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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实控人“藏匿式担保”再度上演 *ST准油又成被告

原实控人秦勇私自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的戏码,在*ST准油(002207)再度上演。
*ST准油11月26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及两宗案件,原告均为乌鲁木齐市沪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沪新小贷”)。沪新小贷要求法院判令*ST准油,对案外人新疆天全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下称“天全投资”)、哈密坤铭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坤铭钒钛”),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金额分别为2604.67万元、2601.33万元。
事情的大概经过是,2015年1月21日,沪新小贷与天全投资、坤铭钒钛签订借款合同,后两者分别从前者处借款2000万元,期限一年。同日,*ST准油出具担保担保函,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借款期限届满后,天全投资、坤铭钒钛未能及时偿还,沪新小贷随即提起诉讼。2016年10月,法院做出了执行裁定,但天全投资、坤铭钒钛至今仍未能偿还所欠债务本息。因此,沪新小贷请求判令*ST准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ST准油却表示对此毫不知情。
*ST准油公告称,在沪新小贷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附有一份由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秦勇于2015年1月21日签字并加盖公司名称字样印章的《担保函》复印件。经初步自查,该《担保函》所涉担保事项公司并不知情,公司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批过该担保事项;公司从未与沪新小贷签署过任何担保合同或向其出具过担保函;公司印章管理部门未发现该《担保函》经过审批及用印记录。
公告同时显示,法院已冻结*ST准油持有的沪新小贷9.3%股份,对应金额为4000万元及分红,冻结期限为3年。除此之外,因上述案件,*ST准油在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开立的3个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合计848.37万元,为银行尚未扣划利息,目前对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ST准油表示,公司将继续与沪新小贷、秦勇等当事人(方)联系核实有关情况,督促秦勇解决上述问题,公司将积极应诉,采取积极措施维护合法权益。
秦勇系*ST准油原实际控制人,当前其本人及旗下创越集团将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全部委托于国浩科技行使,后者实控人高居伟为*ST准油的实际控制人。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之前曾有详细报道,秦勇指责国浩科技未按约定履责,拟收回所持*ST准油全部表决权。
秦勇以公司名义私自担保的事情之前就有发生,其本人及*ST准油还因此受到了证监会的处罚。
2015年9月15日,嘉诚中泰文化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嘉诚中泰’)和*ST准油(时名:准油股份)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秦勇签订《借款合同》,由嘉诚中泰向秦勇提供2.35亿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同日,准油股份与嘉诚中泰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准油股份为秦勇上述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到期后,因秦勇未及时偿还欠款,嘉诚中泰提起诉讼,并追加*ST准油为被告。
根据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上述《保证合同》系秦勇以*ST准油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签署,在未履行公司用印程序的情况下私自调用并在合同上加盖了*ST准油公章。该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审议程序。秦勇未及时报告公司,致使公司未能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事项。
2016年11月1日,新疆证监局做出行政处罚,对*ST准油处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秦勇处以警告并60万元罚款。另据*ST准油今年初的公告,公司与嘉诚中泰签署了《保证合同之解除协议》,公司无需为秦勇向嘉城中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嘉诚中泰随后不久撤诉。
最后更新:2017-11-26 21: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