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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交所落實可轉債及可交換債發行方式改革

為進一步規範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完善可轉換公司債券(簡稱“可轉債”)和可交換公司債券(簡稱“可交換債”)發行方式,近日,中國證監會對《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根據證監會工作部署,滬深交易所同步對可轉債和可交換債的相關實施細則和辦理指南進行了配套修訂。

據了解,滬深交易所本次修訂、製定的配套規則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將現行的資金申購改為信用申購。據了解,現有可轉債、可交換債均采用資金申購方式,申購過程中,資金匯集、轉移的過程容易對市場資金麵造成影響。為消除上述問題、確保市場平穩運行,本次擬將可轉債、可交換債的申購方式由資金申購改為信用申購,即申購時不再預先繳款,待確定配售數量後再進行繳款。

二是約束配售後不繳款的失信行為。對於網上投資者,借鑒現行首發新股申購監管經驗,建立統一的首發、可轉債和可交換債網上信用申購違約懲戒機製,明確規定投資者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出現三次中簽但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自結算參與人最近一次申報其放棄認購的次日起六個月內不得參與網上新股、可轉債及可交換債申購。

三是減少網下發行的保證金繳納金額。對於網下投資者,新規允許主承銷商向網下單一申購賬戶收取不超過50萬元的申購保證金,同時承銷商可在發行公告中約定違約時申購保證金的處理方式。

四是優化相關發行流程。當出現網下和網上投資者繳款認購的可轉券數量合計不足本次公開發行數量70%的情形時,發行人或主承銷商可在T+3當日向交易所提出中止發行的申請,提高流程效率。

據了解,上述規則於2017年9月8日起施行。滬深交易所已對技術係統進行了相應調整。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本次深交所按照證監會統一工作部署,落實可轉債及可交換債發行方式改革,修訂、製定可轉債和可交換債配套規則,一方麵有利於維護貨幣市場和債券市場穩定,防範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另一方麵有利於提升可轉債和可交換債產品的市場吸引力,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並提升發行成功率,進一步發揮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功能。下一步,深交所將在證監會領導下,繼續落實各項資本市場改革工作,切實防範金融風險,不斷激發市場活力,深入服務實體經濟發展。(證券時報記者吳少龍王一鳴)

最後更新:2017-09-08 2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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