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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英
微信圈內打麻將鬥地主,該當何罪?
在微信朋友圈內組織好友打麻將、鬥地主,彩頭是用人民幣兌換的“元寶”,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呢?讓我們看看下麵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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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息縣公安局接到匿名舉報:青年趙大龍(化名)在微信圈內組織好友賭博,還用人民幣兌換的“元寶”騙取錢財。公安機關當場抓獲趙大龍,並以涉嫌開設賭場罪將其刑事拘留。
被抓後,趙大龍大唿冤枉,辯解說自己在和好友玩遊戲,根本不是賭博,更沒有想開設賭場,還交待了“賭場”的來龍去脈。
今年6月,趙大龍在手機上安裝一個棋牌遊戲軟件,又經過注冊登錄,利用自己的微信賬號加入一個俱樂部;接著,他通過“拉好友”的方式,勸說自己微信圈的好友加入該俱樂部微信群。在一個多月裏,趙大龍多次邀請微信好友在這個俱樂部房間內打麻將、鬥地主,並負責為好友兌換用於彩頭的“元寶”,總計獲利1000多元。
但是,公安機關仍認為趙大龍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並於7月中旬將此案提請至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
檢察君
趙大龍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呢?
檢檢妹
息縣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趙大龍的行為構不成開設賭場罪,也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理由是:
1
其一,趙大龍在主觀上無開設賭場的故意,其朋友圈仍具備聊天功能,非為專一賭博而設;
2
其二,趙大龍的“獲利”不能認定為開設賭具罪中的“抽頭漁利”,此應當屬於俗稱的“打底”費用,且金額較小;
3
其三,此案賭博行為皆是朋友圈中各自互約行為,無法認定屬於傳統開設賭場罪中的“參賭人員”。據此,該院以構不成犯罪為由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據此,該院以構不成犯罪為由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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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如此,辦案檢察官提醒大家,趙大龍一案屬於個案,並不代表普遍性,以網絡開設賭場的行為是國家法律所禁止的,是重點打擊的對象。本案中,趙大龍的行為雖未課以刑罰評價,但還是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屬於一般違法行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關於網上開設賭場共同犯罪的認定和處罰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一)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三)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本期編輯:扶慶煒
審核編委:李家銀
終審編委:黃金山
來源:息縣檢察
最後更新:2017-08-19 23: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