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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吐槽小心攤官司

“微信,是一個生活方式”,這是微信官方給自己下的定義。不少人也熱衷在平台上吐露心聲,表達自己的觀點。然而,也有人用這種方式發泄心中不滿,甚至指名道姓罵人、大肆散播他人的隱私。殊不知,虛擬的網絡世界並非肆無忌憚的發泄場所,尤其在微信朋友圈這樣的熟人社交平台,隻要固定了證據,一告一個準兒。

案例1:舊事生誤會泄他人隱私成被告

梁女士和楊女士原本是多年的朋友,幾年前梁女士注冊了微信,在搜索通訊錄時發現楊女士也有微信號,這樣二人就互相加了好友。

隨著時間的推移,二人又添加了一些生活中認識的共同好友。2015年7月,由於一件陳年舊事,楊女士對梁女士產生了誤解。當時,楊女士非但不聽梁女士的解釋,反而采用非理性方式發泄自己的不滿。楊女士先在微信朋友圈內大肆泄露梁女士的個人私事,而且連續兩天在朋友圈發布辱罵梁女士的言語。

梁女士看到這些言論後氣得抓狂,要求楊女士盡快刪除所發內容,但遭到拒絕。為此,她將楊女士辱罵自己的侵權網頁信息進行了公證後,向西城法院提起訴訟。

楊女士雖然認可發布侵權信息的微信賬號是她注冊的,但她認為梁女士有過錯在先,自己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最終法院認定,被告楊女士實施了侵權行為,判決楊女士向梁女士賠禮道歉並賠償相應合理損失。

案例2:朋友圈罵人被判侵權傷人害己

而另一起類似案件,也是由朋友圈裏的“出言不遜”所引發。50歲的賈女士與蔣女士的孩子曾在同一所幼兒園上學,並曾同住一個小區,建立了共同的朋友圈子。2013年9月後,兩家的孩子分別升入不同的小學,雙方之間的聯係逐漸減少。

但在2015年6月,賈女士突然發現蔣女士在微信朋友圈中用極其惡毒的話對自己進行辱罵、貶斥和人身攻擊,雖未直接點名道姓,但一些具體表述完全鎖定了賈女士。賈女士認為,微信朋友圈是熟人交流的圈子,與自己的工作、生活緊密相連,雙方有共同的朋友、同事、家長,蔣女士在熟人圈內散布侮辱、咒罵之言論,且直指自己個人身份信息,經熟人間口耳相傳更加重了對自己的傷害,導致自己在親朋好友中名譽受到損害,精神受到打擊,人格尊嚴受到侵害,造成極大的心理創傷和惡劣影響。

為此,賈女士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蔣女士停止對其名譽侵權,並公開賠禮道歉。法院最終判決,蔣女士在其微信朋友圈連續公開發表致歉聲明3天,並賠償賈女士精神損害賠償金2500元。

支招1:發現被侵權涉案信息先行公證

“如果當事人沒有及時、有效地對辱罵內容進行固定取證,對實施辱罵行為人的被告資格不能提出證據予以確認,法院就很難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西城區法院民八庭負責人趙長新法官告訴北京晨報記者,雖然上述兩起案例中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求,但究其根本,是因為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經過了公證,具有足夠的公信力。“這在法律上一般被認為是具有非因特殊情形不能被推翻的確定真實性,即便被告否認,但他的意見也不足以否認自己侵權事實的存在。”

趙長新稱,一旦發現自己的人格權在網絡受到侵犯,最好要在第一時間對涉及侵權的網絡信息進行公證,以便在後期維權或訴訟中能夠有效證明侵權行為的發生、侵權行為的時間和行為方式。

之後,被侵權人可以通知社交平台或網絡運營商刪除、屏蔽、斷開相關內容,但通知刪除的侵權信息要切實有效。“簡單來說,當事人通知的信息應當全麵,包括通知人的姓名、聯係方式,相關內容或其他能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信息,以及要求刪除信息的理由。”趙長新說,如果運營商沒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對損害的擴大部分將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支招2:匿名侵權人平台須供真實信息

在現實中,不少人會采取匿名的方式進行辱罵、攻擊他人,這導致當事人難以獲取侵權人的真實身份。對於這種情況,趙長新也給大家支了招。

在一起案件裏,原告王先生稱自己被多名網友在貼吧上辱罵、誹謗。但因為發布這些帖子的網友的用戶名都是昵稱或假名,王先生也不清楚這些人的真實身份,所以他沒辦法,隻能起訴到了法院,索要這些網友的後台注冊信息,而法院也支持了王先生的訴求。

趙長新解釋說,對於不清楚侵權人真實身份信息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侵權人的後台注冊信息,也可以通過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提供證言的方式來證明實施侵權行為的就是所訴的侵權人。

提醒:胡亂轉信息情節嚴重也將擔責

由於網絡環境的開放性和信息傳播的及時性和廣泛性,信息可以在網上通過轉發、評論迅速得到傳播並發酵,而每個人也都可以被看作是自媒體。由此在涉及網絡侵權的案件中,通常會出現針對同一被侵權人,卻存在多個侵權人的多方侵權行為。

趙長新提醒說,轉發他人發布的侵犯人格權的網絡信息,在某些情況下也要承擔侵權責任。至於是否承擔責任,主要依據下列因素進行判定,一是轉發主體應承擔與其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二是所轉發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三是對所轉發信息是否做出實質性修改,會不會導致轉發的內容與原內容嚴重不符。

涉信息網絡人格權侵權糾紛日益增多,從側麵反映了在網絡環境下權利保護意識有待增強。趙長新稱,市民在社交平台發布信息,應避免用有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語,更不應造謠。同時,未經他人許可也不應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肖像、披露他人隱私等信息。和他人產生的矛盾、誤解等,應通過正當的溝通渠道解決。

對於熱衷在朋友圈轉發消息的市民,應理性分析,謹慎使用自己轉載的網絡信息。如果轉載的信息中含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或極具侮辱性言語的內容,這種情況下都可能構成對他人人格權的侵犯。

統計:人格侵權案約六成發生在網絡

近年來,隨著網絡的快速普及,一些傳統的民事侵權糾紛轉為在網絡環境下發生,導致網絡侵權糾紛不斷增加,進入訴訟途徑的案件數量也日益上升,其中人格權糾紛尤為明顯。

所謂人格權,是指法律賦予公民、法人以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須享有且與其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而人格權主要包括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等。

據西城法院的統計數據顯示,2015年該院共受理人格權糾紛案件74件,其中發生在網絡環境的涉信息網絡人格權糾紛有45件,占比約為60%。去年該院受理的人格權糾紛案件141件,涉信息網絡人格權糾紛有91件,占比提高至64%。在這些案件中,涉名譽權糾紛的案件近九成。

最後更新:2017-10-08 02: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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