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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记录能作呈堂证供?

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 以案说法:属法定证据类型,但需明确身份、明确用途、保留记录

现在,微信、支付宝转账不仅成为日常消费的主流支付方式,也是亲朋好友、生意伙伴之间财务往来的重要方式,当享受科技带来的便捷之际,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您是否留意过?

案例

微信转账截屏当借钱凭证,姑娘“悲剧”了

这则被“刷屏”的案例,内容很简单。当事人小琳的做法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常见,很多年轻人都是如此,估计看后很多人会惊呼“我也这样干过”!

小琳认识了一名快递小哥,二人关系不错,小琳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借给小哥2000元后,小哥不仅没还,还消失不见了。小琳保存了两人的转账截屏,但原始记录可能已删除,未能提供给法庭。小琳仅出具一张截图复印件向象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快递小哥还款,被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诉讼。

小琳伤心了,网友转疯了。不少人认为微信转账有记录可循,就认为是借钱最可靠的凭证,咋还不管用了?

“微信转账记录并非不能作为证据,而是这个案子具有偶然性。”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波介绍说,首先,小琳提供的是截屏复印件而非原始记录,法院对于复印件是不予认可的;其次,小琳转账页面仅显示了快递小哥的网名,而非其本名,法庭无法确定这个网名是快递小哥本人。小琳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屏打印件虽然能当证据使用但是却不能孤证定案,所以小琳的诉讼请求才会被驳回。

另案

闺蜜因借钱闹翻,微信转账记录证清白

目前,微信、支付宝转账不仅成为日常消费的主流支付方式,也是亲朋好友、生意伙伴之间财务往来的重要方式。在另外一个案例中,微信转账记录成为胜诉的重要凭证。

小雨(化名)和小丽(化名)曾经是好朋友。由于手头紧张,小丽曾向小雨借过钱,小雨也很大方,直接把银行卡和密码告诉小丽,让她自己取钱。问题来了,小雨认为小丽前后共借了7000元,一直不还;小丽却表示,只借了4000元,且已经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偿还。

随后,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本是朋友关系,对于借款4000元予以认定。但被告于2017年2月16日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5500元,并主张已经还清原告借款,原告主张该5500元系双方其他经济往来,但无证据予以证明,最终,法院采纳了小丽的还款说法,驳回了小雨的诉求。

说法

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取决于两个前提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范围。

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因此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微信转账不怕要不回,但要记住3个要点,第一明确身份,别用网名要用实名标注并在转账之前再次确定对方身份;第二明确用途备注别省事,注明转账用途;第三保留记录。在此之外,如果能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就更加稳操胜券。

延伸

微信证据用处广泛

由于微信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不仅仅局限微信支付,在一些离婚纠纷、劳务纠纷、借贷纠纷等案件中,微信记录也可作为证据递交法庭。

案例1

借钱不还?微信对账、催款记录可以帮忙要回来

王女士与张女士原是朋友,2015年下半年,张女士以家里老人住院为由,借用王女士信用卡先后刷卡1万余元。但一直没有归还。当年9月至10月,王女士先后8次通过短信、微信方式与张女士对账、催款。最终两人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原告所提交的其与被告的微信记录能证明被告张女士拖欠王女士1万余元借款本金没有归还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王女士1万余元及利息。

案例2

感情不和要离婚?微信记录成凭证

目前,离婚率不断升高。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中,不乏一些拿出微信聊天记录用于证实两人感情破裂的。

夏女士的证据是为了证明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可挽回。然而,丈夫方先生也提供了两人感情好转时期的相关记录。最终,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有子女,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没有判决离婚,并提醒夫妇俩,在夫妻双方平时的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都在所难免,面对问题、矛盾时,双方应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多加沟通、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夫妻感情和好、家庭和睦还是有一定希望的。

案例3

牛女士3年前到一家文化公司应聘。工作半年,拿到的工资极低,她见公司总是不签合同,便决定离开,但公司却以工作中出错为由,扣了她最后一个月工资。法庭上,双方提供的证据中,包括视频、音频、工作手册、账目明细及微信记录。

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到被告处实际工作6个月余,双方存在真实劳动关系。被告作为用工单位扣除一个月试用期外,应当及时与作为劳动者的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及时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期间的几个月,应当支付双倍工资8510元。此外,原告自行辞职,被告未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1617元,无法律依据。最终判决该公司给付牛女士近万元的赔偿。

(来源:大河报)

最后更新:2017-09-09 20: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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