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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主追責是真的嗎?
近日微博稱,某市公安局交警派出所冒雨開展酒駕專項治行動。由於天上一直下著小雨,民警們冒雨工作的態度得到了廣大群眾的支持和認可。不少網友在各自的群發布在派出所門前有查酒駕的,提醒大家酒後不開車的信息,然而一位姓楊的男子在自己建的群內獲悉查車信息後,不是去正麵引導群內成員,而是發布”他們傻X嗎,下雨還查?一群傻X窮這個樣”等侮辱性言語,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後經查實,這個群共有群成員240餘人,群主楊某向不特定眾多人發送侮辱性信息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法可以給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目前,楊某主動承認並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市公安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對於此條微信內容,不少網友提出質疑,微信言論也要承擔責任是真的嗎?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1、政治敏感話題不發。
2、不信謠不傳謠。
3、所謂的內部資料不發。
4、涉黃、涉毒、涉暴等不發。
5、有關港澳台新聞在官方網站未發布前不發。
6、軍事資料不發。
7、有關涉及國家機密文件不發。
8、來源不明的疑似偽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視頻不發。
9、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信息不發。
為什麼群主成了墊背的?
答案就在於群主的監管職責。
微信群主與群員權利的核心區別:
群主可以刪減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員,而群員則不能刪減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員。
微信群主的監管職責:
微信群主與群員權利的核心區別,決定了群主與群員的不同職責。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和權力的擁有者,當然負有監管職責。群主應規範群聊行為,維護群聊內容的非違法性。對於群員發布的違法內容,群主應予警告,直至將該群員踢出群聊。
群主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群主如及時製止群員發布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則不會因存在過錯而與發布不當內容的群員共同承擔相應責任。否則,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治安處罰:對群員發布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內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麵臨共同的治安處罰。
刑事責任:對群員涉嫌犯罪的行為,如果不行使監管職責,放任群員違法犯罪,在主觀上,有可能構成間接故意,從而與涉罪群員構成共同犯罪。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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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已經開始規範管理。任何發言都要擔負相應責任,尤其是群主,所以請群裏的夥伴們今後發微信一定要注意~
都江堰市人民檢察院新媒體
《第314期》
供稿人:何堯
圖片來源:網絡
編輯排版:周堃
都江堰檢察
最後更新:2017-10-08 07:4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