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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彩籃球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財政部《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規定》(財綜[2002]13號)的有關規定,製定本遊戲規則。

第二條中國籃球彩票單場競猜勝負遊戲(以下簡稱“單場勝負遊戲”)由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統一發行。

第三條“單場勝負遊戲”實行自願購買,凡購買該彩票者即被視為同意並遵守本規則。

第一條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彩票機構財務管理辦法》(財綜[2012]89號)、《彩票發行銷售管理辦法》(財綜[2012]102號)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中國足球彩票單場競猜勝平負遊戲(以下簡稱單場勝平負遊戲)由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發行和組織銷售,由各體育彩票銷售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銷售。

第三條單場勝平負遊戲采用計算機網絡係統發行銷售。

第四條單場勝平負遊戲實行自願購買,凡購買該彩票者即被視為同意並遵守本規則。

第五條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或兌付獎金。

第二章 遊戲方法

第四條“單場勝負遊戲”以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選定的國際重要籃球比賽為競猜對象,由購票人對指定的比賽場次在全場(含加時賽)的比賽結果進行投注。每一場比賽設置2種比賽結果選項:

(一)“勝”:表示主隊勝,客隊負;

(二)“負”:表示主隊負,客隊勝。

購買“單場勝負遊戲”時,選擇1場比賽投注為單場投注,選擇2場或2場以上比賽投注為過關投注。

投注方式包括單式投注和複式投注。其中,對所選比賽場次的比賽結果均選擇1種投注結果為單式投注。對於某個或某幾個比賽場次選擇2種或2種以上的投注結果為複式投注。

購票人可對其選定的結果進行多倍投注,投注倍數範圍為2至99倍。

第五條“單場勝負遊戲”每注2元,單張彩票最大投注金額不超過20000元。彩票不記名、不掛失,不返還本金,不流通使用。

第六條投注內容由購票人選定,通過銷售終端機人工輸入進行投注或利用“單場勝負遊戲”銷售終端提供的投注單輔助進行投注。投注內容經投注係統確認後打印出的兌獎憑證即為“單場勝負遊戲”彩票,交購票人保存。

第七條 投注單投注:

(一)投注單有4個供購票人填寫的獨立區域,分別為“過關方式”區、“賽事編號”區、“競猜選項”區、“倍數”區。

“過關方式”區的格式為:“選擇競猜場次數量*購買彩票注數”,購票人必須且隻能選擇單場投注或過關投注中的1種方式,不選或多選均為無效投注。

具體投注注數的分配如下表:

每個比賽場次所提供的過關投注方式由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選定,根據不同比賽場次情況,提供前表中全部或部分過關投注方式。

“賽事編號”區:購票人填寫所要競猜的比賽場次的對應編號,包括日號和數字編號兩部分。

“競猜選項”區:購票人對所選擇的比賽場次的比賽結果進行投注,選擇1個以上的結果即構成複式投注。所選擇的場次數量應與“過關方式”區中所選擇的競猜場次數量一致,否則為無效投注。

“倍數”區:此區域如不做出選擇即為沒有加倍投注;選擇某項或某幾項的組合即為對應的加倍投注,例如選擇“5”為5倍投注、選擇“50”加“6”為56倍投注、選擇“50”加“40”加“9”為99倍投注。選擇的倍數項之和大於99倍為無效投注。

第八條銷售終端打印出的“單場勝負遊戲”彩票為該遊戲唯一兌獎憑證。投注單隻用於輔助購票人投注,不作為兌獎憑證,也不作為購票人投注結果的間接證明。

第三章 設獎

第九條獎金分配辦法如下:

(一)選擇單場投注時,設置浮動獎金。

單注獎金=2元×所選比賽場次的浮動獎金額。

浮動獎金額=該比賽場次的單場投注總投注金額÷該比賽場次的單場投注中獎彩票總投注金額×68%。

例如:選擇第5場比賽競猜,進行單場投注,則單注獎金=2元×浮動獎金額5,浮動獎金額5=第5場比賽的單場投注總投注金額÷第5場比賽的單場投注中獎彩票總投注金額×68%。

(二)選擇2場及2場以上過關投注時,設置固定獎金。

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在每場選定比賽開始銷售前,通過專用計算機分析係統,對每種有效的投注組合設一個固定獎金。該固定獎金在銷售過程中根據投注額和其他相關因素調整,並通過銷售係統和其他指定方式予以公布。購票人在完成有效投注時刻所獲得的某個投注組合對應的固定獎金即為該有效投注中獎後的獎金。

第十條“單場勝負遊戲”根據投注場次數量限定過關投注的單注彩票最高獎金限額,具體為:

2場或3場過關投注,單注最高獎金限額20萬元。

4場或5場過關投注,單注最高獎金限額50萬元。

6場及6場以上過關投注,單注最高獎金限額100萬元。

彩票中獎後,若單注應兌獎金高於對應的最高獎金限額,則隻兌付對應的最高限額獎金。

第四章 獎金管理

第十一條“單場勝負遊戲”獎金為銷售額的69%,其中68%為返獎獎金、1%為調節基金;公益金為銷售額的18%;發行費為銷售額的13%。

第十二條“單場勝負遊戲”設置獎池,獎池由每個競猜場次的應計提獎金與實際中出獎金的差額累計而成。當某個競猜場次的應計提獎金大於其實際中出獎金時,餘額滾入獎池;當單場投注獎金沒有中出時,未中出獎金滾入獎池。當某個競猜場次的應計提獎金小於其實際中出獎金時,差額用獎池補足;若獎池不足時,用調節基金補足,調節基金不足時,從發行經費中墊支。在出現發行費墊支的情況下,當獎池有資金滾入時優先償還發行費墊支部分。

