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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三會發文規範債券交易業務 整頓債市代持、高杠杆亂象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布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明確存款類金融機構自營債券正回購或逆回購資金餘額若超過其上季度末淨資產80%需向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具體原文內容共13項,如下:

第一,302號文中所稱債券市場參與者(以下簡稱參與者),包括符合債券市場有關準入規定的各類金融機構及各類非法人產品等境內合格機構投資者,以及非法人產品的資產管理人與托管人。

債券交易包括現券買賣、債券回購、債券遠期、債券借貸等符合規定的債券交易業務。

第二,債券市場參與者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以下統稱各金融監管部門)有關規定,加強內部控製與風險管理,健全債券交易合規製度。

第三,債券市場參與者不得通過任何債券交易形式進行利益輸送、內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內控或監管,或者為他人規避內控與監管提供便利。非法人產品的資產管理人與托管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交易結算等合規義務,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債券市場參與者應嚴格遵守債券市場賬戶管理有關規定,不得出借自己的債券賬戶,不得借用他人債券賬戶進行債券交易。

第五,債券市場參與者應嚴格遵守債券市場有關規定,在指定交易平台規範開展債券交易,未事先向金融監管部門報備不得開展線下債券交易。貨幣經紀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規範開展各類經紀業務。

第六,債券市場參與者應該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按照規定簽訂交易合同及相關主協議。其中,開展債券回購交易的應簽訂回購主協議,開展債券遠期交易的應簽訂衍生品主協議等。嚴禁通過任何形式的“抽屜協議”或通過變相交易、組合交易等方式規避內控及監管要求。

第七,債券市場參與者開展債券回購交易,應按照會計準則要求將交易納入機構資產負債表內及非法人產品表內核算,計入機構資產負債表內及非法人產品表內核算,計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科目。

約定由他人暫時持有但最終須購回或者為他人暫時持有但最終須返售的債券交易,均屬於買斷式回購,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正回購方應將逆回購方暫時持有的債券繼續按照自有債券進行會計核算,並以此計算相應監管資本、風險準備等風控指標,統一納入規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標控製。

第八,債券市場參與者在債券市場開展質押式回購交易,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質押登記,參與者開展質押式回購與買斷式回購最長期限均不得超過365天。經交易雙方協商一致,質押式回購交易可以換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可以現金交割和提前贖回。

第九,債券市場參與者應按照審慎展業原則,嚴格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監管部門製定的流動性、杠杆率等風險監管指標要求,並合理控製債券交易杠杆比率。

(一)存款類金融機構(不含開發性銀行與政策性銀行)自營債券正回購資金餘額或逆回購資金餘額超過其上季度末淨資產80%的。

(二)其他金融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等,債券正回購資金餘額或逆回購資金餘額超過其上月末淨資產120%的。

(三)保險公司自營債券正回購資金餘額或逆回購資金餘額超過其上季度末總資產20%的。

(四)公募性質的非法人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發行的銀行理財產品、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等,債券正回購資金餘額或逆回購資金餘額超過其上一日淨資產 40% 的。其中,封閉運作基金和避險策略基金債券正回購資金餘額或逆回購資金餘額超過其上一日淨資產100%的。

(五)私募性質的非法人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向私人銀行銀行客戶、高資產淨值客戶和合格機構客戶非公開發行的理財產品,資金信托計劃,證券、基金、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發行的客戶資產管理計劃,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等,債券正回購資金餘額或逆回購資金餘額超過其上一日淨資產100%的。

十、市場中介機構應加強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日常監測,建立數據信息共享機製,發現參與者有第九條所列情形的,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及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向市場進行信息披露。

十一、中國人民銀行對債券市場實施宏觀審慎管理,必要時可對參與者杠杆要求進行逆周期的動態調整,並協調各金融監管部門開展債券交易業務規範管理工作。各金融監管部門加強對所管理的金融機構及其他債券市場參與者內控製度建設、債券交易規範、杠杆比率審慎水平的監督檢查,並依法對有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監管部門之間加強信息共享與溝通協調。

十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應完善相關自律規則,加強對參與者的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

十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參與者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對內控製度等進行自查整改,一年內未完成整改的,不得新開展各類債券交易。對於本通知印發之日尚未了結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各類債券交易,可以按合同繼續履行,但不得續作,同時應當向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按有關要求納入表內規範。因納入表內造成相關規模、杠杆、集中度不達標的,一年之內予以豁免。

據知情人士透露,302號文對金融機構回購和逆回購餘額設置的一個限額屬於全新的監管口徑,其並非限額,而是報告要求;鬆緊有致,是監測性的,旨在規範透明。

小債從原文中給各位劃個重點,限製代持,控製債券交易杠杆比率以及一年的過渡期。

小債了解到,代持的主要目的包括加杠杆、調收益:通過“買債-代持-再買債-再代持”的反複操作,投資者可以較自由地調控加杠杆倍數;虧損較大的投資者可請收益較高者代持,以美化報表;甚至“如果有個私募債收益不錯我很想買,但監管限製我買,可以通過代持方去買”。而這些本質上都是繞開監管的行為,其操作空間或將受到較大壓縮。

因此,302號重拳規範債券代持,要點包括:任何債券回購交易需要簽訂回購主協議,遠期交易需要簽訂衍生品主協議。嚴禁抽屜協議或變相組合交易規避內控和監管;除債券發行分銷期間的代申購、代繳款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債券代持都被劃入買斷式回購裏麵。

其中,302號要求,債券市場參與者在債券市場開展質押式回購交易,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質押登記,參與者開展質押式回購與買斷式回購最長期限均不得超過365天。

小債以為,債券業務一直存在大量的潛在市場風險,此次302號文無疑為整體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石,也體現了監管的決心和力度,期待2018年債券市場的發展。

最後更新:2018-01-04 19: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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