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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局:2016年國家體育產業總產出1.9萬億元

據統計局網站消息,經核算,2016年,國家體育產業總規模(總產出)為1.9萬億元,增加值為6475億元,占同期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0.9%。從名義增長看,總產出比2015年增長了11.1%,增加值增長了17.8%。

從國家體育產業內部結構看,體育用品和相關產品製造的總產出和增加值最大,分別為11962.1億元和2863.9億元,占國家體育產業總產出和增加值的比重分別為62.9%和44.2%。體育服務業(除體育用品和相關產品製造、體育場地設施建設外的9大類)發展勢頭良好,總產出為6827.0億元,占國家體育產業總產出的比重從2015年的33.4%提高到35.9%;增加值為3560.7億元,占國家體育產業增加值的比重從2015年的49.2%提高到55.0%。體育健身休閑活動增長較快,總產出和增加值名義增速均超過30%,反映了健康中國理念的普及,群眾體育的蓬勃發展。

2016年國家體育產業總產出和增加值

體育產業類別名稱總量(億元)結構(%)
總產出增加值總產出增加值
國家體育產業19011.36474.8100100
體育管理活動287.1143.81.52.2
體育競賽表演活動176.865.50.91.0
體育健身休閑活動368.6172.91.92.7
體育場館服務1072.1567.65.68.8
體育中介服務63.217.80.30.3
體育培訓與教育296.2230.61.63.6
體育傳媒與信息服務110.444.10.60.7
其他與體育相關服務433.0179.72.32.8
體育用品及相關產品製造11962.12863.962.944.2
體育用品及相關產品銷售、貿易代理與出租4019.62138.721.133.0
體育場地設施建設222.150.31.20.8
注:若總量與分量合計尾數不等,是因數值修約誤差所致,未做機械調整。

附注

1。指標解釋

體育產業總產出(也稱總規模),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所有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的所有體育貨物和服務的價值,反映常住單位從事體育生產活動的總規模。

體育產業增加值,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所有常住單位一定時期內進行體育產業生產活動的最終成果。

常住單位指在我國經濟領土範圍內具有經濟利益中心的經濟單位。

生產是在機構單位負責、控製和管理下,利用勞動和資本等要素,創造新的貨物和服務產出的活動。

2。核算分類

體育產業核算分類采用《國家體育產業統計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令2015年第17號)。《國家體育產業統計分類》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為基礎,根據體育生產活動的特點,將符合定義的類別重新組合而成,是《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派生分類。

體育產業核算采用兩級核算分類。第一級分類按照活動特點分為體育用品和相關產品製造業,體育場地設施建築業和體育服務業三大類。第二級分類是在第一級分類的基礎上,選取國民經濟行業小類共130個分別歸屬,其中體育用品和相關產品製造業包括37個行業小類,體育場地設施建築業包括3個行業小類,體育服務業包括90個行業小類。在130個行業小類中,11個行業小類的全部活動屬於體育產業活動,119個行業小類的部分活動屬於體育及相關產業活動。

3。核算方法及數據來源

按照國家統計局製定的《國家體育產業總產出和增加值核算方法》進行核算。

核算所需的數據主要來源於三個部分。一是2015年全國體育產業專項調查資料;二是國家統計局有關統計資料,包括2016年有關專業統計年報資料、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調查資料、2016年GDP核算資料等;三是有關部門資料,包括財政部、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等部門統計資料。

最後更新:2018-01-13 17: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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