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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規則

信息披露規則

為了更好地保障京東東家平台(下稱“平台”)上的投資人(包括但不限於領投人及跟投人)的合法權益,規範融資人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指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製人、收購人及其它相關主體)的信息披露行為,根據平台《用戶服務協議》,由平台製定本《信息披露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本規則為融資人信息披露要求的最低標準,請融資人和投資人仔細閱讀並遵照執行。

第一條  融資人的信息披露義務
1、融資人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權轉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並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本規則規定的披露時點的兩個工作日內,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融資人披露的信息,應經其發起人(僅限於融資人未設項目公司時)或其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確認。若存在虛假陳述的情形,融資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3、融資人應專門指定一名員工為信息披露負責人。上述人員離職無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融資人應當及時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信息披露事務並披露。
第二條 融資項目上線前的信息披露義務
融資人項目在平台上線前應提交由第三方機構或其他市場公認的投資人製作的《盡職調查報告》,或按照平台要求提交融資材料,《盡職調查報告》或融資材料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 公司基本情況及曆史沿革;
(2)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基本信息及其持股情況;
(3) 公司業務和技術(含知識產權)情況;
(4) 公司治理情況;
(5) 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經第三方審計,如有);
(6) 募集資金的目的及用途;
(7)其他需對外披露的信息以及平台在核對融資項目真實性的過程中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三條 融資項目上線後的信息披露義務
一、    定期信息披露:
1、    在不影響融資人公司或項目正常運營的前提下,融資人應當履行的定期披露義務包括年度財務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如有)、半年度財務報告。其中,年度財務報告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製並披露,該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    在不影響融資人公司或項目正常運營的前提下,融資人應在融資成功後的每年年中及年尾按半年報及年報的形式披露項目進展情況。該披露可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向所有跟投人進行披露。
3、    融資人董事會/執行董事應當確保公司定期報告按時披露。董事會/執行董事因故無法對定期報告形成決議的,應當披露具體原因和存在的風險。融資方不得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有異議為由不按時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經董事會/執行董事審議通過的定期報告。
二、臨時信息披露:
1、出現下列情形時,融資人應自下列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形向投資人進行披露:
(1)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2)發生或預計發生重大虧損、重大損失;
(3)合並、分立、解散及破產;
(4)控股股東或實際控製人發生變更;
(5)重大資產重組;
(6)重大關聯交易;
(7)重大或有事項,包括但不限於重大訴訟、重大仲裁、重大擔保;
(8)法院裁定禁止有控製權的大股東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
(9)董事長或總經理發生變動;
(10)變更會計師事務所;
(11)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正常經營活動受影響;
(12)因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被有關部門調查或受到行政處罰;
(13)涉及公司增資擴股和公開發行股票的有關事項;
(14)涉及公司新一輪融資或現有股東轉股等情形;
(15)其他經平台決定,或經股東會決議要求融資人披露的事項。
2、如融資人因任何原因決定解散公司,或出現資不抵債等需要破產的情形,應履行清算義務。平台有權要求融資人出具由第三方公信機構出具的有效的清算審計報告。
3、年度財務報告出現下列情形的,融資人應當最遲在披露前一個工作日向平台及領投方報告:
(1)財務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經審計的期末淨資產為負值。
第四條 平台的督導作用及監管措施
1、領投人應當督促融資人按照本規則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其信息披露文件進行事前審查。發現擬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錯誤、遺漏或者誤導的,或者發現存在應當披露而未披露事項的,領投人應當要求融資人進行更正或補充。融資人拒不更正或補充的,領投人在三個工作日內應當報備平台並向全體跟投人發布風險提示公告。
2、平台不對融資人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及合法性負責。若任何主體向平台提出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錯誤、遺漏或者誤導的,或者發現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事項的,平台有權要求融資人對此進行說明、更正或補充。融資人拒不說明、更正或補充的,平台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向投資人發布風險揭示公告。
3、平台將對融資人的披露的信息進行整理和內部歸檔。歸檔資料期間為本規則第五條約定的披露期限終止日之日起十年。平台隻向對應項目的投資人披露上述信息,或應法律及司法要求提供相關披露信息。
4、融資人、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本規則的,平台視情節輕重采取以下措施,並記入平台誠信檔案:
(1)責令改正;
(2)書麵警告;
(3)公開譴責;
(4)向相關部門舉報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5)平台認為適當的其他措施。
第五條 信息披露起止日期
信息披露期限自融資人向平台發起融資項目之日起,至融資人與投資人共同聲明投資人股權已完全退出或項目公司在任何國內外交易所上市交易(以下簡稱“IPO”)之日止。
本信息披露規則為平台內部規則,僅對平台上的實名注冊用戶有效,自發布之日起產生法律約束力。若融資人不履行上述信息披露義務,並給平台或平台用戶造成任何損失的,平台保留對融資人追究一切法律責任的權利。

更新時間 : 2016-12-21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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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16-12-30 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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