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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城淘金一年期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 服務大廳 - 支付寶

長城淘金一年期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四月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經2014年4月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4]364號文注冊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根據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享受基金收益,同時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之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全麵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並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謹慎做出投資決策。投資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風險包括: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市場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係統性風險,投資對象或對手方違約引發的信用風險,投資對象流動性並不足產生的流動性風險,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管理風險,本基金的特定風險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目  錄

一、緒言 4
二、釋義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關服務機構 21
六、基金的募集 23
七、基金備案與《基金合同》的生效 25
八、基金的封閉期和開放期 27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29
十、基金的投資管理 35
十一、基金的財產 41
十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42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45
十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46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4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49
十七、風險揭示 54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56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58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70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85
二十二、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86
二十三、備查文件 87


一、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長城淘金一年期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長城淘金一年期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做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本基金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長城淘金一年期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長城淘金一年期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長城淘金一年期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長城淘金一年期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長城淘金一年期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實施,並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29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4、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5、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6、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7、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19、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0、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1、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2、銷售機構:指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3、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4、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5、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6、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買賣基金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賬戶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麵確認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0、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1、封閉期:指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該日)起或每一個開放期結束之日的次日(包括該日)起至次年對日(包括該日)的期間。如次年對日為非工作日,則該日的下一工作日為該封閉期的最後一日。本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該日)起至次年對日(包括該日)的期間。第二個封閉期為自首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包括該日)起至次年對日(包括該日)的期間,以此類推。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不接受交易申請
32、開放期:本基金辦理申購、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指本基金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不超過10個工作日的期間。開放期內均可辦理申購業務,但僅在開放期第一個工作日對贖回申請進行受理
33、基金份額折算:指在每個開放期的第一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在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份額所代表的資產淨值總額保持不變的前提下,對本基金所有份額進行折算的行為。基金份額折算後,基金份額淨值調整為1.000元,基金份額數額按折算比例相應調整
34、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8、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9、《業務規則》:指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麵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0、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3、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4、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5、巨額贖回:指本基金贖回申請日的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6、元:指人民幣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8、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49、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0、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1、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2、指定媒體: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互聯網網站及其他媒體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況
1.名稱: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6009號新世界商務中心41層
3.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6009號新世界商務中心40-41層
4.法定代表人:楊光裕
