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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發審委配有工作細則 將壓縮委員自由裁量權
專職委員受聘期間,相關人員所持股票應當在受聘1個月內清理完畢
“在依據新的發審委辦法遴選新一屆發審委委員的過程中,證監會將製定發審委相關工作細則。”近日,相關人士向《證券日報》記者透露。
證監會上周五發布了修訂後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以下簡稱《發審委辦法》),《發審委辦法》將強化發審委製度運行監管,同時證監會將設立發行審核監察委員會,對發行審核工作進行監察。
根據《發審委辦法》,證監會以外的專職委員受聘期間,按照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禁止買賣股票的規定,相關人員所持股票,原則上應當在具備依法轉讓條件時受聘1個月內清理完畢,證監會以外的兼職委員受聘期間,買賣股票的限製措施另行規定。
“修訂後的《發審委辦法》實現了選人、用人、監察分離,其目的是選好人、用好人、管好人,把權力關進製度籠子。”上述人士強調。
《證券日報》記者從上述人士處了解到,《發審委辦法》強化了製度建設,發審委委員尤其是專職委員的管理體係將參照證監會工作人員的行為準則,強化對發審委委員的日常管理。專職委員將比照證監會處級以上工作人員管理,簽報個人事項報告表以及個人重大事項。
《發審委辦法》明確,考慮到目前專職委員已經滿負荷運轉,為保證發行審核工作正常有序開展,適當增加專職委員數量,同時將委員總人數由60名增加至66名。
據上述人士介紹,新發審委的運行機製管理、審核標準統一,將明確審核邊界,壓縮發審委委員自由裁量權,同時完善工作底稿製度。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發審委辦法》出台後,將改變原有發審委會議固定召集人模式,采取“一次一授權”,不固定會議召集人,隨機搖號產生召集人。證監會還將強化委員推薦單位責任,若發審委委員因違法違規被解聘的,證監會取消其所在單位5年內再次推薦發審委委員的資格,若為中介機構,證監會將對該中介機構的在審項目采取冷處理,延後審核。
據證監會新聞發言人介紹,新的《發審委辦法》發布實施後,證監會將依據新辦法開始遴選新一屆發審委委員。
(原標題:新發審委配有工作細則 將壓縮委員自由裁量權)
最後更新:2017-07-10 05:3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