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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地稅局關於對寧夏出台房產稅實施細則誤讀的回應
今天,網絡上關於寧夏出台房產稅實施細則的消息,引起網民的關注,有人誤以為寧夏要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本次修訂的《細則》不涉及個人住房征稅問題。《寧夏回族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寧政辦發〔2017〕178號)第五條中明確了“除《中國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的免稅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因此,新舊《細則》均不存在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的問題。
2017年10月20日
關於《寧夏回族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第五條解釋說明
2017-10-20
2017年10月1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寧政辦發〔2017〕178號),是對1987年《寧夏回族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寧政發〔1987〕3號)的修訂完善,現就第五條解釋說明如下:
一、第五條中“除《中國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是指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二、在此基礎上,又明確了以下內容: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納稅人,可按有關規定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
(三)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後,可免征房產稅;
(四)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產稅。
(原標題:寧夏回族自治區地稅局關於對寧夏出台房產稅實施細則誤讀的回應)
最後更新:2017-10-21 01:3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