密码、本人银行卡、身份证件、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手机、银行卡、支付宝宝令(如有)、支付盾(如有)等支付宝快捷支付身份验证工具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您应及时通知我行办理挂失和/或止付等相关手续,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对于因您本人泄露快捷支付密码等身份验证信息或快捷支付身份验证信息保管不善所致的任何和所有损失和损害,我行概不承担责任。

五、您理解并认可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最高支付限额及签约后默认支付限额。您可通过我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自助查询、修改"快捷支付"借记卡账户支付限额。任何情况下,您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我行及支付宝允许的最大支付限额(以较低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六、您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您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如若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若因您的前述行为而给我行造成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如果与我行的借记卡章程或者您与我行之间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就本协议所述快捷支付事宜而言,应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赔偿和争议的解决

我行仅依据支付宝发送给我行的支付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您在购买商品、服务或支付过程中与支付宝、卖方或任何第三方之间产生的一切争议均与我行无关。如果我行因为您与支付宝、卖方或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争议而遭受任何索赔、损失、损害,您应当负责赔偿我行并使我行免受损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我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协议的终止

如因签约卡注销、补(换)卡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变更,或连续两年未通过"快捷支付"方式进行交易,已建立的"快捷支付"签约关系自动终止。您也可通过支付宝网站主动解除签约关系。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但是,本协议终止前已发送给我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仍应承担相应后果。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自您确认接受时刻即告生效。我行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我行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公告。相关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您已收到。您在公告规定的生效日后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

 

第七条 其它

您确认,在您确认接受本协议前,您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及其后果,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并对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含义和后果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您使用我行银行卡签约支付宝快捷支付业务,即视为您已了解并完全接受本协议。

最后更新:2016-12-28 07: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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