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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出台公平競爭審查細則 細化審查標準提高可操作性
近日,發改委等五部門聯合發布了《公平競爭審查製度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簡稱《細則》).
在公平競爭審查領域,這是繼2016年6月,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於在市場體係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製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之後的又一指導性文件,對推動公平競爭審查製度的全麵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公平競爭審查製度是黨中央、國務院深化經濟體製改革的重要決策部署。需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對象,即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製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上述政策措施,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製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製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台或者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後出台;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台。
“在《細則》出台之後,《意見》更具可操作性。”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谘詢組成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勇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細則》的出台非常不容易,它的落地執行將有望促使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協調,有利於提高中國的市場的公平競爭程度。
審查標準細化為50餘條
目前,公平競爭審查製度實施已經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實際運行中存在不審查、不認真審查和審查能力不足等問題。
根據發改委的介紹,國務院各部門均已建立審查機製,對新出台的政策措施進行審查;31個省(區、市)均已印發實施方案,有序開展審查工作;市縣政府在省政府指導下著手部署落實。
針對不審查和不認真審查的問題,《細則》從四個方麵強化了政策製定機關對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程序約束。首先,明確內部審查機製。為建立內部審查機製提供模式選擇,既可以由政策製定機關的具體業務機構負責,也可以由內部特定機構統一負責。政策製定機關可以自行確定,關鍵要建立機製、明確責任。
其次,要求形成書麵審查結論。未形成書麵結論的視為未進行審查,而且書麵結論應當體現包括核對審查標準、征求有關方麵意見、判斷是否適用例外規定等在內的整個審查流程,防止敷衍了事。
德恒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胡鐵律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分析,《細則》沒有明確書麵審查結論是否公開的問題。“從政府信息公開的應然角度來看,審查結論應該公開,至少應該列入依申請可公開的範圍。”
第三,細化征求意見規則和程序。強調公平競爭審查要征求利害關係人意見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並在書麵結論中說明征求意見情況。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利害關係人的範圍。
第四,建立定期報告製度。政策製定機關需要於每年1月31日前,將公平競爭審查年度總結報告報送同級聯席會議辦公室,便於聯席會議掌握製度實施情況、加強監督指導。
針對部門和地方對《意見》中有關當前政府部門妨礙市場競爭的四方麵18條主要行為類型標準把握不足的問題,《細則》對這18條審查標準逐條進行細化,形成了50餘條二級標準。
其中,進一步明確了有關標準的內涵。比如,明確了“不合理和歧視性準入退出條件”的內涵,即“不合理”指設置明顯不必要或者超出實際需要的準入退出條件;“歧視性”指對不同所有製、地區、組織形式的經營者實施差別化待遇,設置不平等的準入退出條件。
再如,明確了“不得違法披露或者違法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中的“敏感信息”概念,即除依據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之外,生產經營者未主動公開,通過公開渠道無法采集的生產經營數據,包括擬定價格、成本、生產數量、銷售數量、生產銷售計劃、經銷商信息、終端客戶信息等。
《細則》對部分標準進一步列舉了具體的表現形式。比如,列舉了“限製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的具體形式,包括實施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采取重複檢驗、重複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設置專門針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的專營、專賣、審批、許可;設置關卡或者通過軟件、互聯網設置屏蔽等手段等。
再如,列舉了“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的具體形式,包括給予特定經營者財政獎勵和補貼;減免特定經營者應當繳納的稅款;以優惠價格、零地價或者以劃撥、作價出資方式向特定經營者供應土地;在環保標準、排汙權限等方麵給予特定經營者特殊待遇;對特定經營者減免、緩征或停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積金等。
此外,《細則》注重與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相銜接。我國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基於經濟發展需要和實現更大效率目標的考慮,對特定行業、領域和行為做出了特殊規定。
可監督、可檢查、可問責
現階段公平競爭審查製度采取“自我審查”模式。這是當前最為現實可行的方案,有利於製度的盡快出台和順利實施。
對此,發改委有關負責人在解讀《細則》時指出,僅僅依靠自我審查是不夠的,必須建立健全監督問責機製,使公平競爭審查真正可監督、可檢查、可問責,保障審查工作的客觀性、有效性。
《細則》進一步明確了監督舉報和責任追究問題,主要包括三類措施。首先是對未進行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台政策措施的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政策製定機關反映,或者向上級機關或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其次,強調政策製定機關主動糾正與上級機關責令改正相結合。三是政策製定機關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台政策措施,並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有權進行調查,並向政策製定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提出停止執行或者調整政策措施的建議。
胡鐵建議,《細則》目前解決的是增量政策的公平競爭審查問題,下一步需要明確依據公平競爭審查製度進行清理的存量政策種類和時間範圍、完成截止期限。
(原標題:五部門出台公平競爭審查細則 細化審查標準提高可操作性)
最後更新:2017-10-28 07:0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