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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了!銀監會出手規範商業銀行衍生工具交易
隨著商業銀行衍生工具交易增長加快,業務品種多樣化,衍生工具交易對手信用風險逐漸暴露。
1月16日,銀監會發布《關於印發<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計量規則>的通知》(下稱《通知》)。
銀監會指出,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衍生工具交易增長加快,業務品種多樣化。同時,商業銀行國際業務加速擴張,境外衍生品交易數量增長。而現行資本計量規則風險敏感度不足,不能充分捕捉衍生工具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波動和增長。
《通知》借鑒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衍生工具資本計量國際標準,大幅提高了衍生工具資本計量的風險敏感性。《通知》重新梳理了衍生工具資本計量的基礎定義和計算步驟,明確了淨額結算組合、資產類別和抵消組合的確定方法,考慮淨額結算與保證金協議的作用,並分別規定了重置成本與潛在風險暴露的計算步驟和公式。
《通知》分正文和附件兩部分。正文共12條,要求商業銀行將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管理納入全麵風險管理框架,建立健全衍生產品風險治理的政策流程,強化信息係統和基礎設施,提高數據收集和存儲能力,確保衍生工具估值和資本計量的審慎性。附件規定了重置成本和潛在風險暴露及其組成部分的計算步驟和方法,並規定了計算風險暴露的整體公式。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通知》中所謂“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 是商業銀行開展衍生工具業務,應計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包括以下兩部分:一是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加權資產,二是信用估值風險加權資產。其中,計算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加權資產時,應先計算交易對手違約暴露。從經濟意義上看,交易對手違約暴露是指在衍生工具業務中,因交易對手違約對商業銀行產生的風險暴露大小。
與原有相關規製相比,此次銀監會《通知》有三方麵新要求:
首先,明確了計算風險暴露的三個層次:淨額結算組合、資產類別和抵消組合。商業銀行在區分每個層次不同組合的基礎上,逐級計算風險暴露。
其次,規定了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的成分。《通知》規定,違約風險暴露分為重置成本(ReplacementCost,RC)和潛在風險暴露(PotentialFutureExposure,PFE)兩部分。重置成本是指違約發生時衍生工具的市場價值,用於估計違約的直接損失。潛在風險暴露是衍生工具在未來因價格波動可能產生更大的風險暴露。
第三,拓展了風險參數的範圍和種類。《通知》增加捕捉各類衍生工具的風險因子。在重置成本方麵,引入了追加押品和增加保證金觸發值等變量,體現對不同保證金安排下衍生工具風險暴露的差異化處理。在潛在風險暴露方麵,明確了監管因子(SF)、監管波動率(delta)、相關係數、期限調整因子(MF)等參數的使用方法和確定方式。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指出,在資本計量方麵,《通知》體現了匹配性要求,商業銀行應開發和實施與本行規模、業務複雜度和風險狀況相適應的計量方法。目前,我國開展衍生工具業務的銀行數量有限,大部分銀行業務量較小。考慮到《通知》規定的計量方法對商業銀行風險計量和係統開發提出較高的要求,《通知》提出,衍生工具業務規模較大或在銀行業務中占比較高的銀行,應實施《通知》規定的計量方法,其餘銀行可繼續實施現行計量方法。
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計量規則>最後更新:2018-01-16 19:3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