第十三條“單場勝負遊戲”設置調節基金,調節基金由銷售額的1%、浮動獎獎金取整後的餘額、棄獎收入和逾期未退票的票款組成,專項用於支付不可預見情況下的獎金支出風險及設置特別獎。

第十四條“單場勝負遊戲”單注獎金不足2元補足至2元,補足部分從調節基金支出,調節基金不足時,從發行經費中墊支。在出現發行費墊支的情況下,當調節基金有資金滾入時優先償還發行費墊支部分。

第十五條“單場勝負遊戲”之獎池、調節基金與其它中國籃球彩票單場競猜遊戲之獎池、調節基金統一管理,相互間可調劑使用。

第五章 開獎及公告

第十六條“單場勝負遊戲”在競猜的比賽場次結束後,根據實際比賽結果進行開獎。實際比賽結果以當值裁判員在本規則涉及的比賽時長結束時刻裁定的比賽結果為準,其後對比賽結果的各類更改不影響原確認的開獎結果。開獎結果、銷售情況等信息,通過銷售網點和指定的互聯網網站及其他媒體等信息渠道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中獎

第十七條每注“單場勝負遊戲”有效投注與對應開獎結果對照,與開獎結果一致即為中獎。

第十八條在“單場勝負遊戲”銷售過程中,如遇以下情形發生,則特別規定如下:

(一)在某個比賽場次開始銷售前,其比賽時間提前或推遲或取消比賽,則相應更改該比賽場次的開始、截止銷售時間或取消該比賽場次競猜。

(二)在某個比賽場次開始銷售後,若其比賽時間提前,則相應提前該比賽場次的截止銷售時間。

(三)在某個比賽場次開始銷售後,若其比賽時間提前,且比賽開始時仍在進行銷售,則認定該比賽場次對於在比賽開始時刻前發生的投注為有效場次,所涉及投注可正常參與兌獎;認定該比賽場次對於在比賽開始時刻後發生的投注則為無效場次。

(四)在某個比賽場次開始銷售後,若其比賽時間推遲且未超過原定時間36小時,則相應推遲該比賽場次的截止銷售時間。

(五)在某個比賽場次開始銷售後,若其比賽時間推遲且超過原定時間36小時或無法獲知具體推遲時間或取消比賽,則認定該比賽場次為無效場次。

(六)若某個比賽場次,在比賽進行至35分鍾及以上(全場時長40分鍾製比賽)或進行至43分鍾及以上(全場時長48分鍾製比賽)時因故中斷,且當值裁判或比賽主辦方裁決比賽正式完成,則認定該比賽場次為有效場次,所涉及投注可正常參與兌獎。

(七)若某個比賽場次在比賽進行中因故中斷,且不符合前述(六)中描述的條件,如果自中斷時刻起36小時內繼續完成了比賽,則認定該比賽場次為有效場次,所涉及投注可正常參與兌獎。

(八)若某個比賽場次在比賽進行中因故中斷,且不符合前述(六)中描述的條件,如果自中斷時刻起36小時內未繼續完成比賽或無法獲知具體補賽時間或取消補賽,則認定該比賽場次為無效場次。

(九)在某個比賽場次開始銷售後,如果比賽主辦方決定更換比賽場地,若是從一中立比賽場地更換至另一中立比賽場地,則認定該比賽場次為有效場次,所涉及投注可正常參與兌獎;若不符合前述更換條件,則認定該比賽場次為無效場次。

(十)在某個比賽場次開始銷售後,若參賽雙方中有一方與原定參賽隊伍不同,則認定該比賽場次為無效場次。

(十一)在某個比賽場次開始銷售後,若比賽主辦方決定在無觀眾、無轉播的封閉條件下進行比賽,則認定該比賽場次為無效場次。

(十二)對上述無效場次的認定由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最終解釋。

(十三)當某場比賽被認定為無效場次,則該比賽場次的所有單場投注按退票處理,於28天內在指定地點辦理退票手續;在過關投注中對該比賽場次的所有選擇均視為無效,涉及該比賽場次的過關投注組合之固定獎金按在原投注時刻去除該比賽場次後的投注組合對應的固定獎金計算

(十四)在某個比賽場次銷售過程中,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可根據投注額、突發事件等因素,拒絕某些大額投注、暫停或提前截止針對該場比賽的某些特定過關組合特定結果選項的投注、暫停或提前截止針對該場比賽的所有投注。

第十九條每注彩票隻有一次中獎機會,不兼中兼得。

第七章 兌獎

第二十條“單場勝負遊戲”中獎者到當地指定的彩票機構或投注站進行兌獎。每張彩票所涉及的所有比賽場次的開獎結果全部公布後次日起60天為兌獎期,逾期未兌,視為棄獎。

第二十一條彩票機構和投注站進行兌獎時,有權查驗中獎者的中獎彩票及有效身份證件,兌獎者應予配合。

第二十二條凡偽造、塗改中獎彩票,冒領獎金者,送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規則執行中有關重大事項,將通過銷售係統和其他指定方式予以公布,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不再承擔直接通知購票人的責任,購票人須自行知曉。

最後更新:2017-01-17 13: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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