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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重股份“忽悠式”重組借殼方成第一被告

證監會對“忽悠式”重組行為一直保持著高壓的打擊態勢。今年4月份,借殼方九好集團與鞍重股份(002667)進行的“忽悠式”重組因信息披露虛假被終止,重組雙方及相關責任人受到了證監會的嚴厲處罰。但對投資者而言,民事追責的意義更大。

證券時報記者獲悉,8月8日,投服中心公開征集因九好集團與鞍重股份在重大資產重組中虛假記載、重大遺漏而受損的中小投資者,擬再啟證券支持訴訟(第五例).

“忽悠式”重組股價過山車

2015年4月7日,鞍重股份因籌劃重大事項開始停牌。同年11月14日,鞍重股份發布了九好集團與鞍重股份的重大資產重組預案,複牌後的17個交易日內,股價從23.78元飆升至87.78元,漲幅達269%,投資者蜂擁而入。

而後,股價一路下跌。隨著2016年5月28日公告被立案調查,2017年3月11日公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7年4月26日公告重大資產重組終止,股價逐階下跌至18.65元,跌回起漲原點。在過山車式的股價演變中,投資者受損嚴重,引起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

據悉,本案是今年3月份證監會通報的“忽悠式”重組的典型案件,重組雙方受到了嚴厲處罰。

借殼方財務造假擔首責

相關處罰公告顯示,九好集團提供給鞍重股份在《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中披露的財務報告含有以下虛假信息,即2013年至2015年,九好集團通過各種手段虛增服務費收入2.6億元,虛增2015年貿易收入57萬餘元,虛構銀行存款3億元、未披露3億元借款及銀行存款質押。處罰決定載明,九好集團的財務造假行為導致九好集團、鞍重股份所披露的信息虛假記載、重大遺漏。

證監會處罰公告認定:九好集團是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郭叢軍(實際控製人、董事長)、宋榮生(董事、總裁)、陳恒文(財務總監)是對九好集團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鞍重股份係披露含有九好集團虛假記載財務數據的《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的責任主體,楊永柱(實際控製人、董事長)、張寶田(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係鞍重股份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據了解,投服中心秉持追究首惡的一貫原則,將九好集團及其主要負責人郭叢軍、宋榮生、陳恒文列為主要被告,承擔首要賠償責任,而追究鞍重股份及其他信息披露責任人的連帶責任,避免因民事賠償而誤傷上市公司現有廣大中小股東。這既強調了投服中心“首惡必究”的正義理念,也體現了其支持訴訟業務的專業性和公益性。

提醒投資者重視訴訟風險

投服中心提醒投資者密切關注相關《征集公告》,如果投資者自2015年11月14日至2017年3月10日期間買入鞍重股份(002667)股票且未全部賣出(即在2017年3月10日仍有餘額的),該部分股票餘額在2017年3月11日之後,並在2017年3月28日之前因賣出或持有發生損失的,投資者很有可能符合索賠條件,可向投服中心提出支持訴訟申請,並按征集公告的要求提交材料。投服中心將協助投資者進行計算,判斷是否受損,並尊重投資者的意願代投資者提起支持訴訟。

任何訴訟都存在訴訟風險。據介紹,本次支持訴訟,投服中心為了能幫助到更多的中小投資者,放棄了最穩妥但偏保守的訴訟方案,堅持將2015年11月14日作為虛假陳述行為實施日。但是這種主張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據投服中心介紹,如果法院在審理時將2016年4月23日(處罰公告認定的含有虛假信息的《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公告之日)認定為實施日,則意味著向投服中心申請支持訴訟的2015年11月14日至2016年4月22日期間買入鞍重股份股票的投資者將麵臨敗訴的風險,進而要承擔訴訟費用損失。投服中心提示投資者,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要關注訴訟風險,更要理性對待訴訟結果。

(原標題:鞍重股份“忽悠式”重組借殼方成第一被告)

最後更新:2017-08-09 09: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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