5.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6.設立日期:2001年12月27日 7.電話:0755-23982338         傳真:0755-23982328
8.聯係人:袁江天
9.管理基金情況:目前管理久嘉證券投資基金、長城久恒平衡型證券投資基金、長城久泰滬深 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長城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長城消費增值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長城安心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長城久富核心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長城品牌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長城穩健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長城雙動力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長城景氣行業龍頭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長城中小盤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長城積極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長城久兆中小板 300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長城優化升級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長城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長城歲歲金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長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長城增強收益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長城醫療保健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等二十隻基金
10.客戶服務電話:400-8868-666
11.注冊資本:1.5億元人民幣
12.股權結構:
持股單位 占總股本比例
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47.059%
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北方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合計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介紹
(1)董事
楊光裕先生,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畢業。曆任江西省審計廳辦公室主任,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現任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何偉先生,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曾任職於北京兵器工業部計算機所、深圳蛇口工業區電子開發公司、深圳蛇口百佳超市有限公司等公司,1993年2月起曆任君安證券有限公司投資二部經理、總裁辦主任、公司總裁助理兼資產管理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營業部總經理,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助理,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籌)擬任總經理,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公司副總裁。現任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總裁、黨委副書記。
範小新先生,中共黨員,經濟學博士,高級經濟師。1986年7月參加工作,曆任重慶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副處長,西南技術進出口公司總經理助理,重慶對外經貿委美國公司籌備組組長,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法律部副主任,華能資本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工作部副經理。現任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梁宇峰先生,中共黨員,複旦大學經濟學博士。曆任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發展總部經理助理、辦公室主任助理、研究所副所長、所長,2012年2月起兼任機構業務總部總經理,現任東方證券機構業務總部總經理。
姬宏俊先生,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曆,工商管理碩士。曆任河南省計劃委員會老幹部處副處長、投資處副處長,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金融處副處長,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分行信貸一處副處長。現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總裁。
金樹良先生,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曆。1989年2月參加工作,曾任職於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國際經濟係。1992年7月起曆任海南省證券公司副總裁、北京華宇世紀投資有限公司副總裁、昆侖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總裁、北方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總經理及公司總經理助理兼資產管理部總經理、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北方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現任北方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總經濟師。
王連洲先生,山東人,1964年從山東財經學院財政金融專業本科畢業,分配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印製管理局工作。1983年調任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曆任辦公室財金組組長、辦公室副主任、經濟法室副主任、研究室負責人、巡視員,是中國《證券法》、《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起草工作的主要組織者和參與者,2000年退休。
謝誌華先生,中共黨員,經濟學博士。曆任湖南國營大通湖農場教師、湘西自治州商業學校教師、北京商學院(現北京工商大學)副院長、北京工商大學校長助理。2003年至今任北京工商大學副校長。
劉杉先生,經濟學博士。曾任中華工商時報社海外部編輯、副主任、中華工商時報財經新聞部主任,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分行金融早報社總編輯,中華工商時報社總編輯助理,現任中華工商時報社副總編輯,兼任北京工商大學教授、中國人民大學信托與基金研究所研究員。
鄢維民先生,經濟學學士。曆任江西省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發展室副主任,深圳市體改委宏觀調控處、企業處副處長,深圳市證券管理辦公室公司審查處處長,招銀證券公司副總經理。現任深圳市證券業協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深圳上市公司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熊科金先生,經濟學碩士。曆任中國銀行江西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業務部負責人,中國東方信托投資公司南昌證券營業部總經理、公司證券總部負責人,華夏證券有限公司江西管理總部總經理,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基金部負責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籌備組負責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2011年7月進入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董事、總經理。
(2)監事
吳禮信先生,中共黨員,會計師,中國注冊會計師(非執業)。曆任安徽省地礦局三二六地質隊會計主管,深圳中達信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一部部長,大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計財綜合部經理,大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資金結算部副總經理,第一創業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計劃財務部副總經理。2003年進入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任財務部總經理,現任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總監,並擔任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
曾廣煒先生,高級會計師,1992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職於中國燕興天津公司、天津開發區總公司、天津濱海新興產業公司,2003年1月起曆任北方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業務四部副總經理、證券投資部副總經理、財務中心總經理、風險控製部總經理,現任北方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風險控製部總經理。
