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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者荣耀
微信也能送达法律文书 最高法出台新规提升送达效率
南都讯 记者程姝雯 实习生刘嫚 送达时间长、送达地址难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作为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的程序,送达已成为长期困扰法院人员、制约民事审判效率的瓶颈之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文件,将“微信”纳入法院送达民事法律文书的方式,规定为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法律文书的微信号作为电子送达地址,此尝试或将对改变送达面临的诸多问题。
新规明确微信可送达诉讼文书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微信”纳入法院送达民事法律文书的方式。
规定为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法律文书的微信号作为电子送达地址。并规定了通过微信送达的要求:采用微信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微信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此外,为提升送达效率,《意见》第十条还规定,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送达平台,或以诉讼服务平台为依托进行电子送达,或者采取与大型门户网站、通信运营商合作的方式,通过专门的电子邮箱、特定的通信号码、信息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送达。
此前多地已尝试使用微信送达
南都记者了解到,新规明确微信可送达民事法律文书并非创设新的送达方式,而是对已有法律条款的的“细化”。
“送达”是指法院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统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留置、委托、邮寄、转交、公告送达六种。
之后,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上述六种方式基础上新增“电子送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电子送达”成为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第七种方式。
2015年2月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解释对“电子送达”制度进行了补充细化。规定“电子送达”除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外,还可以采用“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公开报道显示,近两年来,全国已有多地法院开展微信送达法律文书的探索,比如通过发送传票、开庭材料等,从文书制作到发送最快只要十分钟。微信送达减少当事人往返法庭的不便,大大缩短了送达的周期,提高了诉讼效率。
需先征得当事人同意才可送达
但也有业内人士分析,微信送达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送达风险,比如受送达人微信账号有可能被他人盗用,会造成法律文书未真正送达到当事人手中;或者受送达人的智能手机有可能被感染手机病毒,对微信软件造成破坏,导致微信无法成功送达;又或者受送达人如在边远的山区,因手机信号问题,可能无法及时接受微信送达的诉讼文书等等。
为避免探索中遇到的送达人无法接收、未能真正送达到当事人手中的问题,新规明确,使用微信送达,需要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并提供准确的微信号,这在《意见》的第二条有明确规定“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受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邮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也就是说,在送达之前和当事人沟通确认并取得对方同意是适用前提。
此外,为避免当事人就是否接收到法律文书产生争议,《意见》规定,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也就是说,在对法律文书进行拍照微信发送给当事人后,还应确认受送达人已成功收到,并通过手机截屏方式将全部微信对话内容保存,最后将截屏照片打印存入案卷。
最后更新:2017-08-20 01:4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