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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嚴厲查處證券中介機構失職等不良行為
證監會通報近年來證券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自2016年以來證監會對28家證券中介機構作出立案調查,兩年來對22家證券中介機構作出行政處罰。
具體表現有:偽造篡改相關文件,對重大舞弊跡象職業應對不足,對法律意見的明確性缺乏明確判斷,審計評估程序流於形式,存在重大瑕疵等等。
證監會發言人稱,嚴厲查處證券中介機構失職等不良行為。下一步,證監會深化依法從嚴全麵監管,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穩定發展。
【分析解讀】
IPO監管嚴格了 中介機構責任更大了
在監管層切實加強對證券發行的全流程、全方位監管的背景下,包括保薦機構在內的中介機構需勤勉盡責,切實發揮“看門人”作用,秉承執業獨立性,在現有監管環境下發揮好鑒證把關作用,將有價值的企業推薦到資本市場,將不符合規則的企業自覺擋在資本市場門外。
在新股首發(IPO)的發行鏈條上,要確保新股供給高質量,不僅需要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從嚴監管給予嗬護,還需要發行人、證券中介機構共同參與和維護。其中,被譽為資本市場“看門人”的中介機構,憑借自己的職業聲譽為廣大投資者把守著第一道關口,本質上是利用自身信譽為發行人提供擔保、出具報告、進行查驗、承擔部分連帶責任,其重要性不言自明。
尤其是保薦機構,是否勤勉盡責、是否嚴格篩選項目、是否高質量的盡職、是否全麵輔導,直接關係到上市新股的好壞,關係到中小投資者的切身利益,關係到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水平。在從嚴審核標準不放鬆的前提下,保薦機構應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範運行,對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核查,對發行人是否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發行條件做出專業判斷,並確保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等信息披露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但在實際操作中,有的保薦機構的行為卻“大打折扣”,本該認真篩選和輔導上市公司,卻變成了盲目搶進度占位置,導致申報企業存在獨立性差,依賴大客戶嚴重,業績波動幅度大,盈利模式不清晰等瑕疵;有的則是保薦輔導工作不到位,僅僅依靠訪談來了解發行人的情況,經不起現場檢查,發行人往往在收入確認、費用歸集、跨期等方麵存在問題,甚至一些發行人內控不完善,濫用會計政策、會計變更等情況往往依賴申報後修改。深究這些現象,根本原因是部分保薦機構缺乏自律和誠信,急於讓項目發行融資,加之中介費由發行人支付和違法違規成本較低等因素,部分“看門人”與發行人形成“利益共同體”,麵對難以拒絕的中介費,忽視了保護投資者的職責。
“勤勉盡責”並非簡簡單單四個字,保薦機構必須踏踏實實遵監管、負責任。首先,保薦機構應推薦符合國家供給側改革、創新並符合國家戰略的發行人,在全麵盡調、督導、核查後,確認發行人完全規範且符合發行條件後再申報;其次,需按照上市公司的標準嚴格要求發行人,及時撤回不符合發行條件、長期中止審查的項目。同時,監管還需進一步加大懲處力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定期對在審項目的保薦機構進行梳理、統計、分析,對否決率高、申報文件前後矛盾的項目和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進行公示和全行業通報,對保薦機構的行為形成硬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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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17-12-22 16:3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