張令先生,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曆。曆任中國紡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財務會計、副科長、科長、副總會計師、上海浦發銀行信托證券部科長、副總經理、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財務管理總部總經理,現任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總部總經理。
黃魁粉女士,中共黨員,工商管理碩士。2002年7月進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資部、信托綜合部、風險與合規管理部、信托理財服務中心工作。現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業務部總經理。
袁江天先生,管理學博士,曾就職於廣西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投資管理部、國海(廣西)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證券營業部、總裁辦、北方國際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後工作站,現任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兼綜合管理部總經理。
王燕女士,中共黨員,江西財經大學會計學碩士。2007年5月進入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在運行保障部登記結算室從事基金清算工作。2010年8月進入綜合管理部從事財務會計工作,現任公司財務經理。
張靜女士,中共黨員,2005年畢業於南開大學,法學碩士。曾任摩根士丹利華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監察稽核員,2007年5月進入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法務主管。
(3)高級管理人員
楊光裕先生,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簡曆同上。
熊科金先生,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簡曆同上。
彭洪波先生,武漢大學(武漢測繪科技大學)工學學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學碩士。曾就職於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曆任深圳東園路營業部電腦部經理,公司電子商務籌備組項目經理,公司審計部技術主審。2002年3月進入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曆任監察稽核部業務主管、部門副總經理、部門總經理、公司督察長兼監察稽核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兼運行保障部總經理,現任公司副總經理兼運行保障部總經理。
桑煜先生,中共黨員,經濟學學士。曾任職於中國建設銀行山東省分行、中國建設銀行總行基金托管部。2002年8月進入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曆任市場開發部業務主管、運行保障部副總經理、運行保障部總經理、市場開發部總經理、綜合管理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現任公司副總經理兼市場開發部總經理。
車君女士,中共黨員, 經濟學碩士。曾任職於深圳本魯克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起先後在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市場處、機構監管處、審理執行處、稽查一處、機構監管二處、黨辦等部門工作,曆任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副處長、正處級調研員等職務。現任公司督察長兼監察稽核部總經理。
2.本基金基金經理簡曆
史彥剛先生,中國人民大學國民經濟學專業學士及碩士。具有7年證券從業經曆。曾就職於中國工商銀行總行信貸評估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一部,中信銀行總行風險管理部,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6月進入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1年11月至今任“長城穩健增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3年1月起至今任“長城歲歲金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3年4月至今任“長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3.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和職務如下:
熊科金先生,投資決策委員會主任,公司董事、總經理。
楊建華先生,投資決策委員會執行委員,公司總經理助理、投資總監兼基金管理部總經理,基金經理。
秦玲萍女士,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公司研究部總經理。
鍾光正先生,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公司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基金經理。
徐九龍先生,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金經理。
4.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製、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製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製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製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麵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
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證券法》、《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的內部控製製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製製度
健全、完善的內部風險控製製度是規範公司行為,有效防範經營風險,實現公司持續、穩健發展的主要保證,也是公司經營管理水平的重要標誌。為此,公司建立高效運行、控製嚴密、科學合理、切實有效的風險控製製度。
1.風險控製的目標
公司風險控製的總體目標是建立一個決策科學、運營規範、管理高效和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基金管理實體。具體目標是:
(1)確保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章和公司各項規章製度的貫徹執行;
(2)建立符合現代企業製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結構,形成科學合理的決策機製、執行機製和監督機製;
(3)不斷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製風險的前提下,努力實現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將各種風險控製在規定的範圍內,保障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全麵實施,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
(5)建立有利於查錯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保證業務穩健運行的風險控製製度。
2.建立風險控製製度的原則
公司按照合法、合規、穩健的要求,製定明確的經營方針,建立合理的經營機製。在建立風險控製製度時應嚴格遵循以下原則:
(1)全麵性原則:風險控製製度應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2)審慎性原則:內部風險控製的核心是有效防範各種風險,公司組織體係的構成、內部管理製度的建立都要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獨立性原則:公司風險控製的檢查、評價部門應當獨立於風險控製的建立和執行部門;風險控製委員會、合規審查委員會、督察長和監察稽核部應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負責對公司各部門風險控製工作進行評價和檢查;
(4)有效性原則:風險控製製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章,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成為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指南;執行風險控製製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員工不得擁有超越製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5)適時性原則:內部風險控製應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製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牆原則:公司基金投資、研究策劃、市場開發等相關部門,應當在空間上和製度上適當分離,以達到風險防範的目的。對因業務需要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員,應製定嚴格的批準程序。
3.風險控製的主要內容
(1)確立加強內部風險控製的指導思想,確定風險控製的目標和原則;
(2)建立層次分明、權責明確的風險控製體係;
(3)建立公司風險控製程序;
(4)對公司內部風險進行全麵、係統的評估,製定風險控製計劃;
(5)確定公司風險控製的路徑和措施;
(6)保障風險控製製度的持續性和有效性,製定可行的風險控製製度的評價和檢查機製。
4.風險控製體係
公司根據基金管理的業務特點設置內部機構,並在此基礎上建立層層遞進、嚴密有效的多級風險防範體係:
(1)一級風險防範
一級風險防範是指在公司董事會層麵對公司的風險進行的預防和控製。
