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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製定價格範圍進一步縮小

國家發展改革委26日稱,根據最新修訂的《政府製定價格行為規則》,限定政府製定價格的範圍為“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等領域,逐步推進政府製定價格機製化。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根據行業特點,在更多的商品和服務領域通過建立定價機製逐步實現價格調整機製化。這樣可以進一步提高價格調整的科學性、公正性、可預見性和透明度,最大限度減少自由裁量權,提高政府決策公信力和水平。

此次是對2006年修訂的《政府製定價格行為規則》的完善,更加突出依法行政的要求和充分發揮市場在價格形成中的決定性作用。修訂後的規則嚴格規範政府價格決策程序。在現有程序基礎上增加了合法性審查和風險評估程序;強化成本監審、集體審議程序和成本信息公開,以及後評估和動態調整。

修訂後的規則完善了政府製定價格的依據,明確可以參考聯係緊密的替代商品或服務價格,規定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價格應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製定。並強化社會參與和監督,明確可以發揮第三方機構在政府製定價格中的積極作用。

最後更新:2017-09-26 21: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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