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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不予登记备案”制度出台 问题律师、律所将被行业禁入

11月3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下称《解答》),建立了问题管理人不予登记制度和不予登记公示机制,私募行业的自律管理再一次升级。

具体来看,《解答》列举了六大类不予登记的情形,并规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为问题机构提供服务并给出肯定意见的,符合一定条件,可能被行业禁入。

第一种情形是,私募机构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

第二,申请机构提供、或者与中介机构串谋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第三,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

第四,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五,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最后一种则是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明确以上六大类不予登记的情形之外,基金业协会还将建立公示制度,公示不予登记申请机构名称,不予登记的原因,以及经办律师和律所的相关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业协会还将对不予登记的律所采取约谈、法律意见书复核等措施,达到三次以上的在三年内将不接受该律所的法律意见书。此外,若律所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将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自2016年初私募登记备法律意见书制度实施以来,部分律师事务所存在选择客户方面存在不谨慎、盲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行为,行业内也因此出现了具备法律意见书的私募机构严重违法违规的案例。

2016年11月4日,基金业协会便发布公告,暂停接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个中缘由,正是两家律所分别为北京天和融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天和融汇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而这两家公司因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多批次投资者投诉。

协会再一次强调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高度珍视自身信誉,审慎选择业务合作对象,评估合作对象的资质以及业务开展能力。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提供相关服务的过程中,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应损害自身、对方机构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除了对不予登记备案制度的规定,《解答》还对未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否办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做出了说明,进一步严控私募“买壳卖壳”行为。

具体来看,基金业协会规定,申请登记机构需保证其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除外。

协会重申,已有管理规模的私募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不仅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同时,还需要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另外,还需要依法向投资者就所涉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原标题:私募“不予登记备案”制度出台 问题律师、律所将被行业禁入)

最后更新:2017-11-03 23: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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