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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藝
提高金融監管協調性刻不容緩
摘要
據媒體報道,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即將召開,主要議題是協調金融監管。在當前分業監管與混業經營矛盾日益凸顯的背景下,協調金融監管尤顯必要。如何處理好金融監管上層建築與金融發展實踐的不協調,拿捏好監管尺度,提升監管效能,考驗著監管層智慧,也決定了金融業未來的發展格局。
據媒體報道,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即將召開,主要議題是協調金融監管。在當前分業監管與混業經營矛盾日益凸顯的背景下,協調金融監管尤顯必要。如何處理好金融監管上層建築與金融發展實踐的不協調,拿捏好監管尺度,提升監管效能,考驗著監管層智慧,也決定了金融業未來的發展格局。
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框架以分業監管為主,這一監管體係為我國經濟金融秩序穩定、金融監管專業化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我國金融混業發展,這一監管框架的種種弊端逐漸暴露,既存在監管競爭、信息分割、協調困難,又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混業業務監管準則、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等方麵形成了大量的監管空白。麵對我國當前金融交易跨市場化、銀行業務表外化、資本流動網絡化的新趨勢,各監管機構如何監管、監管邊界何在、如何協調監管等均不明確,這不僅導致出現了監管套利,還極易形成產品隱患交叉傳染,加大了係統性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從“寶萬之爭”中複雜的金融杠杆運用,到影子銀行體係的崛起,再到跨行業、跨市場資管產品不斷湧現,產品嵌套盛行,金融創新催生的複雜結構化產品通過各種通道,讓資金遊走於銀行、證券、保險之間。各監管部門都認為自己管轄範圍內是合規的,但沒有一個部門能穿透產品,把握資金去向。“鐵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分業監管模式難以為繼,建立新的金融監管體製框架、提高金融監管的協調性已經刻不容緩。
如何加強金融監管協調?有一些聲音建議徹底打亂現有監管格局,或回到單一央行的大一統模式,或改變當前的職能配置,監管顛覆性重置。其實,不管最終確定哪種協調方式,追求的都是混業經營下的監管到位。統一監管改革並非是要打破現有分業監管的金融格局,而是將各類涉及開展同一金融業務的機構有序納入監管範圍,通過實施穿透式監管,確定投資範圍、資本約束、杠杆限製、投資者適當性等監管要求,明確管理鏈條上的各個主體及其相應責任,建立健全係統性金融風險防範預警體係和處置機製,補齊監管短板,避免監管空白,防範金融風險。
除了強化監管,金融監管協調更需在基礎設施和政策、監管信息上形成協調共享機製,建立全國統一、共享的金融信息綜合統計係統,以便各監管部門把控好相關規則的節奏和力度,避免政策“碰頭”疊加。
隻有建立起一個既分工又合作的金融監管協調機製,才能提升金融體係整體運行的效率,推動金融創新發展與金融監管相互協調、互相促進,才能讓金融業服務實體經濟真正落到實處。
(原標題:提高金融監管協調性刻不容緩)
(責任編輯:DF309)
最後更新:2017-07-06 02: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