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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
吳曉靈:監管理念轉變是金融穩定的基石
7月14日-15日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了服務實體經濟、防範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重要任務,這是今後搞好金融工作、促進經濟穩健運行和順利轉型升級的重要保障。會議著重強調了金融監管在促進金融發展的同時防範係統性金融風險問題。“金融要把為實體經濟服務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完善金融市場、金融機構、金融產品體係”。“要以強化金融監管為重點,以防範係統性金融風險為底線,加快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完善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宏觀審慎管理製度建設,加強功能監管,更加重視行為監管”。“要完善市場約束機製,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
怎樣強化金融監管,減少重複監管和監管空白,提高監管的有效性,防範金融係統性風險。會議提出了一個新的理念:功能監管和行為監管。什麼是功能監管和行為監管,與機構監管是什麼關係?
機構監管就是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持續的穩健經營、風險管控和風險處置、市場退出進行監管。功能監管就是對相同功能、相同法律關係的金融產品按照同一規則由同一監管部門監管。比如銀行銷售基金產品要到證監會獲得基金銷售牌照。行為監管是針對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和人,從事金融業務就必須要有金融牌照,從事哪項業務就要領取哪種牌照。對有牌照的機構要監管,對沒有牌照從事金融業務的更要監管,無照經營就要嚴厲打擊。相同金融產品不按照同一原則統一監管是造成監管空白、監管套利的重要原因,也是當前金融秩序混亂的重要原因。因而樹立功能監管與行為監管的理念是金融穩定的重要基石。
落實功能監管和行為監管首先要統一對金融產品的法律關係和產品性質的認識,這樣才能明確監管的主體和監管邊界,才能監管追責。
當前金融秩序的混亂主要反映在資產管理市場(也稱理財市場)和同業市場。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和基金管理公司都在發行各自的資管產品,其特點都是集合投資,法律關係是信托,產品屬性是證券。但由於認識的不一致,資管產品無法實行統一監管,非法從事理財業務也沒有一個部門去查處。盡管目前已責成人民銀行牽頭製定資管產品的規則,但如果不明確其產品屬性和法律關係,不明確一個監管部門監管,還允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對自己管的機構的資管產品製定監管細則,那麼資管市場的監管套利是無法消除的。就像公路上,交通規則一致,但如果站了軍方、政府、公眾三個警察指揮三類車輛,能期望交通秩序改善嗎?
因而金融穩定要從金融回歸為實體經濟服務做起,但金融秩序的維護要靠法製完善、監管責任明確和嚴肅追責。
從法製講需要修改《證券法》,擴大證券的定義,把集合投資計劃明確為證券,納入《證券法》調整範圍,由證監會統一監管。要修改《信托法》明確信托經營的原則。要把《證券投資基金法》改為《投資基金法》,將所有的公募、私募集合投資行為納入調節範圍,規範資產管理市場。
最後更新:2017-07-18 20: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