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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sla”商标案,特斯拉公司起诉撤销获支持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特斯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斯拉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华锐凯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凯胜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基本案情】

华锐凯胜公司于2012年9月12日申请注册“Tesla”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该商标于2014年1月13日初审公告,后经核准。特斯拉公司认为该商标系恶意注册,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予以撤销,但被驳回。特斯拉公司遂将商评委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裁定,日前知产法院判决支持了特斯拉公司的诉请。

华锐凯胜公司于2012年9月12日申请注册“Tesla”商标,该商标于2014年1月13日初审公告,后经核准,核定使用在第9类光学器械和仪器、运载工具用电池、点火用电池、高压电池、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

2015年4月15日,特斯拉公司以诉争商标与其在先申请的“TESLA”商标和第8008885号“TESLA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特斯拉公司的在先商号权、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特斯拉公司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且属于恶意模仿、抄袭特斯拉公司享有极高知名度商标等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特斯拉公司的主张均不成立为由,驳回其无效宣告申请。

特斯拉公司不服被诉裁定,以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由法官陈勇,人民陪审员韩树华、李淑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12类的电动车辆、全电池动力和高性能运动型汽车、汽车等商品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各方当事人对诉争商标与特斯拉公司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没有异议。事实上,诉争商标与特斯拉公司的商标第一、二的字母构成完全相同,仅有部分字母大小写或略有变形等细微差异,故可以认定二者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商标。

本案中,作为电动车辆的重要配件,电池与电动汽车往往一同销售,因此,在诉争商标与特斯拉公司商标近似程度较高的情况下,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了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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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17-10-11 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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