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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擬修訂新規要求險企完善信息披露內容

保監會正在修訂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要求保險公司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內容。8月16日,保監會對外披露相關征求意見稿,從披露內容、披露方式、披露時間以及披露管理等方麵做出更為詳細的規定。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顯示,保險公司披露的信息大致包括,基本信息、財務會計信息、保險責任準備金信息、風險管理狀況信息、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償付能力信息、重大關聯交易信息、重大事項信息、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為了防範在治理以及關聯交易方麵的風險,保監會要求這方麵披露的信息更為詳細。

其中,在披露公司治理概要方麵,要求對公司的實際控製人及其控製本公司情況的簡要說明;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及其持股情況;近3年股東大會(股東會)主要決議,至少包括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情況、主要議題以及表決情況等;董事和監事簡曆;高級管理人員簡曆、職責及其履職情況;公司部門設置情況。

為了及時了解股東間關聯交易情況,以及防範發生風險傳遞,擬修訂的信披新規要求將交易概述以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交易對手情況、交易的主要內容和定價政策、年度與該關聯方已發生的關聯交易累計金額等均限時進行披露。

此外,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其他重大事項發生也須及時披露,如發生單項投資實際投資損失金額超過公司上季度末淨資產總額5%的重大投資損失;發生單筆賠案或者同一保險事故涉及的所有賠案實際賠付支出金額超過公司上季度末淨資產總額5%的重大賠付;發生對公司淨資產和實際營運造成重要影響或者判決公司賠償金額超過5000萬元的重大訴訟案件;發生對公司淨資產和實際營運造成重要影響或者裁決公司賠償金額超過5000萬元的重大仲裁事項等。

最後更新:2017-08-17 14: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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