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1
人物
公募參與港股通新細則:已成立產品1個月內完成合同修改
上周三(6月14日),中國基金報報道了監管層下發《通過港股通機製參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的公募基金注冊審核指引》(以下簡稱《審核指引》)、規範公募基金參與港股的消息。時隔一周,圍繞該指引的後續落實又有了新進展!
基金君今日獲悉,某證監局本周向轄區公募基金管理人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轄區通過港股通機製參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的基金產品監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對存量的滬港深基金有了新的規定,尤其指出老的滬港深基金要在一個月內修改基金合同,“滿足要求”的投研人員6個月到崗。
從這則通知的內容看,主要是為了落實上周證監會發布《審核指引》開展的後續工作。
基金君第一時間和大家看一下《通知》的主要內容:
一、已獲批文但未募集的參與滬港通交易基金:發行前需修改相關法律文件
通知第一條規定,對於已批複尚未進行募集的參與港股通交易的基金產品,轄區基金管理人在產品發行前應履行變更注冊程序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協議、招募說明書(包括調整基金投資港股的比例、 涉及基金名稱調整的應當修改基金名稱、完善信息披露內容)等法律文件,配備相適應的人員。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啟動產品的募集發行。
業內人士分析:滬港深基金是參與港股通交易的主流基金產品。據統計,今年以來獲批的滬港深基金達到59隻,其中很大部分暫時都沒有進入募集,也意味著這批基金要趕緊修改合同,才能進入發行。
二、對於已成立運作的參與港股通交易的基金:1月內完成合同修改 “滿足要求”的投研人員6個月內到崗
對於已成立運作的參與港股通交易的基金產品,該證監局的《通知》規定轄區基金管理人應落實以下要求:
1、按照《審核指引》關於信息披露的相關要求及時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協議、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完善信息披露相關內容。
對於基金名稱帶有“滬港深”等類似字樣且港股投資比例下限為零的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顯著位置進行特別風險提示,主要內容包括:基金名稱僅表明基金可以通過港股通機製投資港股,基金資產對港股標的投資比例會根據市場情況、投資策略等發生較大的調整,存在不對港股進行投資的可能。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對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並備案。
2、參照《審核指引》關於人員配備的相關要求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六個月內配備相適應的投資管理人員,確保人員到位。
基金投資港股的最大比例達到非現金基金資產80%以上(含)的(投資比例為 0-95%的靈活配置混合型產品),基金管理人應配備不少於 2 名具有 2 年以上香港市場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 (至少 1 名為基金經理);
基金投資港股的最大比例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的,基金管理人應配備不少於1名具有2年以上香港市場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基金經理或者相關投研人員。
基金管理人的人員配備未在規定期限內到位的,應暫停相關產品的申購。人員配備情況符合條件後方可繼續開放產品的申購。
3、轄區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對參與港股通交易的基金產品的宣傳應當客觀、準確,如實反映基金產品特征,全麵披露產品可能存在的風險。
業內人士分析:這一規定是通知的重頭戲,主要規範存量基金產品。對於投研人員在6個月內滿足要求可能是對存量滬港深基金有些影響的地方,此前不少滬港深基金的投研人員沒有或者較少香港市場投資經驗,未來可能會出現這類基金更換基金經理,或者基金公司緊急招聘的情況。
三、已募集未成立的滬港深交易也需符合規定
對於已經開始進行募集且尚未成立的參與港股通交易的基金產品,待基金成立後,該證監局要求轄區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已成立運作基金產品的監管要求執行。
業內人士分析:這個通知是針對三類情況做出更為細致的規定,也意味著,隻要是參與港股通交易的新老基金都要滿足《指引》規定。這或許會對市場有些影響,基金君用數據計算目前滬港深基金一季度末規模超過700億元。而此前很多滬港深基金持有港股的比例麵臨調整,再加上陸續成立的滬港深新基金規模在百億之上,可能會有數百億級資金在未來布局港股。
溫故知新: 上周發布的《通過港股通機製參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的公募基金注冊審核指引》
一、材料要求
基金管理人申請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的,除提交常規公募基金注冊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說明材料:
1、針對港股通交易的授權管理製度;
2、針對港股通交易的投資決策流程;
3、基金經理及相關投研人員是否具備香港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經驗的說明。
二、產品名稱及投資比例
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關於基金名稱的規定,對基金名稱作出如下要求:
1、基金名稱如帶有“港股”等類似字樣,應當將80%以上(含)的非現金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
2、80%以下的非現金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的,基金名稱不得帶有“港股”等類似字樣,港股最高投資比例不得超過股票資產的50%。
3、指數型基金,基金名稱可根據標的指數名稱命名。
三、人員配備
80%(含)以上的非現金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的基金產品,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備不少於2名具有2年以上香港市場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至少有1名為基金經理).80%以下的非現金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的基金產品,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備不少於1名具有2年以上香港市場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基金經理或者相關投研人員).
指數型基金,根據標的指數港股權重的不同,人員配備參照上述監管要求執行。
四、信息披露與風險揭示
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的,要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全麵揭示投資港股的相關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會麵臨港股通機製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製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T+0回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製,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製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等。
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將港股投資的比例下限設為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明確揭示,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
(原標題:公募基金參與港股通新細則:已成立產品1個月內完成合同修改 “滿足要求”的投研人員6個月內到崗)
最後更新:2017-06-22 15: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