董事會下設風險控製與審計委員會,負責公司內部控製的監督、審查和公司的審計工作。對公司內部控製製度的有效性進行評價,對公司經營管理和基金業務運作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協助董事會建立並有效維持公司內部控製係統,對公司經營中的風險進行研究、分析和評估,並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建議,保證公司的規範健康發展。風險控製與審計委員會的基本職能為:
①協助董事會建立科學合理、控製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控製組織體係和製度體係。
②審查、評價公司基金投資管理製度、市場營銷管理製度、風險管理製度等各項內部控製製度的合法合規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檢查和評價公司管理和資產經營、基金管理和資產經營中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部門規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執行情況,並出具評估意見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聽取公司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關於風險管理工作的匯報。
⑤檢查和評價公司各項內部控製製度的執行情況並提出改進意見。
⑥評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潛在的風險,檢查和評價公司各項業務風險控製工作的有效性,並提出改進意見。
⑦檢查公司會計政策、財務狀況和財務報告程序,與外部審計機構進行交流。
⑧對公司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⑨董事會安排的其他事項。
公司設督察長。督察長作為風險控製與審計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對董事會負責,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風險控製與審計委員會的授權進行工作。
(2)二級風險防範
二級風險防範是指在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和監察稽核部層次對公司的風險進行的預防和控製。
投資決策委員會在總經理的領導下,研究並製定公司基金資產的投資戰略和投資策略,對基金的總體投資情況提出指導性意見,從而達到分散投資風險,提高基金資產的安全性的目的。其在風險控製中主要職責為:
①研究並確立公司的基金投資理念和投資方向;
②決定基金資產在現金、債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審核基金經理提出的投資組合方案,對其運作過程中的風險進行評估和控製;
④批準基金經理擬訂的投資原則,對基金經理做出投資授權;
⑤對超出投資決策委員會執行委員及基金經理權限的投資項目作出決定。
監察稽核部在總經理的領導下,獨立於公司各業務部門和各分支機構,對各崗位、各部門、各機構、各項業務中的風險控製情況實施監督。其在風險控製中主要職責是:
①根據各項風險的產生環節,和相關的業務部門一起,共同製定對風險的事前防範和事後審查方案;
②就各部門內部風險控製製度的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及建議職能;
③調查公司內部的違規案件,協助監管機構處理相關事宜;
④對基金運作和公司內部管理進行日常監督與稽核,並向總經理匯報。
(3)三級風險防範
三級風險防範是公司各部門對自身業務工作中的風險進行的自我檢查和控製。
公司各部門根據經營計劃、業務規則及本部門具體情況製定本部門的工作流程及風險控製措施,達到:
①一線崗位雙人雙職雙責,互相監督;直接與交易、資金、電腦係統、重要空白支票、業務用章接觸的崗位,實行雙人負責;屬於單人、單崗處理的業務,強化後續的監督機製;
②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監督製衡。關鍵部門和相關崗位之間建立重要業務憑據順暢傳遞的渠道,各部門和崗位分別在自己的授權範圍內承擔各自的職責,將風險控製在最小範圍內。
5.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合規控製聲明書
(1)本公司承諾以上關於內部控製的披露真實、準確;
(2)本公司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發展不斷完善內部風險控製製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1、基本情況
名稱: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8號富華大廈C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8號富華大廈C座
成立時間:1987年4月7日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注冊資本:467.873億元人民幣
聯係電話:010-65558812
聯係人:中信銀行資產托管部
2、主要人員情況
朱小黃先生,中信銀行行長,高級經濟師,並獲中國政府特殊津貼。1982年湖北財經學院基建財務與信用專業大學本科畢業,1985年北京大學經濟法專業專科畢業,2006年中山大學世界經濟專業博士畢業。曾任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長兼首席風險官。現任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中信銀行黨委書記及行長 。
曹國強先生,中信銀行副行長,分管托管業務。曾擔任人民銀行陝西省分行計劃資金處副處長,招商銀行深圳管理部計劃資金部總經理,招商銀行總行計劃資金部總經理,中信銀行計劃財務部總經理,中信銀行行長助理。
劉勇先生,中信銀行托管中心總經理。男,1965年出生,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曾任中信銀行貿易結算部副總經理,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國際業務部總經理,中信銀行國際業務管理部總經理,中信銀行上海分行行長助理兼風險主管,中信銀行國際業務部副總經理。2007年6月至今,任中信銀行資產托管部總經理,負責全行托管業務。
3、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2004年8月18日,中信銀行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取得基金托管人資格。中信銀行本著“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切實履行托管人職責。
截至2013年9月30日,中信銀行已托管30隻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及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信托產品、企業年金、股權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資產,總托管規模逾1.7萬億元人民幣。
(二)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製製度
1、內部控製目標。強化內部管理,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在基金托管業務中得到全麵嚴格的貫徹執行;建立完善的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基金托管業務持續、穩健發展;加強稽核監察,建立高效的風險監控體係,及時有效地發現、分析、控製和避免風險,確保基金財產安全,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2、 內部控製組織結構。中信銀行總行建立了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的風險控製和風險防範工作;托管部內設內控合規崗,專門負責托管部內部風險控製,對基金托管業務的各個工作環節和業務流程進行獨立、客觀、公正的稽核監察。
3、內部控製製度。中信銀行嚴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以控製和防範基金托管業務風險為主線,製定了《中信銀行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中信銀行基金托管業務內部控製管理辦法》和《中信銀行托管業務內控檢查實施細則》等一整套規章製度,涵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各個環節,保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合法、合規、持續、穩健發展。
4、內部控製措施。建立了各項規章製度、操作流程、崗位職責、行為規範等,從製度上、人員上保證基金托管業務穩健發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物質條件,對業務運行場所實行封閉管理,在要害部門和崗位設立了安全保密區,安裝了錄像、錄音監控係統,保證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嚴密的內部控製防線和業務授權管理等製度,確保所托管的基金財產獨立運行;營造良好的內部控製環境,開展多種形式的持續培訓,加強職業道德教育。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對基金的投資運作、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的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將及時以書麵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或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將以書麵形式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名稱: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6009號新世界商務中心41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6009號新世界商務中心40-41層
法定代表人:楊光裕
成立時間:2001年12月27日
電話:0755-23982338
傳真:0755-23982259
聯係人:黃念英
客戶服務電話:400-8868-666
網站:www.ccfund.com.cn
2、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作為本基金的代銷機構,並及時公告。
(二)基金注冊登記機構
