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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好友聚餐變血光之災,是誰製造了這場慘烈血案?

問世間情為何物?直叫人生死相許。

美好的感情讓人品之甘甜、回味難忘

但當情感變質

一句“生死相許”卻會變成吃掉生命的毒藥

隱姓埋名欲躲前夫糾纏,不防微信好友套取信任;本以為好友聚餐將有一遊,哪知卻是前夫策劃的一場血光之災。點擊音頻收聽檢察官說法——《因個人信息泄漏引發的血案》

案情回放

趙良生和鄢碧容1992年離婚,兩人的女兒已經26歲。離婚後,趙良生在上海打工,鄢碧容也找人再嫁,二人一直保持著朋友的關係,平常打電話聊聊家常、聊聊女兒。趙良生每三五年回來看望一次鄢碧容和女兒,日子仿佛就會這麼一直平靜地過下去。

2012年,鄢碧容的現任老公去世,趙良生開始要求鄢碧容和自己複婚,並多次以不同意就殺了她作為威脅,均遭到了鄢碧容的拒絕。為了躲避趙良生,鄢碧容搬了家,更換了手機號碼。

2016年9月,趙良生委托了收帳公司的葉坤幫忙找尋鄢碧容,告訴葉坤他隻是想找到前妻、見見女兒,想與她們一起生活。二人約定事成後由趙良生向葉坤支付6000元錢。葉坤尋找未果,於是讓其女友王玲通過微信與鄢碧容結識並成為好友,王玲經常在微信上與鄢碧容聊天、拉家常,想法套出鄢碧容現在的住址,鄢碧容沒有說。葉坤與王玲便假意熱情,多次邀請鄢碧容出來吃飯、聊天,試圖能把她約出來和金主見麵。鄢碧容不知就裏,同意了王玲的邀請。

在國慶節前的一天下午,鄢碧容應王玲的邀請,與男友張大開一同前往雙流區西航港街道機場路常樂二段的一家茶樓,葉坤得知此事後,立即通知了趙良生趕到該茶樓,並將鄢碧容的新電話號碼告知趙良生。在茶樓,葉坤先把鄢碧容帶進了趙良生所在的包間,又下樓支走張大開後便悄悄離開了。

鄢碧容萬萬沒有想到,包間裏居然是一直糾纏自己並揚言要殺了自己的前夫趙良生!還沒等鄢碧容反應過來,趙良生一把抓住鄢碧容的頭發將她拖出茶樓,在得知鄢碧容仍然不願和自己複婚後,用事先準備好的匕首對準鄢碧容的腹部瘋狂捅刺了數刀後,又對鄢碧容的頸部劃切兩刀。隨後趕到的張大開準備來奪刀,反被殺紅了眼的趙良生追著刺了幾刀。張大開躲開回身找工具的功夫,趙良生又回到已經被殺翻在地的鄢碧容身旁,對準鄢碧容的腹部從下往上切開,扯出腸子一節節地割斷。張大開拿著從電瓶車上取下的扳手回來準備阻止,看見這個情況,也無奈地停下了腳步。

經法醫檢驗,受害人鄢碧容係頸部、胸部刺、切創致急性大失血死亡。

趙良生應受到應有的法律製裁。而在本案中,故意泄漏受害人鄢碧容的公民信息給趙良生的葉坤、王玲二人,也因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分別獲刑三年六個月、三年,並處罰金。

本期檢察官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助理檢察員王章靜

檢察官說法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嚴重的情形;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本案中,葉坤、王玲接受趙良生的委托,將通過欺騙方式獲得鄢碧容信任以後得知的,鄢碧容將按其邀約前往雙流區西航港街道某茶樓相聚的行蹤信息告知趙良生,並將鄢碧容帶到趙良生所在的茶樓包間的行為,直接引發了鄢碧容被殘忍殺害的嚴重後果。

在這樣一個信息爆炸的時代,不僅是公民個人行蹤軌跡信息,包括公民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聯係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等都屬於“公民個人信息”的範疇,是刑法所保護的、不能用於倒買、倒賣的對象。正因為公民個人信息與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休戚相關,一些犯罪分子為追求不法利益,幹起了倒賣信息的非法勾當,甚至逐漸形成龐大的“地下產業”和黑色利益鏈。此類犯罪不僅危害公民的信息安全,而且極易引發多種犯罪,成為電信詐騙、網絡詐騙以及滋擾型“軟暴力”等信息犯罪的根源,也與綁架、敲詐勒索、暴力追債等犯罪活動相結合,影響人們群眾的安全感,威脅社會和諧穩定。

因此,本案中葉坤、王玲將騙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的行為,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那麼,葉坤對趙良生殺人行為超出自己幫忙“找人”的後果預期是否能切斷與造成一人死亡的後果的因果關係?是否能夠因此減輕刑事處罰呢?

回答是肯定的,不能。

我國《刑法》第253條明文規定了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隻要造成嚴重後果,就應當負刑事責任,即本罪是結果犯。

這一規定說明,對於普通公民來說:一,構成犯罪不論獲取信息的手段是非法還是合法的;二,構成犯罪不論提供信息是免費還是付費的。

本案中葉坤和王玲的行為不僅不能減輕或免除處罰,其法定情節屬於特別嚴重,其一,後果嚴重,造成被害人被殺害,情節殘忍、社會影響惡劣;其二,手段違背公序良俗,以騙取被害人家庭住址、行蹤信息為目的;其三,非法獲利6000元,以上情節均達到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的法定標準。按照刑法相關規定,應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法定刑範圍內量刑。

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和信息網絡的廣泛普及,人們通過社交軟件進行信息溝通、交往成為一種生活方式,各種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也是層出不窮。由於互聯網上非法買賣公民個人信息泛濫,由此滋生的電信詐騙、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綁架以及非法討債等犯罪屢打不絕,社會危害嚴重,群眾反響強烈。

本案就是一個由出賣公民個人信息造成一起血案的活生生的例子。為有效遏製、懲治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個人信息安全和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促進社會協調、穩定發展,高檢、高法、公安部等國家機關分別於2013年出台了嚴厲打擊相關犯罪的通知以及司法解釋。

作為公民的我們,能為預防犯罪、保護我們自己切身利益做點什麼呢?

首先,要提高自我防範的意識和能力,警惕陌生人,沒有天上掉下來的餡餅,更不要在社交軟件上披露有關自己或者家人的肖像、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或所在位置信息等任何可以他人識別的身份信息。

本案同時也警示那些試圖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信息以牟利的人,不要以為惡小而為之,更不要成為他人作奸犯科的幫手;也許今天獲取了蠅頭小利,他日卻可憐成為階下囚。

【圖片來自網絡】

最後更新:2017-10-25 17: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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