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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修訂非公開發行公司債項目承接負麵清單指引 重點防脫實向虛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獨家了解到,證監會為進一步防範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風險,對原有《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麵清單指引》進行了修訂,目前已經形成了《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麵清單指引(修訂版征求意見稿)》,並且已經向中介機構下發。
據了解,原負麵清單共11條,本次修訂4條、新增4條,修訂後的負麵清單共15條。
記者獲悉此次修訂的核心內容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麵:
1、采納監管部門堅持從嚴監管的建議,對於發行人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禁止發行債券時限由12個月延長至24個月,與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報告期(兩年及一期)趨於一致;將最近6個月內因違反公司債券相關規定被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采取紀律處分的發行人納入負麵清單。
PS:需要說明的是,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負麵清單適用主體為公司債券發行人,證券公司從事承銷或者受托管理業務被采取監管措施的,不屬於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發行負麵清單的規製範圍。
2、將前期相關部門根據監管或自律管理實踐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文件總結並明確的相關監管要求納入負麵清單,進一步夯實公司債券發行的規則依據。
3、強化對債券募集資金的規範管理,防止“脫實向虛”,引導資金進入實體經濟,尤其是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的領域。此外,進一步明確發行人重要子公司存在負麵清單相關條款規定情形的,視同發行人屬於負麵清單範疇。
PS:值得注意的是第三點,可謂是與目前大的金融監管環境相關,證監會在征求意見稿中指明,根據201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為引導債券募集資金進入實體企業,防止脫實向虛,通過此次負麵清單的修訂,限製非金融企業發行債券募集資金用於財務性投資,即增加了“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發行債券募集資金用途為持有以交易為目的的金融資產、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或本次發行債券募集資金用途為直接或間接投資於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除此之外,記者了解到在修訂稿中證監會要求為進一步加強財務會計信息披露質量,對於最近兩年內財務報表被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且保留意見所涉及事項的影響尚未消除的,前期監管部門通過交易所明確要求發行人應當落實整改,並在保留意見所涉及事項的影響消除前限製其發行公司債券。現在負麵清單增加上述要求,即將原第四條修訂為“最近兩年內財務報表曾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且保留意見所涉及事項的影響尚未消除,或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
便有券商人士告訴記者,此次負麵清單修訂後將進一步提高非公開發行公司債的承攬門檻,此前快速擴容的時代已經過去了。
(原標題:獨家丨證監會修訂《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麵清單指引》,防止脫實向虛成重要要求)
最後更新:2018-01-17 20:3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