名稱: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6009號新世界商務中心41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6009號新世界商務中心40-41層
法定代表人:楊光裕
電話:0755-23982338
傳真:0755-23982328
聯係人:張真珍
客戶服務電話:400-8868-666
(三)律師事務所與經辦律師
律師事務所名稱:北京國楓凱文律師事務所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一號A座12層
負責人:張利國
經辦律師:劉洪蛟、胡婷
電話:0755-2399338
傳真:0755-86186205
聯係人:胡婷
(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注冊會計師
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01-12室
執行事務合夥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吳港平
電話:010-58153000
傳真:010-85188298
簽章注冊會計師:昌華、周剛
聯係人:李妍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募集。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4年4月2日證監許可[2014]364號文注冊公開募集。
(一)基金類別、運作方式及存續期間
基金類別:債券型
基金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本基金以每個封閉期為周期進行投資運作,每個封閉期為1年。本基金的封閉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該日)起或每一個開放期結束之日的次日(包括該日)起至次年對日(包括該日)的期間。如次年對日為非工作日,則該日的下一工作日為該封閉期的最後一日。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不接受交易申請。
本基金辦理申購、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指本基金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不超過10個工作日的期間。開放期內均可辦理申購業務,但僅在開放期第一個工作日對贖回申請進行受理。
存續期間: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場所
本基金份額的發售將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係統進行,暫不委托其他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作為此項業務的辦理機構,並及時公告。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為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3 個月。
本基金自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5月9日進行發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在募集期限內適當延長或縮短基金發售時間,並及時公告。
(四)募集規模
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發售情況對本基金的發售進行規模控製,具體規定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五)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六) 基金份額初始麵值
本基金基金份額初始麵值為人民幣1.00元,按初始麵值發售。
(七)投資者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本基金的認購時間安排、投資者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請查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和各銷售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
2、認購原則
本基金認購以金額申請。
(1)投資者認購前,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但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允許撤銷。
3、認購金額限製
(1)單筆最低認購金額不低於1000元,追加購買最低金額為100元的整數倍。
(2)認購期間單個投資者的累計認購金額沒有限製。
(八)認購費用及認購份額的計算
1、認購費用
本基金不收取認購費用。
2、認購份額的計算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金額產生的利息)/基金份額初始麵值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以後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者投資100,000元認購本基金,這100,000元在認購期間產生的利息為50元,基金份額麵值為1.00元,則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數計算如下:
認購份額=(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投資者投資100,000元認購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間利息後一共可以得到100,050.00份基金份額。
(九)認購的確認
對於T日交易時間內受理的認購申請,注冊登記機構將在T+1日就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注冊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十)募集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十一)募集資金的保管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資人的認購款項隻能存入專用賬戶,任何人不得動用。募集期間發生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和律師費等各項費用,不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基金備案與《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200人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並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中國證監會書麵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募集生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的暫停運作
1、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內,每個封閉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環境、產品特點等情況綜合評估基金在下一封閉期的風險收益,決定基金進入開放期或暫停進入開放期,並提前公告。如本基金決定暫停進入開放期,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如出現暫停進入開放期的情形,本基金將在封閉期結束前使基金財產保持為現金形式。在封閉期的最後一日,全部基金份額按封閉期最後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贖回,贖回款項將在該日後的5個工作日內返還給投資人。
基金暫停進入開放期以後,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下一開放期和封閉期的安排,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後,進入下一開放期的申購。
2、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內,在某個開放期的最後1日的淨申購款計入基金資產後,如基金資產淨值低於3000萬元(不含3000萬元),則無須召開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可決定暫停下一封閉期運作。出現上述情況時,開放期最後1日日終留存的基金份額將自動贖回,贖回款項將在該日後的5個工作日內返還給投資人。
基金暫停封閉期運作以後,根據屆時的市場情況,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基金管理人可決定下一開放期和封閉期的安排並提前公告。
3、本基金暫停進入開放期或暫停封閉期運作期間,基金合同不終止,本基金不收取管理費、托管費、銷售服務費,基金運作的相關賬戶繼續保留,本基金財產不進行清算。暫停進入開放期或暫停封閉期運作期間所發生的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八、基金的封閉期和開放期
(一)基金的封閉期
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基金的封閉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該日)起或每一個開放期結束之日的次日(包括該日)起至次年對日(包括該日)的期間。如次年對日為非工作日,則該日的下一工作日為該封閉期的最後一日。
本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該日)起至次年對日(包括該日)的期間。第二個封閉期為自首個開放期結束之日次日(包括該日)起至次年對日(包括該日)的期間,以此類推。
本基金在封閉期內不接受申購、贖回等交易的申請。
(二)基金的開放期
本基金辦理申購、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指本基金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不超過10個工作日的期間。開放期內均可辦理申購業務,但僅在開放期第一個工作日對贖回申請進行受理。如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直至滿足《基金合同》關於開放期的時間要求。
(三)基金份額折算
每個開放期的第一個工作日,本基金將進行基金份額折算。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在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份額所代表的資產淨值總額不變的前提下,對本基金所有份額進行折算。基金份額折算後,基金份額淨值調整為1.000元,基金份額數額按折算比例相應調整。如出現暫停進入開放期的情形,本基金不進行基金份額折算。
(四)封閉期與開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基金合同》於2014年4月10日生效,則本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為2014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10日。第一個開放期自2015年4月13日開始,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即不超過2015年4月24日);若第一個開放期為10個工作日,即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4月24日,則第二個封閉期為2015年4月25日至2016年4月25日,以此類推。
再如,本基金《基金合同》於2014年4月17日生效,則本基金的第一個封閉期為2014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17日。由於2015年4月18日、4月19日為非工作日,第一個開放期自2015年4月20日開始,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即不超過2015年5月4日,假定2015年5月1日至5月3日為非工作日);若第一個開放期為10個工作日,即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5月4日,則第二個封閉期為2015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5日,以此類推。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係統進行,暫不委托其他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作為此項業務的辦理機構,並及時公告。銷售機構的具體信息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投資者應當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係統進行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基金每個封閉期結束之後第一個工作日起進入開放期,開始辦理申購等業務。如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業務的,開放期時間中止計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響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繼續計算該開放期時間,直至滿足《基金合同》關於開放期的時間要求。
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基金在封閉期結束後第一個工作日對贖回申請進行受理。
在確定申購、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開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在開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本基金開放期內,投資人在交易時間之外提出申購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淨值,銷售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申購開放期最後一個工作日交易時間結束之後提出有關申請的,基金管理人將不予受理。
開放期以及開放期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具體事宜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本基金在開放期第一個工作日的申購、贖回按照“確定價”原則處理,即申購、贖回價格以該日折算後的基金份額淨值1.000元為基準進行計算;開放期第一個工作日以外的申購按照“未知價”原則處理,即申購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認購或申購本基金時,可選擇將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在封閉期到期時自動贖回或轉入下一個封閉期。在封閉期內,投資人可變更上述選擇,即將基金份額在封閉期到期時自動贖回變更為轉入下一個封閉期,或將基金份額在封閉期到期時轉入下一個封閉期變更為自動贖回。投資人在封閉期最後一日交易時間結束前作出上述變更方為有效。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成立和生效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款項,申購申請即成立。投資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申請即成立。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基金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申請即生效。基金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申請即生效。T日提交的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後(包括該日)按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3、贖回款項的支付
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係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係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製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順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後的下一個工作日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銀行賬戶。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製
1、每筆申購申請不得低於1000元,追加購買最低金額為100元的整數倍。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單筆認購或申購確認的份額應一次性全部贖回。投資者每個交易賬戶不設最低基金份額餘額限製。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製。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申購和贖回的費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購費用。
2、本基金不收取贖回費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基金管理人最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製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等)等進行基金交易的投資人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1、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份數=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例:投資者申購本基金50,000元,T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02元,其獲得的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申購份額=50,000/1.002=49,900.20份
即投資者申購本基金50,000元,若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02元,則其可獲得49,900.20份基金份額。
2、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贖回價格以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計算公式為:
贖回金額=贖回份數×T日基金份額淨值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淨值為1.005元,投資者贖回其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額,其得到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金額=10,000×1.005=10,050.00 元
即投資者贖回其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額,若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005元,則其獲得的贖回金額為10,050.00元。
3、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公式
T日基金份額淨值=T日收市後的該基金資產淨值/T日該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
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3位,小數點後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4、申購份額餘額的處理方式:申購的有效份額為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5、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本基金的開放期內,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最後更新:2016-12-28 0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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